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車道1步錯 女拋飛燒死

katana057 wrote:
內側車道:為供時速80公里以上小型車超車使用及限最高速限小型車行駛
他可以80+超完後回中線 OK?

並不是時速80公里以上就可以,
是否可合法行駛內線,還要看有沒有違反其他交通規則。

katana057 wrote:
沒看到他後面"及"是什麼?

我有看到喔,
這裡"及"表達的是兩種條件至少要滿足一種,
但沒有表達只要滿足條件就可以不用遵守其他的法規。

katana057 wrote:
高公局說的你也可以說"錯了"

我沒有說高公局錯喔。
出錯的是你的解讀。

katana057 wrote:
那"超車"道 是不是也錯了啊

前面討論過囉,取啥名子不重要,也沒有對錯問題。
katana057 wrote:
你在說啥?
你還是去把但書查查吧
法律上用到"但"都是

不然他應該這樣寫
內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然後沒有但書 前面的"但"字可很有深意
他大可不必寫這個但字

這樣才會變成你從頭到尾說的東西

錯了,
他本來的意思就是我說的這樣囉。

由於此句"但"字前面是對內線的命名,後面是寫出使用條件,描述內容互相沒有衝突,
所以"但"字只是引出補充說明,沒有定義主副功能的效果。

若要讓"但"字有定義主副功能的效果,
那至少前後要都是對於功能的描述,而非只是名稱,例如:
"內側車道的功能為超車。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我愛炸海苔 wrote:
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上面這段話出自於高公局

怎麼解讀你自己看應該懂吧


解讀當然要依據法規, 以及法律原則
1.主管機關的解釋文, 稱為函釋,屬於不成文法,不成文法只有在法律未明文規定時, 才能補充說明
法律有明文規定, 自然應該依法條的文義解釋!
2.解釋文,函釋不能引用已廢止的法條。
3.函釋其法律位階低,並不得牴觸"現行法律"

定速行駛不離開, "不超車"那麼這條車道還是"超車道"嗎?
此時,高公局並沒有說, "超車道"可以拿來定速行車不離開?, 定速行車不離開?其法源依據又為何?
"依速限行駛"是如何解釋成 "定速行車不離開?"
這兩者差太多了!
但書法規只說"依最高速限行駛"超車道
可以這種速限行駛, 沒說可以不離開!
解釋成"定速行車不離開?" , 是違反法律但書規則的!

怎麼解讀?
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遵守路權之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還要遵守速限)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速限60-110標誌"本身就是標誌, 並非無設置者!
條文明白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依"速限標誌"速限60-110標誌指示行駛

此時為何不是依"速限標誌"指示60-110km速限? 是因為加上了但書, 速限之但書!
小型車除了依路權行駛外, 若有55m車距, 得"依速限行駛"(依"最高速限行駛")
除了"相對車速"要高於中線車道之外,還得 "絕對車速"最高速限行駛!
"相對車速"&"絕對車速" 兩者都要遵守

這很容易判定
根本找不到"最高速限行駛就可以不離開內側車道"的法源 !
上面只是直接超錄法條, 並沒有解釋!

因為超車道"速限"有二種, 這是適用"最高速限",取代原本速限60-110km速限
不是"最高速行駛"取代"超車"成為"超車道"路權!

但書沒有半個字說是超車的例外!沒說是"超車道"的例外!
但書只有說"速限"的例外,只說是"內側車道速限"="超車道速限"之例外!
不是"超車道"之例外
這是將 "超車道速限"之例外(依速限行駛),誤為"超車道"之例外(依路權行駛)的錯誤!

這很容易判斷
一、 有沒有依據法律
因為一切行政行為應遵守"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權力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之規範為之。
在積極的面向上,要求行政行為須有法律之依據;在消極的面向上,則要求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
法規不只一條, 正確解釋可以符合所有的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A.有依據最基本的路權,"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道路之通行區分)嗎?(依路權行駛)
1.非超車無路權,無路權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根本尚未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台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的小型車 ,是以何種"路權"進入內側車道的?

2.無路權先闖入(先上車), 再創造"最高速限"(後補票)嗎?
那麼?現在一個人開車也能行駛高乘載車道,因為行駛到下個交流道可以多載二個人上來, 所以(先上車後補票)
直行車也可以佔用左轉車道(先上車), 因為在下個路口是左轉(後補票)

B.有依據但書限縮解釋原則嗎? 有依據"但書特別法推翻原則法,以”明文規定"為限"嗎?(依速限行駛)
但書"依速限行駛"(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可以拿來推翻本文"依路權行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嗎?

