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遇到惡劣駕駛....影片上架

chhuang1010 wrote:
德國是沒速限,台灣是...(恕刪)

先要有內線為超車道的觀念, 才有可能享受無限公路囉!
後面比較快, 自動讓路, 一路順暢~
曾經有次在二高,內線被台龜車擋道,無法超車.....因為內外都一樣的速度
精彩的來了,突然後面駛來一部快車,有閃燈,我禮讓了他,但前面的龜車不鳥他..
結果是一輛國道警車,閃燈,叫龜車靠右停下...

我發現內線龜車的人,永遠都不知道自己錯在那....真的
幾個狀況讓朋友很傷腦筋

狀況一:

在二高安坑交流道附近,車子算多速度維持在105左右(該路段限速100),結果就在他從內側車道超車時,時速表短暫停留約115左右。
xx的,右前方看到警車及一個好攝之徒,二週後收到超速罰單~~~~~ 真的給他 按陰陽~~~~~

(他自嘲衰的很~~~繳款作公益)


狀況二:

一樣在二高關西附近,自己以為很快了 119 在內側,車子也算多。可是在他附近的駕駛一個比一個利害,車距抓的很近~~~他有看到後方疾速的車前來,沒有閃燈。這時他在找時間切外側好讓路,結果好死不死~~~時間抓的剛好 二台都往外側走! 朋友心想x的,要讓你超車的,結果差點撞在一起! 後方車在外側貼很近,一陣子才從內側超車過去

(他心想,真是害怕他搖下車窗亮出黑槍咧!!!有時要讓路時卻差點弄巧成拙)


其實朋友開車很讚成內側為超車道! 遇到和他一樣觀念的超車者會有禮貌的從遠處閃大燈,然後耐心的等朋友切到外側後再超車;若沒有耐心的超車者,有時候真的會在外側車道好靠近~~~當然也有很沒禮貌的一直閃大燈,結果讓他超過一個車身後,他就待在內側~~~~

最後,警察大人這樣抓超車超速的話,未免太過份了吧~~~~內側超車道的觀念還是一直得宣導下去,當然車距這部份也要宣導。 免得信心不足的駕駛,常常會不自覺的踩剎車 (以為慢就比較安全)
小弟才看完前幾頁 就發現這棟樓也蠻多龜兒子滴
果然有錢就買的到駕照 管你是白癡還是腦殘
stan0309 wrote:
狀況一大家分流~超車...(恕刪)


天啊, 狀況一是在哪裡? 是在天堂嗎?
為什麼影片裡每個駕駛人的駕駛行為都那麼有智慧?
而台灣的高速公路卻隨處可見固執的誤用法規,損人不利己的內線龜車駕駛人?
那是假的影片吧?難道要我相信台灣人的智慧不如人家?
delta_force.tw wrote:
一群無聊人 照這些人的意思是內車道是超車道 所以開多少的沒關係?!
是不是我開到時速200在內車道 你們就算開180也去就去死一死好了


這是比較強烈的說法,不過基本上就是這麼回事啊...XD
請您在超車後,記得一樣開回中線去啊,別以為200有那麼快

不是很理解這種非佔內線車道不可、是甚麼樣的想法跟心態?For your own driving pleasure?
如果是基於其他駕駛者的安全考量,內線車道上,出現慢車恐怕也是危險的根源
有沒有在110的時速下,進入彎道後,卻看到前方不遠處,卡車跟巴士併排開的經驗?

而以守法的觀點看來,請別忘記佔用內線車道本身就是違法的行為,用自己的違法來防止他人違法?不用犧牲這麼大吧...
此外,您不是執法者,所以其他人開多少恐怕您無權干涉,真的那麼嫉惡如仇的話,就照相記車牌檢舉他,不然就請加入交通警察的行列吧
bombomb wrote:
看了這麼多文章,到最...(恕刪)



前車在內車道以車內錶速的最高速限行駛,而後車以更高速度接近(在內車道),然後前車以車內錶速以達最高上限為理由而順理成章的將後車判定為超速車!!但在當下能拿出具體的證據證明後車超速嗎??我想一般人沒有辦法辦到吧!!既然沒辦法有具體證據證明那搬出一大堆超速法條證明後車違規早就已經通通不成立了!!
但就後車的角度而言,他卻可以很輕易的舉出具體的證據說明前車占用超車道而沒有禮讓後車進行超車的行為(假設前車並未正在超車,只是以車內錶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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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
我說的
不是以「龜車」的車速為認定標準
而是以「後車」
也就是說A車擋在B車前面
在速限100公里的高速公路上
B車自己的車速已達「取締標準」的110公里
這時因為B車已經以最高速限行駛在內車道上
原則上A車並無所謂「堵塞超車道行車者」的問題
但若是B車後方的C車的車速未達「取締標準」的110公里
他在後面要超車
B車就要讓開
讓C車超車
由C車去要求A車讓道超車
後面就是以此類推
至於後面C、D、E車到底有無超速
當然就是交給條背背跟測速槍去認定

大家可以再看一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佔用內車道處罰有2個要件:
1.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2.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須2者符合者才會構成違規
如果2要件有1要件未符合
並不會被處以罰鍰
也就是不能認定違規

總言之
內車道是超車道
「內車道是超車道」不是帝王條款(但在01上是)
不是說你要超速超車
前方的車一律都要讓開(車禍、緊急道路救援、救護車等情形除外)
如果你認為超速超車是對的話
請踴躍檢舉龜車
並附上自己的超速照片
證明前方的龜車佔用內車道

01上很多人不會把所有文章看完再回
所以附上我之前PO的
以免有人誤解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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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http://www.hpb.gov.tw/fox/front/bin/ptlist.phtml?Category=100044

