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00開11X被開罰,車主喊冤「內側不是超車道嗎?」

RX78NT12003 wrote:
內車定義自己表速最高速限行駛
後面有車也是定義自己表速而持續接近前車
因兩者表速不同,前車可以自己定義表速所以不讓

角色對換……
今天定義自己表速而不讓的,角色換成是後車……
那在內車道逐漸接近前車(前車定義自己表速)

如何呢?…………


後車繼續衝阿,最好從前車的屁股親下去

等後車看到肇責分析後,就會知道「建議讓車」跟「必須讓車」的差別
開車技術不好的、娘們兒都喜歡龜在內線⋯⋯
青茶無糖正常冰 wrote:
開車技術不好的、娘們兒都喜歡龜在內線⋯⋯(恕刪)



說的太好了,龜在內線,都是開車技術不好的,娘們兒一串。
看海成花 wrote:
H大,選擇性失明。不用跟自私、沒公德心的人說太多。(恕刪)

x

說的太好了,給您100個讚!那先堅持最高速限可行駛在內側車道的,都是一些選擇性失明、自私、沒公德心的人。
Gullit168 wrote:


後車繼續衝阿,最...(恕刪)


看看他這可悲對回覆,
誰都知道後車撞前車,
後車責任一定大於前車。

結果他用這個謬論來反駁錶速無法定義最高速。
用謬論為基礎來反駁,真是可笑。
就可以知道會佔用超車道的都是什麼人了。

411樓早已有答案,
高公局也有email回我:依然宣導避免爭議宣導要不要佔用超車道。
加上實例分享,救護車被佔用超車道擋了一下。

麻煩當有公德心的人。
nu1880 wrote:
不超速要怎麼超車?短(恕刪)</blo5ckquote>
要超速就要有吃罰單的準備,真心不後悔
Gullit168 wrote:
好,都聽你的,把你對高管5的說法放到高管8-1-3
==
難道"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行車道)"? 立於路邊的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就會被取代 ???
這是特別規定, 普通法與特別法僅為優先適用與補充之關係。不是排除取代本文 。
==
#1. 大學長的標準起手式:什麼? 我看不懂你說什麼? 開始複製貼上轉移焦點
#2. 大學長,用『普通法與特別法』萬萬不可,這樣你的小弟會造反
#3. 大學長,你的『雙重標準』請大力的催下去,你"當然解釋",我違反"縮限解釋"
#4. 你有沒有突然覺得我說用『原則法與例外法』,讓兩者法律平等還比較好一點??
#5. 我預計要面對兩位"大學長"了(恕刪)

1. 明明看不懂還假裝一定要懂嗎? 看不懂您是要批評什麼 ???? 或是您的論點到底是什麼 ?
2. 特別法優先於原則法, 只是優先適用 , 那些東西優先適用? 還是要看但書內容 , 以明文規定為限 , 普通法仍然存在! 特別法沒有規定的, 是回頭看"普通法的規定" 。
8-1-3 但書 根本沒有任何"車道之使用" 規定 !

您忘記 在 8-1-3但書的前方還有本文規定
在本文規定的上方, 還有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其車道之使用是看 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是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者 , 才是看 8-1-3 的規定

能行駛那一個車道? 必須依據路權( 車道之使用)
非超車 無路權 , 您沒有內側車道的 使用權利, 沒有使用權利? 車不會在內側車道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要如何發生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一台不會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 根本談不上"那一種速限行駛"的問題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只是 "依限行駛內側車道"的義務 !
最高速限 不是 路權 ! 這是相反的 限制 , 和取得駕照一樣, 和轉彎打方向燈一樣, 和繫安全帶一樣, 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 是和"權利"相反的"義務"! 不會因為這樣做得到什麼權利 !

將"路權"和"速限"混淆在一起? 是權利和義務不分!

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 沒有區分 !
誤導所謂"最高速限"行駛就不離開 ? ←事實是, 我國沒有這種法規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3. 您仍然不了解 "特別法" 優先適用 ? 忘記 法規之適用 ,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4.高管規則 8-1-3 ,本文: 超車道 與 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同時存在 , 並不存在 於原則 VS 例外關係。
5.不知道這是在說什麼 ?

Gullit168 wrote:
北漂彰化人 wrote:
其實這個條法規根本是多餘的,大型車在外車道,也是進到外二車道超車
可以參考大陸高速公路作法,內外車道不同限速,想快的到內車道,不趕時間的到外車道

但書不是多餘的,因為法規名稱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適用大部分皆為雙車道的快速公路,所以大車還是有機會進入內側車道
不過拉高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的確是改善並排的好方法

問題是超不過(無路權)就不應該 進入內側車道, 中/外車道 同樣能最高速限行駛
應該要回歸"路權" , 不佔用 才能解決"併駛"

能否拉高速限 ? 要看道路容量 VS 車流量
能拉高速限 , 只有在低車流量時( 每公里每車道不能超過15台車)
能夠以那一種車速行駛的條件?是和前車之間有"安全車距",車距不足,縮短了,必然導致降速
依高管規則6 : 若提高到 120km? 車距須拉大到60m , 能容納的車變少了, 每公里只能放15台車
1km長的車道空間放15台車以120km行駛? 必須是在 LOS C 接近 LOS B 才辦得到


如上圖 HCM2000的計算 15台車無法以120km行駛 (曲線往下掉)? 必須是 LOS B才辦得到
偏偏台灣國道常常是只有 LOS D
Q車流量= D(密度/車距) × V(車速)
若應該要降速, 卻硬是不降速? 就只能壓縮車距去達成
如圖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硬是要110最高速限行駛????
壓縮車距去達成 最高速限行駛 ??