二、有沒有牴觸法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第1項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二項
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我愛炸海苔 wrote:
台灣高速公路本來就有速限跟德國autobahn無限速立基點不同


不是的
德國Autonahn不但有速限! 還有解除速限!
還有"機動調整"的速限, 還有內外車道的"差別速限",前後路段差別速限!
想得到的速限! 它通通有!

況且路權和速限無關!
德國法規是這樣解釋
行車靠右, 超車例外(可以往左)
例外消失時, 就應回到原則"行車靠右"
德國公路法
I.Allgemeine Verkehrsregeln
§ 2 Straßenbenutzung durch Fahrzeuge
(2)Es ist möglichst weit rechts zu fahren, 行車儘可能靠右
§ 5 Überholen超車
(1) Es ist links zu überholen. 超車必須走左邊(links)

正在超車才有超車道路權

我愛炸海苔 wrote:
進入內車道的車開於速限頂進行超車
必然是中線遇前方有不足速限之慢速車
因此何有不當使用超車道之疑慮?

是啊! 這就是超車, 和最高速限(絕對車速)有什麼關係?
是因為超車進入"超車道"=內側車道, 不是因為"最高速限"!

相對車速高於中線才是"超車", 和絕對車速無關!
併駛不是超車!
前方無車可超的路隊長, 也不是超車!

我愛炸海苔 wrote:
在不堵塞的情況下持續速限頂高速行駛於內車道
有何不當使用疑慮呢?


法規只有行駛, 沒有持續行駛
1.但書不得擴張解釋! 沒有的字不能自行擴張!
2."繼續行駛"是已經廢止的法規!

我愛炸海苔 wrote:
一直空出內車道
把全部車趕到中外線與龜車混在一起
一來效率不好(本來2公里車籠,拖長變2.5公里)

是因為有路隊長才會混在一起,形成車群

超車要車速高於中線, 是到中線的前方去,有速差會拉開車距, 怎麼會混在一起?
效率不好? 上面的報告完全不是這樣! 這樣說要有依據!

中線前方車道無車, 空在那裏, 為何不使用?中線不填滿,車道未充份利用!才會切割為一個個的車群!
完全看不懂? 填滿中/外車道有什麼問題?

我愛炸海苔 wrote:
二來快車不斷變換超車容易圖增危險性

超車是為了保持安全車距才進入超車道 ?有安全車距才離開! 怎麼會增加危險?

我愛炸海苔 wrote:
再來就是反而造成中外線堵塞(因為大貨車也需利用中線超車)

超到中線的前方去為何會堵塞?
拉開車距為何會堵塞???
有超車道就能降低車輛密度, 讓車超車離開, 中線堵塞自然會進入超車道, 這樣中線就少了一台車, 車距就拉開, 反而不會堵塞!
倒過來, 超車道上有路隊長,都不離開,全都擠在一起形成車群,無法超車, 密度越來越高, 必然造成堵塞!
而且車群更危險,車群中只要有一台車出狀況, 就全撞在一起!

我愛炸海苔 wrote:
因為台灣高速公路有限速是事實
所以重點是內線道清除低速慢車
但要要求高速車盡量進入內線道並持續速限上限高速行駛
這樣才能發揮一定時間內通過一個橫切面最大量的車流
發揮使用高速公路的最大效益
...(恕刪)

那一國沒有速限?
在荷蘭

在比利時


在英國,這是M20, 前方為多佛港

在日本,這是關越自動車道

通通都有速限
超完車都是回到原車道, 內側車道(中央分隔島旁邊那條車道)都是空蕩蕩的,無車佔用
要給後車完整的車距

1.現行法規"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當然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但這只是"速限", "速限"不是不離開的意思!也沒有"持續行駛"的含義!

2.路隊長無論車速多少,只要與後車無法拉開車距,無車距必然造成堵塞

發揮高速公路的最大效益, 必然要讓"超車道"有功能 !不能無路權而佔用!
當晚的車流量並不大, 車也不多, 卻都擠在一起!
(不是整段路的容量不夠, 而是形成車群併駛,全都擠在一起)
錯誤真的只有錯誤變換車道這一點嗎?

