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車道1步錯 女拋飛燒死

我愛炸海苔 wrote:
你不趕快回答我從中...(恕刪)


我回答你
沒有
可以超
但也請你回答我?
你的認知裡是不是左快右慢?


那現在這種情況對嗎?
不是
好吧 台灣本來交通上就是左右開弓的國家

再來 給你補充一下左快右慢的基本認知
當然 這不能完全用在高速公路
台灣有做到這個?
沒有 一般道路
左右開弓到處都是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
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CUFOX wrote:
括號內的字是你自己...(恕刪)


這是法規

第 8 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是"主"嗎?
請去查詢"但書"定義
這樣就會回到以前繞過的圈圈
CUFOX wrote:
這樣的觀念也是錯的。

法規上寫了內側車道行駛條件: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且並沒有註明超車中可以合法的違反該行駛條件喔。
(恕刪)


是你錯囉
https://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1090

內側車道:為供時速80公里以上小型車超車使用及限最高速限小型車行駛。

所以80+~110可以使用內車道進行超車

此時誤判擋到後面正在行駛內車道車輛
造成車輛減速低於開罰速限
是不禮讓直行車喔

這是你的前輩教我的
katana057 wrote:
順便跟你說
路權
不會因為超速而被消滅

但依照現行法規,超車者在超車道上本來就沒有比較高的路權。

katana057 wrote:
"超車道"
固然"超車"
是主要功能
不然別叫"超車"道

你要這樣想是你的自由,但上了路該怎麼開還是要看法規怎麼規定。
1.法條只有寫內線是超車道,並沒有定義超車道的主要功能為何,
2.法條沒有寫如果主要功能不是超車的線道,就不能叫超車道。
3.主要功能跟路權也沒有必然關係,救護車載著傷患直行左轉專用道,路權還是大於左轉車。


katana057 wrote:
請赐教!!!
違了什麼法?

第九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第十一款 :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CUFOX wrote:
還是那句話,你覺得...(恕刪)


錯誤的是誰呢?
我不是單說需要
是說更需要
且 超車道 不需要有 超車行為?
本來就沒說錯

且 高速公路必須有超車行為
認同不?

另外把私訊公開?
看的出來你的態度了!!呵呵!!
前兩回文
先回了先

你還是去建議交通部
將"超車道"改名
"最高速限道"
這樣才會變成你說的東西


你的"均速"高
"適合"超車 所以叫"超車"道
真的是...這輩子第一次聽到...
katana057 wrote:

https://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1090

內側車道:為供時速80公里以上小型車超車使用及限最高速限小型車行駛。

所以80+~110可以使用內車道進行超車


"供時速80公里以上小型車超車使用"這段文字並不代表只要符合此條件就一定能合法使用。
若無特別註明,那其他相關規定也都要遵守才算是合法。

若真的只要"80公里以上小型車超車"就能合法使用,那時速200超車也合法了。




CUFOX wrote:
錯了,'供時速80...(恕刪)


內側車道為供時速80公里以上小型車超車使用限最高速限小型車行駛

他可以80+超完後回中線 OK?
沒看到他後面"及"是什麼?

你的語文能力真的有問題?

所以以80+進入內車道超車
必須回中線道(不能不回中線)
沒回
是沒以最高速限行駛超車道

再來法律上的"但書"去查查吧
但書可以被當作"主"我也是第一次聽到

高公局說的你也可以說"錯了"
那"超車"道 是不是也錯了啊
katana057 wrote:
這是法規

第 8 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是"主"嗎?

不是喔,
我也不認為這句有表達持續行駛是主要功能。

間單的說,
這段文字既沒有定義主副功能,也沒有定義路權,
只是單純的為內線命名和寫出使用條件。

若要讓"但"字有定義主副功能的效果,
那至少前後要都是對於功能的描述,而非只是名稱,例如:
"內側車道的功能為超車。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CUFOX wrote:
不是喔,我也不認為...(恕刪)


你在說啥?
你還是去把但書查查吧
法律上用到"但"都是

不然他應該這樣寫
內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然後沒有但書 前面的"但"字可很有深意
他大可不必寫這個但字

這樣才會變成你從頭到尾說的東西

再來
問你原則法vs例外法
哪個是主?
你把行駛當作主
他就不該叫做"超車"道 ok?

你引言的對象
沒說錯 你卻說他錯

高公局你也可以說錯了
呵呵
你慢慢玩你的錯錯錯吧
女撞車枉死 出殯前洗冤屈 原遭指不當換車道 親友看千次行車畫面揪元兇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大隊大甲分隊調閱豐田轎車行車紀錄器畫面,發現一輛紅色轎車不當變換車道是車禍主因,因畫面不清晰,警方當時認為該違規車輛是顏女車子;但顏女家人不相信守法的顏女會違規,動員多名親友和修車廠技師觀看豐田轎車行車紀錄器畫面上千次,發現變換車道的肇事紅車是歐寶轎車,非顏女MARCH,要警方重啟調查。
警方獲報重新檢視畫面並調閱ETC等紀錄,查出不當變換車道者確為歐寶轎車,上周五通知歐寶駕駛劉姓男子(五十三歲)到案,劉男坦承當時變換車道,檢方訊後依過失致死罪嫌諭令五萬元交保。
肇事者恐負全責
律師林瓊嘉說,該案靠家屬提供線索才找到肇事者,顯示警方應加強對車禍肇因的分析、判讀能力。歐寶轎車不當變換車道,致後方豐田轎車緊急閃避擦撞顏女轎車,顏女再被休旅車撞死,若豐田及休旅車無超速等違規,歐寶駕駛恐應負全責,可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兩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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