反而, 中線車道有4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80km , 外車道有5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100km行駛!
反而 是 外車道 能加速到 "最高速限"100km ?
沒有車距硬要加速? 最後當然是連環追撞 !

如果都不回原車道 ? 都擠在內側道硬不離開 ? 那裏來的車距 ???

不問有沒有路權 ? 就是要"提高速限" 開快車 ?
不問有沒有車距? 就是要"提高速限" 開快車 ?

再者
(1).台灣的國道,車道寬,超高,平(豎)曲線,緩和曲線,鋪面摩擦係數,視距等 根本不是國外高速公路的建造標準
我國高速高路設計標準,於平原區為120km/hr,丘陵區為100km/hr,山嶺區為80km/hr
在中山高苗栗以北丘陵地帶,因時速較低,所以曲率半徑比較小,
而在二高因曲率半徑較大,所以時速可以達120km/hr,
目前既有高速公路的幾何線型還是固定的,除非改線, 高速公路的安全速限還是無法提高
提高速限是不可能的, 不如 把車速儘量能達到速限110, 也就是要讓內側車道能有55m車距 , 具體的做法就是 "依據路權" (8-1-1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及8-1-3超車道) , 依法律的分配去行駛該去的車道 ,去補滿中/外車道閒置無車的空間, 內側車道的車距才會被"讓"出來 。

(2)台灣國道, 是連速限 110km 都開不到,80公里的內線車一大堆, 能提高車速到達 110km 就很好了
台灣國道是沒有這個條件的, 所以速限很難增加
數據擺在眼前 , 依據《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這篇報告

依據HCM2000 ,在速限 110km, 最大車流量為 1450車
但是圖表可以看出 ,台灣國道在流量600車時就低於時速110km/h , 之後在1100車之後, 就再也達不到車速110km, 比起道路最大容量1450?少了350台車? 在未達道路設計最大容量之前, 就反轉達到飽和? 為何台灣國道最大容量只有1100車?
連 110km都達不到 ? 何況 增加速限 ?????????
台灣國道的數字(匝道前) 41%(內) :39%(中):20%(外)
可知,台灣國道外側車道使用率偏低, 相差20%? 車距拉得很大 , 車都往內/中車道擠, 才造成無法左側超車 !

依照路權 , 回歸路權(8-1-1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及8-1-3超車道) , 才能真的內快外慢, 真實車速左側比右邊快 ! 也才不會造成車流擾動, 才真的能"超車"

(3).問題在車距
依據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110km的安全車距為55m, 90km 為45m
如果車多,車距只有40m, 車速只可能加速到 80km , 無法加速到100km, 還是快不起來
車輛密度高,車距不足, 沒有夠長的車距能夠加速, 車速就快不起來, 提高速限仍然快不起來!

110km/h車距55m, 加上車長5m, 就是每公里之內,只能塞入16.6台車, 但如果降為90km/h,車距45m+車長5m,每公里就能有20台車
西部是人口密集區,台北地區的車更多, 降低速限,就能容納更多的車進來使用

(4)速差過大
這些都是交流道密集,城鎮多的地區。市區道路速限只有50,如果車多,又速差過大,
台灣除了不遵守路權 , 也從來不遵守 "行車靠右" , 都是螃蟹車橫向運動 ! 殺進殺出 ? 由內側120橫行陡降到出口 匝道40km ?,速差高達80km ! 中間又沒有緩衝區,"速差" 會造成 負的加速度(-a) 車都塞在一起, 反而堵回 主線車道 ! 易堵塞在交流道口,也容易追撞
herblee wrote:
1. 明明看不懂還假裝一定要懂嗎? 看不懂您是要批評什麼 ???? 或是您的論點到底是什麼 ?
2. 特別法優先於原則法, 只是優先適用 , 那些東西優先適用? 還是要看但書內容 , 以明文規定為限 , 普通法仍然存在! 特別法沒有規定的, 是回頭看"普通法的規定" 。
8-1-3 但書 根本沒有任何"車道之使用" 規定 !


又是『看不懂』的標準起手式,又拼命複製貼上轉移焦點

你既然採用『普通法與特別法』
高管5-1的但書是特別法
那高管8-1-3的但書也是特別法
herblee wrote:
您不知道 普通法與特別法 仍然是對立的 , "仍然是反面的說法" 嗎 ?
如果都一樣; 還需要特別法嗎 ??