如果都依據法規
超車後都離開, 內側車道無人佔用
如果超車都走超車道, 超完就離開,也不是右側超車
如果都依據法規
都保持 55 m 車距, 如下面這樣

還會發生這樣的車禍嗎?
katana057 wrote:
是你錯囉
https://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1090(恕刪)


看著樓上諸位先進辯論的這麼激烈,小弟也不免好奇去點一下高公局高速公路車道使用規定-專題網頁,查詢目前國道警察取締標準.
查到了,網頁往下滑:

問題四: 針對小型車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國道公路警察局之取締標準為何?

請參考國道公路警察局「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專題網頁,網址如下:
首頁 > 交通宣導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


再點進去 404 Not Found
再點一次 404 Not Found

只能說立法單位加加油吧,制定更明確詳細的法規讓第一線的執法單位及用路人有所本.我想大多數的用路人都是守法的,法規明確,就會少一些爭執,多一些禮讓;法規明確,某些用路人就不會有失去理智的導因而做出逼車剪車這種瘋狂的行為.當然,原本就愛逼車剪車的用路人在還未受到法律制裁前只能避而遠之了.
herblee wrote:
當晚的車流量並不大, 車也不多, 卻都擠在一起!
(不是整段路的容量不夠, 而是形成車群併駛,全都擠在一起)
錯誤真的只有錯誤變換車道這一點嗎?

當然不是囉,只是那些錯誤不是主要肇事原因而已。
影片中很多人不遵守安全距離,也算是錯誤啊。
D車被嚇到就亂轉方向盤也是錯誤操作。


herblee wrote:
如果都依據法規
超車後都離開, 內側車道無人佔用...

法規並沒有這樣定喔。

herblee wrote:
如果超車都走超車道, 超完就離開,也不是右側超車
如果都依據法規
都保持 55 m 車距, 如下面這樣
還會發生這樣的車禍嗎?

基本上不會,
要注意的是,保持安全距離是最重要的。

只要嚴守安全距離,就算有人開在內線心臟病發突然煞停擋道,
也能輕易避免事故。

若是車距太短,就算大家超車都走超車道,超完就離開,
還是很容易發生意外。

另外,超車都走超車道,超完就離開的作法,
跟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超車道相較,切換車道的次數會較多,
恐怕還會增加事故機率。
https://www.ptt.cc/man/car/D63A/D7A7/M.1255690194.A.192.html

高公局解釋函,

意思大略是, 不阻塞交通時, 小型車可以最高速行駛於內側,
但有後車閃燈示意讓路, 就算已造成阻塞, 可以行駛內側的前提已消失,
此時不管後車有無超速, 必須靠右讓路
這個事件不是已經翻案了?
出事駕駛紅色MARCH轎車的顏姓女保險業務是受害者,

真正肇事的是另部開紅色歐寶轎車的劉姓男子,被依過失致死罪移送!
herblee wrote:
定速行駛不離開, "不超車"那麼這條車道還是"超車道"嗎?
此時,高公局並沒有說, "超車道"可以拿來定速行車不離開?, 定速行車不離開?其法源依據又為何?
"依速限行駛"是如何解釋成 "定速行車不離開?"

高公局對超車道已經說明很清楚了

小客車於不堵塞時(不堵塞時、不堵塞時、不堵塞時)得已最高速行駛於超車道

如果有車子比你快的需求再請讓一下

其他~高公局已經說了,超車道於不堵塞情況下小客車得以最高速持續行駛ok,好不好

這樣高速車才不用持續變換車道,交織於中線的龜車,徒增危險,ok嗎

你確定歐洲人都沒有人在沒超車或後面沒快車時行駛於內車道,除非後面有快車才讓出來嗎?

如果有呢?
非熟人或急事請勿私訊,謝謝
abcpanadol wrote:
https://www.ptt.cc/man/car/D63A/D7A7/M.1255690194.A.192.html

高公局解釋函,

意思大略是, 不阻塞交通時, 小型車可以最高速行駛於內側,
但有後車閃燈示意讓路, 就算已造成阻塞, 可以行駛內側的前提已消失,
此時不管後車有無超速, 必須靠右讓路

別被誤導了。
不具法律解釋權力的單位,
不論對法條做何描述,都不能成為判定是否違法的依據喔。

此外,此回答是9年前的,
後來的回答也改口了,
表示只要速度符合規定,就算後車想超車也可以合法不讓。
詳見管字第1010016938號。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62)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