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X78NT12003 wrote:
內車定義自己表速最高速限行駛
後面有車也是定義自己表速而持續接近前車
因兩者表速不同,前車可以自己定義表速所以不讓
角色對換……
今天定義自己表速而不讓的,角色換成是後車……
那在內車道逐漸接近前車(前車定義自己表速)
如何呢?…………
後車繼續衝阿,最好從前車的屁股親下去
等後車看到肇責分析後,就會知道「建議讓車」跟「必須讓車」的差別
Gullit168 wrote:
好,都聽你的,把你對高管5的說法放到高管8-1-3
==
難道"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行車道)"? 立於路邊的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就會被取代 ???
這是特別規定, 普通法與特別法僅為優先適用與補充之關係。不是排除取代本文 。
==
#1. 大學長的標準起手式:什麼? 我看不懂你說什麼? 開始複製貼上轉移焦點
#2. 大學長,用『普通法與特別法』萬萬不可,這樣你的小弟會造反
#3. 大學長,你的『雙重標準』請大力的催下去,你"當然解釋",我違反"縮限解釋"
#4. 你有沒有突然覺得我說用『原則法與例外法』,讓兩者法律平等還比較好一點??
#5. 我預計要面對兩位"大學長"了(恕刪)
Gullit168 wrote:
北漂彰化人 wrote:
其實這個條法規根本是多餘的,大型車在外車道,也是進到外二車道超車
可以參考大陸高速公路作法,內外車道不同限速,想快的到內車道,不趕時間的到外車道
但書不是多餘的,因為法規名稱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適用大部分皆為雙車道的快速公路,所以大車還是有機會進入內側車道
不過拉高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的確是改善並排的好方法
herblee wrote:
1. 明明看不懂還假裝一定要懂嗎? 看不懂您是要批評什麼 ???? 或是您的論點到底是什麼 ?
2. 特別法優先於原則法, 只是優先適用 , 那些東西優先適用? 還是要看但書內容 , 以明文規定為限 , 普通法仍然存在! 特別法沒有規定的, 是回頭看"普通法的規定" 。
8-1-3 但書 根本沒有任何"車道之使用" 規定 !
herblee wrote:
您不知道 普通法與特別法 仍然是對立的 , "仍然是反面的說法" 嗎 ?
如果都一樣; 還需要特別法嗎 ??
herblee wrote:
1. 明明看不懂還假裝一定要懂嗎? 看不懂您是要批評什麼 ???? 或是您的論點到底是什麼 ?
herblee wrote:
unu numero,mi estas la vero ? 看不懂?
numěrus /numero/ numéro/ número/ Numărul/ número ?
如果是 numero ? 是義大利文 , 拉丁文是 numěrus ,西斑牙文 numéro
冠詞 對不起來
「número」是陽性名詞,要用陽性冠詞 , 也不會用 unu ? 看不懂?
herblee wrote:Gullit168 wrote:
我們來試著釐清這問題
今天就算真要以「速限」來解析8-1-3的但書,那要變動的並不是「最高速限牌」,而是「最低速限牌」,而且不是抹除「最低速限牌」,是要修改「最低速限牌」上面的數字,其數字要跟「最高速限牌」上面的數字相同,才能在不更動『交通號誌法規』下實現"單一車速限制"
但是這樣完全"遵守速限標誌"行駛的行為,又完全符合『高管規則5:應依速限標誌指示。』規定。找不到"例外"了
完全看不懂 在說什麼
陶醉在自創的法規當中 自說自話 , Please Enjoy ,恕不打擾您的好夢
麻煩 夢醒時
請回到 法規 8-1-3 但書 有明文規定 的範圍
herblee wrote:
2//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車速為110
4// 很明顯高管規則8-1-3但書根本不是在修改"速限"規定
『斷章取義』??
如果速限沒有改, 仍然是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為何車速要提升到最高的110km ? 為何低於 110要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