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肇逃了(4685-F6雅歌)(判決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一千元折算一日)


yamahaspeed17 wrote:

媽媽住院,需要帶刀開車出門?是要去殺誰?...(恕刪)


可能要去砍醫生吧
人生は一期一会だ!
cse829 wrote:
<7/19 00:30更新>
事發至今,肇事者方面一通來電都沒有…


案發地點在八德市長興路往中壢市的崁嵿路口,八德警分局前天查出肇事者,廖姓男子的胞弟告訴警方,哥哥有情緒不穩的狀況,曾就醫,平時由他和母親輪流照顧,最近因母親住院,他醫院、家裡兩邊都要顧,才發生這起意外,他願意代兄長和被害人和解。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1/6467620.shtml

警方還來不及攔到賴男,他就開車衝撞機車闖禍。警方表示,賴男的弟弟說,哥哥因母親生病住院心情不好,且精神狀況不佳。弟弟18日將代哥哥跟騎士協調賠償事宜。

http://n.yam.com/tlt/society/201107/20110717364919.html

好假喔
如果真的有誠意和解怎麼到現在都還沒跟樓主聯絡
而且為什麼感覺警察一直在幫加害人
先是搓湯圓沒有積極地辦案,要樓主私下和解
現在又是在幫加害人講話

cse829 wrote:
<7/19 00:30更新>
事發至今,肇事者方面一通來電都沒有…


沒測猜錯的話,肇事者應該正在跟他的律師或朋友們商量如何規避刑責,

以及想辦法開立事發日之前精神狀態有問題的醫生証明,弟弟的備案証明,

來制造合理的缷責藉口...

搞不好明天就有哪個民意代表出現在新聞上,幫他道歉、解釋、求取同情....

cse829 wrote:
<7/19 00:30更新>
事發至今,肇事者方面一通來電都沒有...(恕刪)

樓主應該可以放一百個心
這種人不可能會打給你的
反正就是請他去吃牢飯就好了

不過你可能會有一點失算
就是如果對方找上人權團體

地球生病了 wrote:
好假喔
如果真的有誠意和解怎麼到現在都還沒跟樓主聯絡
...(恕刪)

我也遇過
之前車禍對方在醫院也一樣假裝很善良(演技一流)
回家後一通電話也沒來過
本人感覺很奇怪,醫院講得自己多善良多有誠意,各自回家後卻完全不聞不問,沒有一點點責任感
都只有我打電話去關心
於是上網把對方資料查的一清二楚
調解庭上對方還一直撒謊打可憐牌
我馬上把他講謊的事給拆穿
讓他挨好幾記悶棍
不過對方還一直否認,我只差筆電沒拿來當場google出來給他看
本來可以好好和解的事
是他自己把氣氛搞爛
感覺不到誠意啦~

av8d2 wrote:
最快一個月內檢察官會...(恕刪)


這樣我要找律師嗎??
還是要寫訴狀什麼的??
<7/19 09:50更新>
今早打去派出所問,說案子已經移送到分局偵查隊去了
到時候偵查隊會通知雙方過去做說明

怎麼感覺進展好緩慢啊!!!
你有保險嗎??(非強制險)
如果有...可以請教一下你的負責人如何處理.....
保險員多少都少參予類似賠償...經驗比一般人多...


cse829 wrote:
<7/19 0...(恕刪)


以下文章由中華民國法律救濟關懷協會轉載過來


發生車禍... 理賠問題要找誰? 《強制險篇》
最近很多粉絲寫信來問關於車禍的問題...
責任歸屬必須要針對不同的個案做判斷, 但是理賠部分我們在此提供一個整理給各位一個參考:


一般的肇事理賠和求償期限:
刑事部份是6個月的期限;民事部份的損害賠償則有2年期 限;死亡屬公訴罪則不在此限。


一般道路交通規則:
行 經無號誌路口支線應 讓幹道,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若有超速亦應負擔部份責任,依目前實務上肇事責任分攤比例,超速通常約有3成責任,而保險公司應係依照當時憲警單位所繪 製之現場圖及雙方筆錄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做為判定依據,若是對肇事責任有疑問,建議您可向當地「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鑑定。


發生交通事故除了應該負損害賠償,還有其他法律責任嗎?
1. 行政責任:
因駕駛人違反交通安全規則,行政上之處分依情節輕重可分:(1)吊銷駕照(2)吊扣駕照(3)吊扣牌照(4)罰鍰等四種,並得接受道 路交通安全講習。
2. 刑事責任:
因開車不慎肇事致人死亡者,則構成刑法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屬公訴罪,告訴人不能撤銷。若致人受傷則屬告 訴乃論,於賠償對方並和解後,可要求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
3. 民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肇責之一方對於他方負損害 賠償責任。
賠償範圍,包括積極損害(如:醫藥支付、受損財物之恢復原狀費...等)及消極損害(如:工作損失、精神慰藉金...等)。肇事雙方於 和解賠付後,告訴人可撤銷告訴。
由上可知,行政和刑事責任,不在保險範圍內;民事責任中對車體損失險、第三人責任險負損害賠償有所賠償。


