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支持廢除交通條例第七之一條連署!還我們祥和社會!

asperen wrote:
......我已經在右轉專用道了,不右轉,能去哪裡?.....(恕刪)


所以在左轉專用道也不用打燈囉?
去問問違魔是不是也不打燈?
ryan00014875 wrote:
所以在左轉專用道也不...(恕刪)

那個路口其實旁邊還有一個公司入口,我是覺得打了方向燈會讓人誤會我要進那家公司,至於回文嘛,我只是回應某網友有沒有狹怨報復的問題,倒不是說這不該罰,自身違規嘛,既然被開就算違規,就鼻子摸一摸繳了,畢竟違規了,但看一看回文的大大們,嗯...都有相當名氣,真是失敬,連變換車道方向燈提早自動跳回,都可以蓋幾百樓,這真的蠻有意思的
眼觀耳聽 wrote:
以前刁民少,所以現在................
面對刁民的困擾跟危險,還可讓心存僥倖的違規人無所遁形rock
順便教你一下啦,紅線就是一秒都不能停啦,懂?(恕刪)

"紅線一秒鐘都不能停啦",說別人好厲害啊 ~

哇~ 01版上檢舉魔人固定咖真是不少呢! 但就沒幾個有種,老老實實的回答下面這個問題:

上下高速公路匝道你時速都開幾公里?

請所有檢舉魔人回答這個問題時,心裡想著舉頭三尺的天、然後摸著自己的良心,如果它還在的話......喔喔~ 好像不見了對吧~

啊不是都說,"不要違規很難嗎?"

PS, 那隻號稱自己上下匝道都開 "錶速40" 的烏龜就別來蹭了!
strayvet wrote:
實際上法官就是法官,就是可以決定你是否有罪,如果法官本身犯法被起訴,會有別的法官將他定罪。這邏輯在交通檢舉上是一模一樣的,都一樣是違規沒錯,檢舉人也是會被檢舉的!

你的邏輯大謬!

法官之所以可以定犯法的人的罪,甚至可以定別的法官的罪,是因為他們經過嚴格法律訓練、通過國家考試,因而取得人民的法定授權後,可以"依法"定罪,拿這個來跟放任沒有任何公權力基礎的一般老百姓、狗咬狗式的互相檢舉制度類比,簡直不倫不類! 別鬧了!
c.c.0110 wrote:
說的好啊,都是違規而已,在鬼島很難不違規,誰敢說他不會違規呢?問題你被檢舉了,別人沒有啊,這就是差別啊。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你跟其他人一樣,都是這些檢舉魔人眼中的違規魔人,
然後只是你比較 LUCKY 而其他被檢舉的比較倒楣而已,50步笑百步的概念?!

Benn1963 wrote:
你的邏輯大謬! (恕刪)


笑死我⋯你自己才腦洞大開

一般人持有駕照就代表已經基本熟知交通規則,檢舉其他人明顯易見的違規,剛剛好而已!誰在跟你狗咬狗?
ace ventura wrote:
其實"適當"的檢舉制度原意是好的


廢除倒也不必。
畢竟還是有一些很誇張的違規行為
折衷一下
如果可以規定受理每個人每個月的檢舉額度,就很不錯

既維持了檢舉制度良好的原意,又程度上避免了檢舉氾濫的民怨
我認為行人違規不少,建議行人需掛牌上路這樣才可以檢舉。
Benn1963 wrote:
"紅線一秒鐘都不能停...(恕刪)


笑死
舉這廢例子
違規魔人就是喜歡扯一堆東西
呵呵
Benn1963 wrote:
....上下匝道都開 "錶速40" 的烏龜...(恕刪)


有種先生你開多少啊?

但就沒幾個有種,老老實實的回答下面這個問題:
上下高速公路匝道你時速都開幾公里?

真是厲害,有種回你你面子掛不住就說人家是烏龜啊!

果真違魔無極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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