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701起,又是並排違停!


ccacc15 wrote:
終於有辦法能治鄰居...(恕刪)


如果是在紅線停車的話,24小時不能停的,所以半夜12點多也能檢舉

如果狠一點,每二個小時拍一次,等到他收到紅單應該就不敢再停了。

我用間隔七分鐘以上共四張正面照片(先拍連二張,七分鐘後再連拍二張)來舉發紅線停車

但最後,板橋區的警察是用第55條第0項第03款第02目來舉發

是我照片有問題嗎? 還是間隔三分鐘以上的證據力不夠呢?





以下為新北市板橋區某分局的狀況.....

違停幾分鐘並不是重點,關鍵是有無清楚拍到駕駛座是否有人

紅線違停拍到「駕駛座有人or無法判定駕駛座是否無人」--
會開「第55條第0項第03款第02目 - 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所臨時停車」,以避免爭議。

紅線違停拍到「駕駛座無人」--
會開「第56條第1項第01款第01目 -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或「第55條第0項第03款第02目 - 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所臨時停車」,依開單員警自行判讀照片檔判斷駕駛座是否無人,若非很清楚可辨別,前後項比例約7:3。

紅線違停拍到「駕駛座無人」+ 間隔超過三分鐘以上--
一定會開「第56條第1項第01款第01目 -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臨時停車的定義是停止時間不能超過3分鐘、引擎不能熄火、保持立即行駛狀態,3個條件要完全符合才算臨時停車
依你的例子已超過三分鐘,理應可以開56-1-01-01,但警員大多從寬認定,且都已開罰單,若要變更是很耗時的,對雙方都沒好處,只能期待開單的員警能客觀公平些。


至於兩個小時以上的違規連續舉發,朋友被退件很多次,警員解釋連續舉發並不適用網路檢舉,只適用於警員到場逕行舉發。此解釋是他們收到上頭交通大隊發文通知,他們也是依照辦理,並非刁難檢舉的市民。當然,網路檢舉連續違規是否不適用?交通大隊是否真的有發文通知?這就需要能人來考證了。


不想要警員開"臨時"的單,記得一定要清清楚楚地拍到駕駛座無人呀!!!!

參考資料
馬路上的黃色標線是否可以停車?那要何時才可以停車?紅色標線是否可以臨停?那要何時才可以停車?

chgman wrote:
違停幾分鐘並不是重點,關鍵是有無清楚拍到駕駛座是否有人。...(恕刪)


現在很多車子的前檔不是貼的烏漆媽黑,就是反光一片,要真的很清楚拍到有沒有人,不是容易的事

甚至根本辦不到。所以只能以三分鐘以上來舉證。

而且你說的要清楚拍駕駛座沒有人,我之前由有同分局同一個人所辦二個case中,都是很清楚看到駕駛座沒有人

但那位員警也只是開55條,也有個明明我是舉發55條,說明駕駛座有人,但他卻是開56條,從此讓我懷

疑此位員警的心證是否有問題。







繼續加倍檢舉並排違停的垃圾!

編號 0416+0417+0418+0419+0420+0421,共六件,讚啦!








駕駛下車,就是56條舉發,並排者真無恥!








回覆幾個問題:

ccacc15 wrote:
終於有辦法能治鄰居的...(恕刪)


當然可以半夜去拍照

只要 車前+車後 紅線都清楚,順便拍駕駛座沒人,就可以用56條舉發!

半夜的紅線還是不能停,紅線不會自動變白線!


fox12411 wrote:
我用間隔七分鐘以上共...(恕刪)


關於警方的回覆

不用太認真

因為回覆您的55,56條,不一定就是跟罰單上會一樣

因為檢舉數量太多了,回覆一定是草草了事!

也就是說

開55,也可能回覆你用56告發,
開56,也可能回覆你用55告發,

所以我從來不管警方用哪一條回報我


只要告訴我有舉發就開心加倍!

別太在意啦!

繼續檢舉才是王道!

加油!
今天買晚餐的時候遇到的,可是沒拍到任何地上標線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牽機車出來一定把你的車 刮刮刮,...(恕刪)

檢舉是一回事 損毀他人車輛是另一回事
小心保險公司代位求償 或被提起民事訴訟

另外問下檢舉原本成功 後來被申訴撤銷 這樣檢舉人會被通知嗎?
旁邊就是警局一樣無視其他用路人行駛權益!
一開始以為是要上下客(臨時併排一樣開罰),後來刻意繞回來把金額補足(2400大元),我猜應該是在買旁邊一間一堆人在排隊的湯包店吧!

又是好貴的一餐,隨便又是可以兩個人吃到飽了!

今天發現簡單的小可惜,在早上九點左右常出沒的地區發現違規車車尾(不依順行方向停車),要回頭拍車頭竟發現警察已經夾單了。
這算小雀幸嗎?



JustAcid wrote:
檢舉是一回事 損毀他...(恕刪)


告我毀損?

我天天機車停機車彎

因為併排擋住機車彎而被我刮車

至少一千台以以上

歡迎來告我呀!

請快來告我呀!

chgman wrote:
至於兩個小時以上的違規連續舉發,朋友被退件很多次,警員解釋連續舉發並不適用網路檢舉,只適用於警員到場逕行舉發。此解釋是他們收到上頭交通大隊發文通知,他們也是依照辦理,並非刁難檢舉的市民。當然,網路檢舉連續違規是否不適用?交通大隊是否真的有發文通知?這就需要能人來考證了。..(恕刪)


有無發文通知直接叫警員寄電子檔來就很清楚了,記得沒錯叫做"第XX條之X第X項執法注意事項(署函)0011XX770XX2"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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