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定速在限速+10km最不會被開單

BlueSky5230 wrote:
都不會被罰啊,既然沒(恕刪)


沒辦法,台灣社會就一堆人成天把法掛在嘴邊,然後自私的完全不去考慮別人或公眾的利益,即便自己都心知肚明,知道這是個不合理、沒有公德心的行為!

別忘了,就連那些判殺人不用償命的法官也說他們都是依法判案呢~
BlueSky5230 wrote:


都不會被罰啊,既...(恕刪)


阿你們就自私阿,
什麼私人觀念?不要笑死了,
都說是以安全及車流順暢為主不要佔用超車道,
還在那邊罰單拿出來?
自私...
NAX-鴻 wrote:
首先,內側車道並不是(恕刪)


所以說偏見真的會影響理解能力。

我甚麼時候講了"專屬"超車道??? 是不是專屬根本沒有必要爭論,看清楚,我的重點是內側車道在法令上的 "定位"就是"超車道",所以不管是用路人的使用規範以及法令的執行、取締都應該以這個"定位"為基礎,可以有例外狀況,但不能像現況這樣含含糊糊的把例外當常態! 這才是問題核心,誰在跟你扯甚麼專不專屬的名詞遊戲!

既然法令的"定位"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當然就是應該以超車的使用為主要目的,也是該車道設計的主要路權所在,例外的狀況像是考慮堵車無法超車的時候"得"持續行駛(塞)在超車道上、或者緊急避險時...等等少數免罰狀況,不須取締,而不是像現在這樣曲解法條原始意旨,變成只要不低於100公里就可以毫無顧忌的占用超車道,完全破壞了法令"定位"內側車道的用意,錯把主要使用目的(超車)之外的例外狀況變成了常態,然後"積非成是",讓有些腦筋硬、不明事理的人在這裡大放厥詞而不知其謬所在。

有人說,那就去修法啊~ 但目前根本就不必修法,而是執法調整的問題! 只要警方做到下面兩點,超車道被占用的問題就應該可以大幅改善:

1. 把抓超速一樣的強度用在抓內側車道占用的取締上,在未堵車狀態只要時速低於105公里持續行駛在超車道就開單取締。
2. 紅斑馬增加內側超車道巡弋的頻度,只要發現有車輛持續行駛在超車道上,即便車速達到最高速限110公里,仍應該駛於其後以廣播、閃燈予以警告、驅離,令其立即離開超車道。

所以超車道占用問題的真正解決之道,絕對不是靠用路人的"自律" (我相信連你自己都不會相信有效),而是看警方有沒有正確的法令認知,願不願意回歸法令明訂"內車道為超車道"的核心定義(定位)來執法。
Benn1963 wrote:
所以說偏見真的會影響...(恕刪)

据我所學習的中文,專屬跟專用應該是同一個意思,不過算了,你自己也講說不要爭論這個,我就放過你。
法條上的確是說了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是卻又說了再不堵塞的情況下得以已最高時速來行駛。
現在的問題應該是你把它曲解了,硬是要那些合法行駛在內車道的車輛讓開,我也一直強調我的觀點,只要合法行駛,不論後車想幹嘛,都不用特意讓開,但是我也說了,合法限速下比車流慢就是往右邊。
我現在不明白的是你找我嘴什麼?嘴你的觀點比我好?
但是問題是你列出來的法條就不是這樣啊,既然不是,我們是不是還是按照現有的法條走?到底有什麼問題?
你確定你就是腦筋很好的那個人?
你確定你的理解能力真的比我好?
高速會有這條超車道也是這幾年才開始宣導,用意就是讓那些慢車往右靠,讓開的比較快的往左邊,這樣快車才不會被外側上下交流道的車流堵住。
這樣你有理解了嗎?
內線實在太慢了,最外線才是快又沒車,一路超過內線的龜車。
重複發文
NAX-鴻 wrote:
据我所學習的中文,專(恕刪)


自己讀讀自己的話,看看矛盾在哪裡...

來,第一句: " 法條上的確是說了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是卻又說了再不堵塞的情況下得以已最高時速來行駛。"

第二句: " 我的觀點,只要合法行駛,不論後車想幹嘛,都不用特意讓開,"

第三句," 但是我也說了,合法限速下比車流慢就是往右邊。"

好,第一句 vs 第二句; 請問你當前方無車,你佔住超車道不讓,讓後方車輛超車無門時,不就造成事實的堵塞了嗎?! 不要告訴我後方的車會超速,那不是用你的車表來判斷! 也不要說你不知道後面的車速會一輛比一輛慢,最終變成一條車龍!

再來,第二句 vs 第三句,阿不是說 "不論後車想幹嘛都不用讓",那現在幹嘛又要往右邊讓開? 到底是要讓還是不用讓?! 好亂! 為什麼要搞那麼多的條件說,然後又讓自己自私的成為高速公路車流不順的堵塞物?

大家回歸超車道的法規核心定位就是以"超車"為主要使用路權,超完車回歸中線道,既簡單又明瞭,不用在那邊說一堆,如果...就....,如果...就不必....。日子簡單點過,利人又利己的事多做一點,不好嗎?

簡而言之,這個議題本來就不單是法令的問題,真的就是版友說的跟博愛座讓不讓的狀況一樣,就是"自私"兩字作祟,就是為了圖自己個人的方便,所以強辯、硬辯就是要保留那個雖然會讓自己心虛,卻又捨不得放棄的所謂 "以最高速限持續占用超車道" 的方便罷了,講那麼多!

如果你承認這其實就是個"自不自私"的問題,我就不跟你扯了!
Benn1963 wrote:
自己讀讀你自己的話,...(恕刪)

唉,所以我說是經驗談,你是不是不會開車?
我已經講了好多好多次了,那就再講一次。
我所有的話根本就沒有矛盾的地方,那是你根本不懂好嗎?
法規就是說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是在不塞車的情況下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
我的意思就是這樣,一模一樣,當駕駛行駛在內車道,達到合法限速就可以不用讓啊,憑什麼讓你啊?你是大爺還是你車上有飛彈什麼的?在那邊講自私,你才自私吧?到底憑什麼你說啊?達到限速合法行駛,就因為你要過就要讓開??????
而我也說了,基於政府宣導的超車道,行駛在高速公路上,就是慢車靠右,在內側超完車,如果中線順暢可回去就回去。這是一個很好的行車方式。
然而法條並沒有說一定要讓,也就是說要讓不讓,只要是合法,前方駕駛都有路權決定讓不讓,不讓,你又能怎樣?能怎樣?跟我講自私,你到底憑什麼??
我就一直不想回應自私這個話題,因為兩個方法我都認為對,所以上面有些人在講我都沒有回應,到底懂了嗎?
NAX-鴻 wrote:
唉,所以我說是經驗談(恕刪)


沒錯,你的論點自不自私不是你自己能說的,就像坐在博愛座上看到有需要的人"不讓"就是不讓的狀況一樣,這樣的心態與行為並不違法,至於自不自私就留給旁觀的人公評吧!

怎樣,這樣夠公允了吧?!
NAX-鴻 wrote:
唉,所以我說是經驗談(恕刪)

你要不要先看清楚法規是寫“不塞車”的情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還是寫“不堵塞行車”的情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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