如何申請理賠:
一 般發生交通事故而有人員 傷亡,受傷者大部份求償的重點是1.醫療費 用;2.工作損失;3.精神慰問金等。而賠償的金額則是雙方當事人要溝通的地方,您可以請受傷者針對他所要提出求償的部份出據証明文件如醫 療費收據,薪資証明單…等。 建議您至發生事故地點所屬之「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並通知保險公司之理賠人員協同您一起處理。所有的醫療費用,車輛修復費用,先做保留。重點在於傷先醫 好,損壞先復原。所有的花費在事後和解時皆可以提出要求,至於要當事人自己花錢,或是由保險公司承擔,你可以自己來傷腦筋,或是教給對方去傷腦筋,反正你 的損害就是這麼多。車輛事故後,有體傷情形者,大多於六個月內提出和解申請,原因在於體傷乃屬於刑事告訴傷害罪,有效期限為六個月,沒有提出告訴就視為放 棄。所以在和解的時候,這個部分是一個籌碼,但是也得要看情形。不必把自己受傷的東西拆成很多細項來看,這樣沒有比較好。除了你自己花錢買的保單,以及學 生平安保險或是勞工保險可以使用之外,汽機車強制險的申請部分建議是跟和解一起處理。


醫療保險理賠:

發生重大車禍時,通常是由救護車將傷者送至醫院,而救護車的費 用或是救助搜索費都可以申請理賠。

車禍發生後,所有的看診、診療所產生的費用,全都可以申請理賠(採實支實付),除此之外,還包括轉院、出院、住 院、往返門診的交通費用,合理範圍內也都是可以申請理賠的。
因車禍住院療養,無論是否雇用特別護士或家屬自行照顧病患,皆可申請看護金(每日 1000元/30天為限)。

若因車禍發生造成頭部、顏面部或頸部受損傷,導致遺存明顯醜形(瘢痕、線狀痕、凹痕......)女性可理賠至42萬 元,男性可理賠至26萬元。

因車禍而造成被害當事人牙齒斷裂、掉落或其他損傷,每一顆牙齒最高可申請1萬元理賠金。

車禍若不幸發生對方肇 事逃逸,或對方並無投保強制險的情況,被保險人亦可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金,事故發生二年內皆可申請理賠。

強制險理賠不 分道路責任或事故當事人造成的過失,皆可申請理賠,但事故發生時請務必記得要向警察備案。


汽機車強制險提供保障內容如下:

1. 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最高20萬元。( 須附收據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並加蓋醫院章之影印本收據)

2. 殘廢給付:每人最高150萬元(15級160項)

3. 死亡給付:每人定額給付160萬

4. 每一事故理賠人數無上限


汽車強制險提供保障範圍為何?

1. 所有交通事故受害人:含駕駛人、乘客、及第三人,但一輛車「單一事故」所致駕駛人之體傷、殘廢或死亡是不在承保範圍。

2. 受害人可跳過加害人,不必先與加害人和解,即可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3. 二輛車以上發生事故時,各自向所投保之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4. 如其中有未投保車輛,受害人可向有投保車輛之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另外,強制險可以副本理賠,如果有自己的商業保險,可以把正本交給保險公司,副本可以交給對方的產險公司去做理賠。(副本就是收據正本複印後,加蓋醫療院所官防)。
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7月11日 金管保四字第09402562221號公告「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一、1.(5)就診之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或影本 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依此規定,醫療費用收據得以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替代。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
第二十七條(保險給付項目 及金額)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二、殘廢給付。
 
三、死亡給付。
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 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
前項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保險給付。


第二十八條 (保險人不負 保險給付之情形)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 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故意行為所致。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保險人應 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 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 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強制險並無規定「受害人」為「無照駕駛」不理賠,而是規定「駕駛人」為「無照駕駛」時,保險公司可於賠償後代位受害人向駕駛人請求賠償。
理賠細目: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 2 條


1.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2. 醫療費用: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以1200元為限)、掛號費、膳食費 (每日以130元為限) 、診斷證明書費及義肢(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台幣三萬元為限)、義齒(每缺損一齒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或義眼 (每顆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器材裝置費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輔助器材(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所需費 用。

3.護送費用: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計程車資收據日期,必須與門診當日的掛號收據日期吻合,會被拒絕給付的原因,可能因為單據不齊全 所致,例如:沒有計程車收據,自己隨便列舉的,收據與門診日期不符。

4.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以傷情嚴重並經主治醫生證明確 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0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 為限。居家看護以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 限。住院及在家護理期間皆可以計算。
MilkyWay wrote:
你有保險嗎??(非強...(恕刪)


我機車有加保第三人責任險,華南產險
有打去0800問過
竟然跟我說是對方撞我,所以請我自己去找對方的保險公司!!

而我的醫療費花費不多(去看診兩次,加起來約$500),真不知道要不要去向對方強制險求償…
警察辦案不分國情

高官家裡死人當天偵破都不嫌快
百姓家裏遭竊三年偵破都不嫌慢
大陸公安就是這個鳥樣

台灣警察要多多加油~ 別引起社會觀感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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