內線定速在限速+10km最不會被開單

三寶爸爸 wrote:

連國道警察都出來認...(恕刪)


為什麼這人可以這麼可悲...
我之前提國道警說不要佔用超車道,
結果被視而不見,
這邊有一個國道警 馬上就高潮了?

說真的,很噁心
p7242392 wrote:
看到違規用路人亂扯一堆,實在忍不住了⋯⋯⋯
我就是國道警察(因為高危險性所以請調縣市警察局)
國道(所有道路)的帝王條款就是「依號誌、標誌、標線行駛」
所以於任何車道行駛,應遵守該路段最高速限!不管你趕時間還是屎在滾都一樣!就是乖乖遵守速限就對了!
110就是110,100就是100!
沒有什麼速限110可以開到120的規定!
速限110路段開到121才開罰的原因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1項11款「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得勸導,免舉發。所以不要以為速限110的路段理所當然可以開到120,那是因為我們沒有舉發罷了!

再來,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1項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中「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係指如在塞車狀況下行駛於內車道,不受以最高速限行駛的限制。是讓你在塞車情況下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不會受罰。(連假、事故、尖峰時刻導致壅塞時當然無法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在內側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依路段最高速限100或110)是完全沒有問題,也沒有「佔用」的問題,「佔用」指的是未堵塞之情況未依最高速限行駛之行為(如未塞車時以時速80行駛於內車道)

在這也奉勸各位超速一族,違規者無權要求守法者讓路,我們的測速照相不是塑膠,有本事超速,就讓我們照張相吧,不要超速超車的時候講得大義凜然,個個義憤填膺,然而看到測速照相,每個都跟孫子一樣乖乖減速。


每次看到這些車, 都會笑他們是臭俗辣!
國民黨的惡,都是從民進黨嘴中聽到;  民進黨的惡,卻是親身經歷體會到的。
這幾張圖就打臉你們了...
全都指向不要佔用超車道,

NAX-鴻 wrote:
這問題很好,這才是真(恕刪)

結果這國道警是沒上線?
還是不想回應我問題?
我提出的疑問他沒回答啊……
三寶爸爸 wrote:
連國道警察都出來認證(恕刪)

笑話……你自己的理論
再對照這個國道警回應
你不覺得問題在那裏嗎?
三寶爸爸 wrote:
最近有些人在內線開9...(恕刪)


我每周新竹台南來回一次
就算開125了 我儘量不佔用內車道
p7242392 wrote:
看到違規用路人亂扯一堆,實在忍不住了⋯⋯⋯
我就是國道警察(因為高危險性所以請調縣市警察局)

身為執法人員? 居然毫無路權概念 ?
請問 內側車道 路權 為何 ?
法律 分配 指定 那些車或人 去使用"內側車道"? 法律 排序 那些 車或人 優先使用 內側車道 ???

p7242392 wrote
國道(所有道路)的帝王條款就是「依號誌、標誌、標線行駛」
所以於任何車道行駛,應遵守該路段最高速限!不管你趕時間還是屎在滾都一樣!就是乖乖遵守速限就對了!

這「依號誌、標誌、標線行駛 」是 維也納 道路交通公約 一再重申 , 強調

即使上述指示似予其他交通規則牴觸亦不例外
若設有"標誌" , "標誌"的指示 優先於 原本的規則
若設有"燈光號誌" , "號誌"的指示 優先於 原本的"標誌"

並非 只有限5標誌 是標誌 , 其他標誌 就不是 標誌 了
獨尊 "速限標誌" ? 其他標誌淪為配件 ? 都是裝飾品?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超車者擁有路權
路邊都有 交通標誌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 "在內側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的 這種標誌
那是但書 , 但書限縮於"依限行駛"的義務 ! 怎麼會擴張解釋成"使用權利"?
先錯把規則 講成 標誌? , 再錯將義務當成權利?
"最高速限" 限5標誌 在三個車道完全相同 ! 根本就不是路權!

完全視而不見交通標誌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放任佔用內側車道 完全不執法 !
卻拿一個遵守義務 "速限" ? 魚目混珠? 混淆 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
指鹿為馬
使用權利 和 遵守義務 不分

p7242392 wrote:
再來,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1項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中「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係指如在塞車狀況下行駛於內車道,不受以最高速限行駛的限制。是讓你在塞車情況下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不會受罰。(連假、事故、尖峰時刻導致壅塞時當然無法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並不是 , 完全混淆 不堵塞壅塞 ?
完全不同的 字
(1) 8-1-3 但書 是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而 8-2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這個錯誤是 把 不堵塞(F 自由車流) 和 壅塞(J廣域堵塞車流) 混淆在一起
不堵塞 倒推 就變出 壅塞嗎 ?
忘記8-1-3但書是但書 ? 忘記但書禁止倒推解釋 ?

以為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就沒有 '速限"標誌了嗎 ?
不是 , 8-1-3 但書不成立, 是回到高管規則5 : 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最低-最高速限行駛) , 速限降低 仍然有 速限
是改變速限 這項遵守義務的內容, 要求依限(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 不是去改 "超車道" 路權歸屬 !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是 無設置者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才去看 "不堵塞"

不堵塞法規 有前後適用次序 , 不是 "差不多先生" ... 胡適 著
高速公路全都有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其車道之使用, 是根本不會看到什麼 不堵塞
最高速限 依法是那面"限5"標誌 , 是遵守速限之義務 , 無關 " 其車道之使用"
依法 , 超車取得路權 , 使用 內側車道 ; 非超車 喪失路權 , 離開內側車道
速限 .... 無關路權

(2)"最高速限"那是一面標誌 ?, 指示 "依限行駛"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 是遵守那一面 速限標誌 行駛
法律效果(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根本沒有改變 超車道 路權歸屬
仍然是在超車的情況下 , 速限變更為 遵守 單一 那一面標誌

但書限縮解釋 !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此→是單行道, 不能逆向←解釋), 仍然是 正在超車當中 ,更不能擴大解釋為"非超車"←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p7242392 wrote:
在內側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依路段最高速限100或110)是完全沒有問題,也沒有「佔用」的問題,「佔用」指的是未堵塞之情況未依最高速限行駛之行為(如未塞車時以時速80行駛於內車道)

位置錯誤 和 符合速限 有什麼關係 ?
每台車都有法律所規定的車道 , 位置在那裏? 位置在那一個車道 ?

