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剛才收信時.也收到高公局的回覆了!!
答案如何..大家自己判斷~~
我只能說我沒有對法條解釋錯誤.
對於要說人龜車.擋道的.你也沒有解釋錯誤.但是在最高限速中行駛.也是沒違法!!
另外PTT那邊有人說是取暖~~我也沒意見..被砲活該!?是活該啦..PTT新手.沒去翻精華區~~
不過.PTT上高公局的解釋是96年的了吧.我沒記錯的話
不過目前的是97年後又更改了.大家參考看看!!
如果需要.我再去信詢問關於連續閃燈.嗚喇叭(惡意或善意提醒皆可)來要求前方讓出內線.是否為可行行為!!
陳情信件編號為:FWM991006002
====================以下為去涵及高公局回覆內容========================
內容:
您好:對於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管制規則中的第三條"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目前有些疑問.望請貴單位幫忙解答
1.甲車於內車道行駛.車速為110km/h(法定最高速限).乙車於甲車後方車速115km/h行駛.並且在接近甲車前50m打右邊方向燈.且對甲車進行右側超車.
試問:
一.甲車是否有違規
二.乙車是否有違規(右側超車)
另外"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句話是否可以解釋成.在不塞車的情況之下.小型車可以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而同線道內後方車輛若要超車.則主動切換至右方車道進行超車動作.而非被動的等待前方車輛讓出內線道?
PS.雖然現在提倡內車道為超車道.但畢竟其實還是有多數輛以最高限速行駛於內車道.並非立即切回中線車道(畢竟有時後會在短時間內內線.中線切換是很不方便的.但也會因為這樣子而起爭議)
===========================回覆內容: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32884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法令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99年10月6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在速限100公里/小時路段,甲車保持最高速限行駛,即使後方有車輛跟車,亦未違規,惟為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已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三、 上述狀況,若後方乙車欲超車,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超速十公里內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在超速部分係引用前述條款;另有關右側超車部分,因高速公路車流行為與一般道路差異甚大,其超車與變換車道間難有明確界限,實務上仍應由現場員警判斷。
四、 為促使用路人正確使用車道,本局已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如電視、廣播媒體、沿線資訊可變標誌顯示、跨越橋懸掛宣導布條、製作宣導短片、海報分送各相關單位協助宣導及印製「高速公路安全駕駛手冊」置於服務區供民眾索閱等方式加強宣導,未來仍將持續加強宣導。
五、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