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真的 完全不能認同你的看法耶.. 不知所云..
你舉的例子..
我們都知道 不可以殺人 這個"人"..就是人 我們不會再去探討 這個人是不是 非法移民 或是販毒者..等等
你的比喻放到這case 是如同大車位跟小車位! 廢話.. 大車位跟小車位都是車位呀.機械式也是車位呀.. 你的例子是這樣..
現在這個case是車位? OR 不是車位 ? 以你的例子來說明就是人?還不是人?..
邏輯真的要訓練一下...
車位 ? 不是車位 ?
大車位? 小車位 ? 機械車位 ?
懂嗎 ??
A辣愛怕跑 wrote:
第56條(違規、併排停車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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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爭議性的 第五款
小弟僅表達一下看法
很多人說
私人車庫前面 若沒有劃紅線 可不可以停
還要再去探究
這個車庫是不是合法車庫 車庫是否在建物使用執照有紀載
如果使照不是車庫 則可以停他們家車庫外面
如果使照是車庫 則不可以停
對於這個說法
我覺得真是荒謬至極
詳看第五款的文字
個人認為
只要在外觀上足以讓人認為是車庫 有進出的必要
就應該是法條所規範的人、車通行處所
沒有必要再用建築法規 去解釋.認定交通法規
舉個例子來說
我們都知道 不可以殺人 這個"人"..就是人 我們不會再去探討 這個人是不是 非法移民 或是販毒者..等等
而去再把人 做分類
不能殺人就是不能殺人 不必再去把人 去做區分
回到第五項的法條內容
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以車庫而言 只要外觀上讓人足以辨認是車庫 有通行出入必要
這樣就足夠了
不必再去 區分 是不是 建築法 所規範的 使用執照的車庫
以上純粹個人觀點
請勿亂酸.亂砲
人人都該有個認知:
自己所認知的真理,多數是以對自己有利的角度來思考,
並不一定是社會大眾所接受的普世價值.

其實,縱然雙方都有不快,但也沒人犯法,沒人受傷,事件也已落幕了,
誰知道還有續集.
把另一方當事人的車牌做了部份遮蔽保護,但是對方面貌清晰的照片卻上傳網路,
加上自己撰寫的事件經過內容,讓對方上網,進而讓對方上新聞,讓對方出名.
對方發現以後,要採取法律行動維權,
這時候再來修改照片,進而刪除照片,何苦呢?
原本上網發文,傾聽社會大眾的意見與看法,算是件好事.
可以了解不同角度與各階層對事件的解讀,
從而讓自己也可從旁人角度去思考.
經驗法則是...單方面的片面說法往往並不全然是公正與客觀的.
原本任何事件當事人都有兩方,某方要以自己的角度撰寫故事也沒問題,
如果不談道德二字,也該要注意圖文內容是否違反法律,
對自己發佈的圖文內容精確度沒有100%信心,最好三思.
當你按下 "enter"送 出圖文以後,事後的刪改,並不能改變已經發生過的歷史.
我個人是支持樓主提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