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高管規則 8-1-3 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 (其車道之使用)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的義務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8條第3項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然後H大師自己擴張解釋的自己對
把高公局和國道警察局的法律解釋為無物
高公局和國道警察局所寫的
白紙黑字,我沒有任何增減: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罰新臺幣6,000元
#另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提供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前揭內側車道亦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
行駛之規定,主要係考量高速公路車流量大,
部分路段於尖峰時段車流量已接近
或逾道路容量,
如內車道僅提供超車道使用功能,
所有車輛超車完均須立即回到原車道,
於尖峰時段,將造成道路嚴重壅塞,
且利用內車道超車之車輛,
超車後亦無法駛回原車道,
故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
亦提供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內側車道是超車道
但不是超車專用道
所以沒有非超車不得使用的規定
也沒有超車完就失去路權的規定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違規車輛有路權?
超速駕駛300公里者有路權?
警察在高速公路上追逐槍擊要犯,
槍擊要犯以300公里行駛,有人見義勇為擋在前面,
導致車禍,請問槍擊要犯和民眾之間,
誰要負責車輛損毀的責任?
法院和保險公司會不會判民眾全責?
...(恕刪)
每一台車都有"路權"
路權是法律所授予 ! 路權來自於法規! 法律給予每一台車的路權都相同
用路人的義務 是遵重它人的路權 , 不是將自己的路權膨脹到無限大? 拿自以為的私刑正義, 任意侵害它人的路權?
因為道路是公用的, 要分配給公眾, 每台車使用權利範圍是有限的! 並不是整條 "車行道"Carriageway 通通都是路權? 可以隨意行駛 ?
"道路"如何分配? 依據法律 分配 !
所有能行駛的 "車行道"Carriageway 空間當中,法律又會分配 那些車 走"車行道"(Carriageway)當中的那一條車道(Lane), 這就是"車道 路權 "!
也並不是分配進入那一條車道Lane, "內側道為超車道" 就是一整條車道Lane就通通都是路權?
並不是, 內側車道仍然是公用的 !
進入那一條車道之後, 法律會分配"前後多長/左右多寬/上下多高的車道使用空間
超車是對 "安全車距"內的右邊車道上的車超車, 超出安全車距之外, 就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每台車都有法律所授予的路權框框! 在此框框內, 受到路權的保障 !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每台車都行駛在自己的框框之內! 井水不犯河水 !
什麼 "違規"? 不必去區分那一種違規 ???
路權違規, 違反路權當然沒有路權 ! 沒有使用權利
違反路權闖紅燈? 當然沒有路權, 無論有沒有超速 !
違反路權不讓直行車先行?當然沒有路權, 無論這台轉彎車有沒有打方向燈?有沒有超速?
違反路權侵入它車的安全車距之內?當然沒有路權! 無論這台轉彎車有沒有打方向燈?有沒有超速? 都是違反路權!
法規之適用,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速限 違規 ! 違反的是遵守義務! 不是路權問題,完全無關 !
速限 違規自然有其處罰的罰則! 但是處罰並不可能是"喪失路權" ???
因為擁有路權 和 喪失路權 是和紅綠燈一樣, 路權一直都是"輪替"的, 不可能永遠持有 !
法規授予每一台車的路權依然存在 !
您的說法不是法規 , 是私刑 ?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超車者沒有路權。不然你下次直接撞前面的烏龜車看看,看你有沒有路權?看法院會不會判前車50%以上的責任?...(恕刪)
看不懂在說什麼?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在寫假的嗎 ?
只要稍有路權的概念, 知道交通運作最基本的使用"權利" 和 禮讓"義務"
就不會誤解至此種地步
高管規則 8-1-3 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 (其車道之使用)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的義務 !
您不知道每台車都要保持安全車距"嗎? 不知道這安全車距是法律所保障之路權(使用範圍) 嗎?
保持安全車距 !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外!
法規"超車道", 劃分車道! 是內側車道 對 中線車道, 不是「超車道」超 『超車道』?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的義務 !
"路權"是有範圍的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只能行駛於法規所指定的範圍55m, 不是超出55m還有路權, 除非是接上下一台中線車待超, 才能繼續擁有路權! 法規的路權完全沒提及"速限" !
並非維持某種車速就能有路權? 不是, 這"速限"是遵守了也沒有路權的義務 ! 路權仍然在"超車"那一方 。
超車是對"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道上的車超車 , 不是對1km外的車超車! 路權最多只有前方55m
不是整條車道都是"路權" , 還必須遵重他人的路權 !
這個範圍依車速 80-110km不同, 有安全車距,長度為 40m-55m 長的內側車道
寬度則為 車道寬
在這個範圍內的"超車道"行駛, 對中線道上的前車"超車"
超車"路權"是, 對 40-55m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超車

但是安全車距依車速多少而定, 路權範圍若要最大? 那車速就要到達速限的頂值(最高速限)
並非車速只有80km, 仍然享有55m的路權? 不是, 路權縮短到只有40m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法規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的 A 車超車
A 車仍然在超車(超越1車)當中, A車仍然擁有路權(55m) , B車只能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無法要求 A車離開, 直至 A車超越1車55m之外, 喪失路權離開後, B車就能超越回到外側車道的A車。
B車超過A車後,若無車可超, 同樣喪失路權,要回到原車道。
法規不只一條,是環環相扣的,並不能挖東牆補西牆
超過中線車55m路權範圍之後, 表示有安全車距, 依法 回到原車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