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FOX wrote:
(恕刪)
不是叫你爬
是以後看到文的大大
#479樓 你打算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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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到尾 你還是不知道 法規不能隨便用"但"字
建議看到此文的樓爬一爬
很配爆米花喔
katana057 wrote:
法規上有但 就是但書
照你的說法 其實不需要有這個但字
katana057 wrote:
#479樓請你再打臉一次
katana057 wrote:
請問大師"最高速限"
是多少?
是"110"
準確的達到"110"
"109"
也不算達到最高速限
katana057 wrote: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gps100以下抓 也是寬限值
gps120以上抓 也是寬限值
katana057 wrote:
抬頭顯示gps目前來看
還需要官方認證!!!
依函來看
在完全"達到最高速限才可以表示不允讓"
但很多龜車有沒有達到"最高速限"呢?
這就要看表準不準了
但可惜的是 看表是不準的
法規又剛好規定 車輛時速表
時速得比實際速度快
再來依各家廠商設計
實際胎壓 輪胎是否為原廠大小
時速誤差更大
因為他們也知道這個問題
所以你說的那個函 有這一點
四、如後方來車超速,雖屬違規,惟為維自身行車安全,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仍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CUFOX wrote:
該法條中的"最高速限",並不是指零誤差剛剛好"最高速限"。
如果要求零誤差,那就沒有人可以合法行駛了,也沒有器材可以勝任執法。
因為超過最高速限明訂是違法,
所以合法的速度必定是最高速限向下取一範圍。
而從過去判例來看,警方會以低於最高速限10公里為標準來開罰,
但低於最高速限並沒有訂違法不罰的寬限值,可知此範圍為10公里。
(恕刪)
katana057 wrote:
法條訂立時你有參與?
katana057 wrote:
"最高速限"
依字面上就是單一數字
katana057 wrote:
說到合法行駛 就對了
所以不到100~110行駛超車道不是完全合法
110~120也一樣

katana057 wrote:
且
交通部可能不知道自己說出
"最高速限"可以不允讓代表什麼嗎?
katana057 wrote:
那他應該寫作"最高速限區間"可以表示不允讓
CUFOX wrote:
我不用參與就能知道...(恕刪)

CUFOX wrote:
所以覺得沒有人可以合法行駛囉?笑
katana057 wrote:
你知道?
katana057 wrote:
你這些言論完全是個人主觀
katana057 wrote:
哪個國家會神到
把單一數字
讓民眾自己
解析為範圍
katana057 wrote:
要做到這種事
就要對文字修改、或註解
你還是去建議 政府
法條這句修改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內側車道為最高速道,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區間內行駛。(註:區間為最高速限±10km/h)
更明確!
更沒有爭議!
katana057 wrote:
大師
例外優於原則
不得 因為是例外就可以跳脫原則
還有是不是有寬限值
阿就是可以這樣走啊 你會不走?
走也要遵守原則走

katana057 wrote:
還有到尾 你還是不知道 法規不能隨便用"但"字
Icome2getU wrote:
看著樓上諸位先進辯論的這麼激烈,小弟也不免好奇去點一下高公局高速公路車道使用規定-專題網頁,查詢目前國道警察取締標準.
查到了,網頁往下滑:
問題四: 針對小型車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國道公路警察局之取締標準為何?
請參考國道公路警察局「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專題網頁,網址如下:
首頁 > 交通宣導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
再點進去 404 Not Found
再點一次 404 Not Found
只能說立法單位加加油吧,制定更明確詳細的法規讓第一線的執法單位及用路人有所本.我想大多數的用路人都是守法的,法規明確,就會少一些爭執,多一些禮讓;
Icome2getU wrote:
法規明確,某些用路人就不會有失去理智的導因而做出逼車剪車這種瘋狂的行為.當然,原本就愛逼車剪車的用路人在還未受到法律制裁前只能避而遠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