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an00014875 wrote:所以在左轉專用道也不...(恕刪) 那個路口其實旁邊還有一個公司入口,我是覺得打了方向燈會讓人誤會我要進那家公司,至於回文嘛,我只是回應某網友有沒有狹怨報復的問題,倒不是說這不該罰,自身違規嘛,既然被開就算違規,就鼻子摸一摸繳了,畢竟違規了,但看一看回文的大大們,嗯...都有相當名氣,真是失敬,連變換車道方向燈提早自動跳回,都可以蓋幾百樓,這真的蠻有意思的
眼觀耳聽 wrote:以前刁民少,所以現在................面對刁民的困擾跟危險,還可讓心存僥倖的違規人無所遁形rock順便教你一下啦,紅線就是一秒都不能停啦,懂?(恕刪) "紅線一秒鐘都不能停啦",說別人好厲害啊 ~哇~ 01版上檢舉魔人固定咖真是不少呢! 但就沒幾個有種,老老實實的回答下面這個問題:上下高速公路匝道你時速都開幾公里?請所有檢舉魔人回答這個問題時,心裡想著舉頭三尺的天、然後摸著自己的良心,如果它還在的話......喔喔~ 好像不見了對吧~啊不是都說,"不要違規很難嗎?" PS, 那隻號稱自己上下匝道都開 "錶速40" 的烏龜就別來蹭了!
strayvet wrote:實際上法官就是法官,就是可以決定你是否有罪,如果法官本身犯法被起訴,會有別的法官將他定罪。這邏輯在交通檢舉上是一模一樣的,都一樣是違規沒錯,檢舉人也是會被檢舉的! 你的邏輯大謬! 法官之所以可以定犯法的人的罪,甚至可以定別的法官的罪,是因為他們經過嚴格法律訓練、通過國家考試,因而取得人民的法定授權後,可以"依法"定罪,拿這個來跟放任沒有任何公權力基礎的一般老百姓、狗咬狗式的互相檢舉制度類比,簡直不倫不類! 別鬧了!
c.c.0110 wrote:說的好啊,都是違規而已,在鬼島很難不違規,誰敢說他不會違規呢?問題你被檢舉了,別人沒有啊,這就是差別啊。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你跟其他人一樣,都是這些檢舉魔人眼中的違規魔人,然後只是你比較 LUCKY 而其他被檢舉的比較倒楣而已,50步笑百步的概念?!
ace ventura wrote:其實"適當"的檢舉制度原意是好的 廢除倒也不必。畢竟還是有一些很誇張的違規行為折衷一下如果可以規定受理每個人每個月的檢舉額度,就很不錯既維持了檢舉制度良好的原意,又程度上避免了檢舉氾濫的民怨
Benn1963 wrote:....上下匝道都開 "錶速40" 的烏龜...(恕刪) 有種先生你開多少啊?但就沒幾個有種,老老實實的回答下面這個問題:上下高速公路匝道你時速都開幾公里?真是厲害,有種回你你面子掛不住就說人家是烏龜啊!果真違魔無極限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