上面是你對"高管5-1"的說法,套用到"高管8-1-3"
高管8-1-3的但書就是 普通法『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反面說法 ==>『內側車道非超車道』 或 『內側車道為行車道』
可是這樣就跟你長久以來的說法衝突了

法學規則在解釋上需保持一致性

你那麼愛把羅傳賢的說法奉為圭臬

高管5與高管8-1-3都是一樣的法條結構,理當可以用相同的法學規則去解釋
你卻永遠都是一條歸一條,還會互相矛盾
對別人『雙重標準』,對自己『兩套標準』


==

我對你的看法,一樣用我在我自己身上
我只用一套標準來解釋,也不會得出矛盾的結果

原則法與例外法
1.原則法係指針對某些特定事項規定可以適用一般原則的法律
2.例外法係指針對某些特定事項規定不可適用一般原則的法律
原則法與例外法若規定於同一條文中,即所謂「但書」

--
(十)標點符號用法︰
1.有「但書」之條文,「但」字上之標點使用句號「。」。但「
但書」前之「前段」
,如以分號「;」區分為二段以上文字,
而「但書」僅在表明最後段之例外規定時,得在「但」字上使
用「,」。例如「前項○○之申請,應檢具......;其屬役男
者,並應檢具......,但......之役男,不在此限。」
--

所以『但書』前面就是『但書的原則法』

依照法學規則,套入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原則法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例外法

8-1-3原則法:所有車輛之駕駛模式皆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8-1-3例外法: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之小型車(某些特定事項),駕駛模式可不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5-1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原則法  
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例外法

5-1原則法:所有車輛之駕駛模式皆適用『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5-1例外法: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某些特定事項),駕駛模式可不適用『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就算放到其他類似結構的條文,都是一樣的規則
herblee wrote:
1. 明明看不懂還假裝一定要懂嗎? 看不懂您是要批評什麼 ???? 或是您的論點到底是什麼 ?


另外
如果你真的認為『你看不懂』,那你為何不指出你哪裡看不懂,請我再說明一遍,好讓我知道你的閱讀能力在哪裡?
如果你真的認為『你看不懂』,那你為何認為『你可以一直對我丟"反質問句"』??

你真的"看不懂"的反應如#403樓,你連"反質問句"都生出不來....
你只會猜這是什麼意思...
herblee wrote:
unu numero,mi estas la vero ? 看不懂?
numěrus /numero/ numéro/ número/ Numărul/ número ?

如果是 numero ? 是義大利文 , 拉丁文是 numěrus ,西斑牙文 numéro
冠詞 對不起來
「número」是陽性名詞,要用陽性冠詞 , 也不會用 unu ? 看不懂?


『unu numero,mi estas la vero』這一串話是"世界語"(Esperanto,又稱「希望語」)
==> one number, I am the truth
酸你說:「速限牌-2」大學長說只能看成『單一數字』,而且不能挑戰大學長,因為大學長認為『我就是真理』



假的"看不懂"如#443樓,先說看不懂,再趁機酸一下
=====
herblee wrote:
Gullit168 wrote:
我們來試著釐清這問題
今天就算真要以「速限」來解析8-1-3的但書,那要變動的並不是「最高速限牌」,而是「最低速限牌」,而且不是抹除「最低速限牌」,是要修改「最低速限牌」上面的數字,其數字要跟「最高速限牌」上面的數字相同,才能在不更動『交通號誌法規』下實現"單一車速限制"
但是這樣完全"遵守速限標誌"行駛的行為,又完全符合『高管規則5:應依速限標誌指示。』規定。找不到"例外"了


完全看不懂 在說什麼
陶醉在自創的法規當中 自說自話 , Please Enjoy ,恕不打擾您的好夢

麻煩 夢醒時
請回到 法規 8-1-3 但書 有明文規定 的範圍


你是看不懂,還是害怕想起來

=====
herblee wrote:
2//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車速為110
4// 很明顯高管規則8-1-3但書根本不是在修改"速限"規定
『斷章取義』??
如果速限沒有改, 仍然是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為何車速要提升到最高的110km ? 為何低於 110要受罰?


最後一篇,我講完大概就要閃人了,反正你回答的模式都一樣,狂開那幾個大絕招


為何我說『「高管規則8-1-3但書」不是"速限"特別規定』,那又為何「為何低於 110要受罰?」
舉個案例:
一般被開單的違規樣態都是『未超車且未最高速限行駛』
因為駕駛『未最高速限行駛』,所以不能適用例外法「高管規則8-1-3但書」,只能適用原則法「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又因為駕駛『未超車』,所以是違反「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規定
罰單上面註明的都是『道處條例33-1-3、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而不是違反"速限"規定的『道處條例33-1-1、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唯一可以"反舉證"就是『超車時但不堵塞下,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卻被警察開單『違反道處條例33-1-1、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只要找得到這樣的罰單,我的論述就瞬間崩壞,那我就做你永遠的小跟班,到處嘴砲其他人,我的戰力一定比你現在身邊的小跟班強一百倍。問題是根本找不到,而你的說法永遠都是『警方未依法行政』,所以我永遠都不會是你的粉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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