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tty wrote:
1. 一般巿區道路,未禁行機車、非車種專用道,路權就是機車和其他四輪汽車共享
2. 那小客車駕照也可取代大客車駕囉?(恕刪)
1.會有區分出禁行機車與機車專用道的情況,不就代表汽'機車在路權上有所分別?
2.您引用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就已依使用性質與車種明訂大'小客車之分別
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wetty wrote:
另一樓,有住戶提供的相片可參考
那條巷道的寬度,應該是不能路邊停車的
外車是否停在出入口、圍牆邊,都是違停了
如果確實為防火巷一類禁臨停區域,屋主一開始直接請員警開違停並拖走就好了,根本沒有後續任何可以爭執的空間
A辣愛怕跑 wrote:
第56條(違規、併...(恕刪)
56條第五項保障的是所有合法用路人的通行權利,而不是屋主的門前道路掌控權利
就法規本身來說
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那假設屋主平日早上八點開車出去上班,晚上六點開車回來
在八點後至晚上六點前的區間,車停在那妨礙了什麼人'車的通行?
又假設立法成禁止停在他人門前或車輛進出的道路範圍
那屋主自己或者親朋好友要停可以嗎?
如果可以,就變成屋主有權決定誰能停,誰不能停,或者要有登記的車牌才能停
這像什麼?不就私有停車場,問題是門外的道路不見得是屋主的私人土地啊
憑什麼屋主的權限可以大到這樣
如果想要規定誰都一樣 門口或車庫前一律不準停車 違者開罰拖吊
現在就可以啊,去申請紅線或合法車庫立標示就好了
A辣愛怕跑 wrote:
虛心請教
您是說真的嗎?
中華民國台灣
竟然還有國中之國
天龍國?
一國兩制?
不是偶說的,是台北市建管處說的
高雄好像也是這樣,好像全台灣好像都是這樣......
唯一差異在於,有些縣市是說不用變更執照,有車庫停車事實用照片即可申請劃紅線.......
中時電子報 – 2010年12月28日 上午3:23 wrote:
台北市建築管理處長王榮進說,北市僅保障「法定停車空間」之出入權,私設停車位雖不違法亦無須申請,但不能以此要求門口改畫紅線,甚至不准他人停車。
不過,不少私有車主為圖方便,往往在車庫門口私繪紅線,藉此阻擋他人,台北市議員王鴻薇更曾統計,近三年北市光遭註銷的「山寨」紅線,就長達兩千四百公里,分布於四九三條路,相關申訴更高達六千三百件,相當驚人。
台北市交通大隊執法組長唐國強強調,私繪紅線最高可罰兩千四百元,但除現行犯外,「沒有人會出面承認」,往往找不到開單對象,但會要求相關單位,立即塗銷。不過,紅線常常真假難辨,若遇民眾告發,警方仍會先開單,再接受撤銷申請,「但不可以私繪紅線為由,趕走欲停車者。」
台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長郭宗生表示,民眾自行私繪「假紅線」多出現在巷道內,但比例不高,但若為官方繪製,顏色、粗細均有規定,柏油路面更採有厚度的熱拌漆,均可作為辨別基準,或是上交工處網站查詢,「民眾看到顏色不對、線條歪斜不工整,是假紅線的比率很高。」
台北市建築管理處長王榮進強調,未設停車空間住宅,日後想將一樓改為車庫,可向建管處申請停車空間使用變更,通過後即可要求交通機關,於門口增繪紅線。
wetty wrote:
警方現場應不容易判斷該住戶的出入口,是否和通過建照的,是同一個出入口
相對,巷道寬度,能不能路邊停車,比較容易判斷
類似新聞有說,不用判斷住戶的車庫,直接判斷有沒有畫紅線
若是道路任意停車,直接拖吊這種方式警方一定可以判斷
中時電子報 – 2010年12月28日 上午3:23 wrote:
台北市建築管理處長王榮進說,北市僅保障「法定停車空間」之出入權,私設停車位雖不違法亦無須申請,但不能以此要求門口改畫紅線,甚至不准他人停車。
不過,不少私有車主為圖方便,往往在車庫門口私繪紅線,藉此阻擋他人,台北市議員王鴻薇更曾統計,近三年北市光遭註銷的「山寨」紅線,就長達兩千四百公里,分布於四九三條路,相關申訴更高達六千三百件,相當驚人。
台北市交通大隊執法組長唐國強強調,私繪紅線最高可罰兩千四百元,但除現行犯外,「沒有人會出面承認」,往往找不到開單對象,但會要求相關單位,立即塗銷。不過,紅線常常真假難辨,若遇民眾告發,警方仍會先開單,再接受撤銷申請,「但不可以私繪紅線為由,趕走欲停車者。」
台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長郭宗生表示,民眾自行私繪「假紅線」多出現在巷道內,但比例不高,但若為官方繪製,顏色、粗細均有規定,柏油路面更採有厚度的熱拌漆,均可作為辨別基準,或是上交工處網站查詢,「民眾看到顏色不對、線條歪斜不工整,是假紅線的比率很高。」
台北市建築管理處長王榮進強調,未設停車空間住宅,日後想將一樓改為車庫,可向建管處申請停車空間使用變更,通過後即可要求交通機關,於門口增繪紅線。
這邊又有兩種,一種是不想畫紅線,因為門口可以停車
另一種是不想申請劃紅線,自己畫,讓自家的車庫門口不會被人亂停...
哈哈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