從這裡大概可以看得出來所謂「堵塞」後方來車的意思
我們可以設想
如果你是後方來車
按照你的表速
在速限100公里的高速高路上
已經達「取締超速」的110公里標準
表示你已經以最高速限行駛在內車道
前車並未讓後方車輛受阻塞
此時應該不得要求前方讓道讓你超車
在台灣 高速公路是有速限的
如果你要超速超車
是不被允許的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並不是帝王條款
要超速超車
就是不對

所以我們可以這樣想
A擋在B車前面
但B車仍以110公里速度前進
表示A車並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此時你要嘛就是開回外車道
要嘛就是繼續開在內車道
這時候後面有一台C車
如果C車的表速「未達取締標準」的110公里
他要超車
B車這時應該就要讓開
由C車去逼A車
後面就以此類推
這時才應該說
後方來車是否超速
應該由警方認定

至於在認定「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也有一定的困難
我想這也是警方懶得取締的原因之一吧?
因為這就像取締超速一樣
速度是相對的
所以在認定上
是不是也應該就像超速一樣
應該也要有5-10公里上下寬容值?

總而言之
內車道為超車道
依法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就駛回原車道
但絕對絕對不該超速超車
如果你必須要超速才能超過你前面所謂的「龜車」
那麼在檢舉龜車之前
是應該也一併附上自己超速的照片呢?
對版主這種自私行為、
在國道上是屢見不鮮。
所以現在幾乎都使用中線道及外線道、
尤其是出了収費站後、
10次中有5次左右、外線道是TMD一路暢通、
不知亀車們擠在内線道幹嘛?
 
且内線道在緊急状況時只有一邊可閃、
外線道在絶大多数路段還有路肩、
所以中線道與外線道有両邊可閃、
 
若大雨時在内線道遇到長距離積水、
好車好胎没那技術的話、
100km就夠你慌張失控去碰中央護欄了
(八八風災那天真看夠了)
 
版主若真是以安全為重的話、
建議改個用車観念
對自己別人都好
 
希望不會被砲到需要去看心理醫生
<個人在高速公路行駛概況>
(1)主要為二高,平均每週三天,當天竹北至彰化來回,如此已持續5年。
(2)車速大多在實際超速罰單臨界(所謂的110+10=120 km/hr),時而超過一些(約10幾公里),因此繳了不少超速罰款。
(3)開著1996 Civic 1.6(輪胎195/55R15,總外徑比原始出廠規格的多一些),表速~120時,會超車大約90%的車輛。偶而開老婆的2007 Yaris 1.5,表速~120時,會被大約60%的車子超車。幾個月前新買New Teana 2.5LG,表速~120時,會超車大約70%的車輛。
(4)整體而言, 個人開車過程大多是在超車(表速Civic: 120, Yaris: 126, Teana: 123),對於所謂的烏龜車也是深感厭惡。

<個人超車(與被超車)行駛模式與經驗>
(1)由內側超完車,若中線車輛不多,就切回中線.因此,時而是在中線進行超車行為。
(2)若中線車輛較多,則會在內線持續以表速~120或更高速度行駛超車。若後方有車輛快速逼近,若中線許可,就換到中線,否則就再加速超車,然後切入中線讓道。但我的經驗是,當我表速120在內線而還來不及換道,後方疾駛而來的車輛絕大多數會切換到其他車道,或是減慢車速,很少遇到閃燈逼車的。
(3)當必須從內線超車時,如果前方車輛的速度對應我的表速是110或少一些,我都還是自己想辦法切到中線再超車,或者沒辦法就只好跟在後面。如果前車對應我的表速是低到100甚至更低,我會(保持距離)間隔閃幾下遠燈示意,大多車輛會加速或換道,但有少數還是龜在內線,表明就是要慢慢龜,這時就是個人認知裡的烏龜車。

<對於內線道使用權的個人理解與認知(以二高大部份路段為例)>
(1) 符合台灣交通法規的使用時機:
一. 超車中(可能車速只有105, 但確實是在超車)。
二. 以接近表速120行駛, 因為表速120對於絕大多數的車子而言,實際車速應該不會低於110甚或更低, 而110是交通法規的法定標準值。
三. 塞車(原因諸多)。
(2) 交通法規裡的所謂"阻塞後方來車"是指使後車無法以最高速限(法定的110,而不是罰單的120)行駛,若後車車速可在內線達110,則是屬於正常順暢車流,並不能視為阻塞。
(3) 當駕駛符合(1)的狀態時,他已經合法取得路權,沒有違規。就台灣法規而言,後方來車的路權並沒有高於前車(即使後車有個人原因),因而並無立場硬要前車讓道。因此,個人並不同意"不管開多快,後車更快,前車就要讓道"的論點。
(4) 高速公路的號誌標語"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請勿佔用",其中的"佔用"是指不合前述(1)的使用才是佔用。而且號誌標語是簡化詞彙,無法完整詳細說明內線車道的合法使用時機,還是要看交通法規規定。

<個人看法與態度>
(1) 為了提高車流順暢度,若無超車動作(單次或連續),請儘可能維持在中線行駛(即使表速達120或更高)。烏龜車(未符合前述內線使用時機者),人人厭惡。
(2) 對於行駛內車道已達(或接近)表速120的前車,請高速行駛的後車不要急閃燈並近距離逼車而導致危險駕駛行為,因為此時前車基本上是符合台灣高速公路駕駛法規的。
(3) 超車與被超車的駕駛,能先建立在對台灣交通法規的完整理解,然後在實務上,互相禮讓一下,減少行車糾紛,開車更順心安全。
這一篇真的超熱門
不過好像都沒看到樓主再出來回文了
我是認為開車其實要互相體諒
有同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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