請問 , 沒有超車行為, 沒有超越中線車 , 法律所規定的框框 在那裏 ?
行駛於並非法律所規定的車道 , 跑到法律所規定的 "框框"之外, 為何沒有佔用 ??
最高速限 並沒有指定 框框 在那裏 ?
沒有, 最高速限 三個車道 都相同 ,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中線車道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外側車道 ,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所有車道 , 根本不是用來指定車道的 , 根本不是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是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 是規定何種 "速限" , 何種遵守義務 ! 根本不是"使用權利"

"速限" 又不是 使用權利 !
"速限" 是遵守義務 , 遵守了也沒有使用權利
是超車取得路權(使用內側車道之權利) ,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發生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項遵守義務 !
不是權利義務不分
沒有 路權 就是 佔用 !
沒有十字路口的路權 , 不是在顯示綠燈的狀況下, 卻闖紅燈侵入路口 , 就是佔用 !
能說成遵守速限去闖紅燈 ? 沒有佔用路口的問題 嗎 ?
這個路權必須是"超車"(對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超車) 才 擁有 法規授權 的40- 55m 長的 超車道 路權

不是拿一個 "速限"遵守義務 , 就混淆當成使用權利 (路權)
p7242392 wrote:
看到違規用路人亂扯一(恕刪)


首先,你到底是不是國道警員,我懷疑;在這裡我也可以說我其實是007情報員。

如果你真的是國道警察,那我真為你的執法觀念感到悲哀,也為台灣高速公路內側超車道被長期占用狀況得以解決的前景感到絕望。

身為執法人員對眾多自私用路人以法律低標(表速110公里,實際約100多公里)佔用超車道的行為不但不思加以勸導,竟然還跳出來為那些"合法"佔用超車道的人背書說"完全沒有問題" ??? 天啊,這位員警大哥你是嫌台灣高速公路龜車還不夠多、車流不夠塞嗎?! 你不知道"快樂錶"這件事了嗎?

就算以所謂最高速限110公里(實際車速可能只有106公里)開在內側超車道是"合法"的又如何? 這種行為仍舊是"合法"阻礙車流的龜車,因為它堵住了別人以真正的110公里超車的機會,不是嗎? 這種行為得鼓勵嗎? 照你的邏輯,要不要乾脆直接把高速公路的最高速限降到100公里以下!? 執法人員如此誤導用路人! 難怪台灣國道超車道總是一堆90~100公里的龜車! 就是部分員警如此謬誤、落伍的執法觀念縱容之下,導致台灣高速公路的超車道形同虛設,行車安全與效率如此的低落! 真不知道高速公路那些"慢速車請勿佔用超車道"的標語是給誰看的? 這種執法觀念,還好意思上來嗆說你是國道警員?!

再來,你嗆說限速110公里開120公里是你們(法外施恩)不舉發,那請問你,一般車輛開到表速120公里,測速槍實際測到的時速才多少,考慮車錶、儀器誤差,你是要舉發甚麼,你能回答我嗎?! 你要不要貼一張 111~119公里(限速110公里的路段)的罰單上來大家聞香聞香一下!?

而且原來在你眼中測速槍下的用路人都乖得跟"孫子"一樣??? 不要說這種說詞已經有公然侮辱之嫌,更可議的是這到底是甚麼執法心態! 你很兇,是因為你有測速槍,不代表你有理! 瞭解嗎?

不要說我火氣大,這麼多年來在你們紅斑馬的"強力執法"抓超速,卻輕忽取締超車道龜車的失衡執法下,台灣高速公路的行車狀況真的有越來越安全順暢嗎?! 你還好意思出來耍官威、指導我們?! 人民授權讓你手上握有公權力是要你好好執法,不是讓你隨便出來嗆人民"孫子"的,告訴你台灣人民也不是塑膠做的! 我真的很生氣!
與其怪慢速車佔用超車道,不如多加上大貨車,在星期六、日早上9:00-下午5:00禁止行駛國道,假日本來就車多,某次在中線已經定速在最高速限110km想要輕鬆開,反而被大貨車貼在後面緊緊的逼車,感受真的很差。
p7242392 wrote:
在內側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依路段最高速限100或110)是完全沒有問題,也沒有「佔用」的問題,「佔用」指的是未堵塞之情況未依最高速限行駛之行為(如未塞車時以時速80行駛於內車道)


請問哪一條法規說
在內側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沒有「佔用」的問題?
「佔用」指的是未堵塞之情況未依最高速限行駛之行為(如未塞車時以時速80行駛於內車道)?

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1項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明確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當車輛行駛於內側車道,而不是在超車,便屬佔用內側超車車道,這涵蓋一般狀況,
法規但書涵蓋的是特殊狀況,只適用於塞車或與塞車類似的情況;
你自己都說 "其中「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係指如在塞車狀況下行駛於內車道,不受以最高速限行駛的限制。是讓你在塞車情況下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不會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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