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每一台車都有"路權"...(恕刪) 既然您這麼會查資料 翻法條 那何不在搜尋欄上打"路權" 直接去查詢這兩個字的含意呢?路權就是用路者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它是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也是判斷交通事故肇事責任的基礎。開宗明義就直接說了,它是以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基礎"上...違規的人,就已經不在基礎上了,到底還哪來的路權...您自己在下面也提到了"路權違規, 違反路權當然沒有路權 ! 沒有使用權利"實在頗為矛盾...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的這個條件下), 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非路權, 而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遵守了也沒有路權 。這段話更為離奇,有沒有路權現在又變成你個人單方面來決定了!??? 遵守了居然沒有路權???很抱歉,路權的有無是基於遵守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基礎下才能決定的並不是您個人單方面的主觀認定,請不要扭曲法律條文及規範好嗎...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行駛於內側車道,既不違規不違法,當然享有路權阿....而我也再三強調過,"禮讓"是建立在彼此都遵守交通規則的大前提之下,大家都有路權的情況下今天若有人違規了,為何還要禮讓這些人...???????2.我的問題 一直都是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如果您真的要跟我討論 麻煩請就這個問題來討論 就好以最高限速行駛於內側車道,不違法,站在執法單位的角度來看也不違規,連交通警察及法官也都對媒體說明過了(需要請自行上YT收看,也可以直接私訊我 我直接貼連結給你),也不影響到其他用路人的行車安全.到底哪裡違規了?後方車輛要超車 只要遵守超車該有的安全規定 當然可以禮讓這沒問題 但不是必須,更不是"應該"好嗎今天如果對方不禮讓,確實你也拿對方沒轍,因為對方也沒有違規違法,就連警方都說過是可以以最高限速行駛在內側車道.(除非您可以拿出被檢舉在內側車道以最高速度行駛之車輛罰單來打臉國人)那如果後方車輛要超車 但卻沒遵守交通規則呢? 超速 逼車 等等這些行為 本身就已經喪失路權了增加所有守法的用路人車禍的風險,完全就是非常自私且危險的行為,但依照您的邏輯,不違規不違法,且遵守交通規則的車輛,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以最高限速行駛於內側車道,卻要"禮讓"這些已經違規喪失路權的車輛不是非常矛盾嗎?您卻說一碼歸一碼....?不管是什麼違規,只要違規就已經沒有路權了 接著才是去區分哪一種違規 然後用該條例去做開罰 怎麼會是去用哪一種違規 去區分哪一種路權呢...真的希望有一天,台灣國道開始全線實施區間測速,我相信這類的問題絕對會少很多也最沒有爭議 反正超速就罰 烏龜就罰 非黑及白 沒有對錯只是當真正開始實施了,到底是對用路人好 還是不好? 這又會掀起另一波討論...遵守路權重視生命一、何謂路權1.路權就是用路者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它是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也是判斷交通事故肇事責任的基礎。2.建立路權觀念、培養禮讓精神及遵守路權習慣,並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車,才能創造安全便利的優質交通環境。我想這麼熟悉法條法規及數據理論的你,應該看得懂吧?而我也希望您開車上路後,仍有辦法把這些條例法規,完完全全應用在您平日開車的行為上,而不是單純地為了推翻別人的理論而翻出這些資料.當所有法規被一條一條呈現出來? 事實不就更清楚了嗎?那當法條被一條一條呈現出來, 您,全部遵守了嗎?如果連你都無法全部都做到,那就不要舉出這些法規法條.因為你也只是在自己有"需求"而別人沒有時,才會拿出對應的法條出來要求別人,而你對"路權" "義務" "禮讓"等詞的過度解釋,甚至開始自行套用在法規上,完全不能讓人接受及理解...義務:指應盡的責任,應該要做的事。禮讓:尊重而退讓。路權:1.路權就是用路者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它是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也是判斷交通事故肇事責任的基礎。2.建立路權觀念、培養禮讓精神及遵守路權習慣,並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車,才能創造安全便利的優質交通環境。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明文規定,在車輛右轉彎時,應於交岔路口 30 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並逐步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想必您這麼清楚法規,開車在轉彎打方向燈時,一定也都在30公尺前就打方向燈了吧??
劉奕兒612 wrote:不就是你跟幾個讓路派(H大師8哥)的在網路上自爽而已嗎?要抓也是先抓你們這種說了又不遵守的鍵盤車手況且交通部跟內政部國道公路警察局都說不適用高速公路耶警察要抓我啥?要抓也是抓你們這種在網路散佈謠言的鍵盤車手0分幫不了你 我沒看到別人在爽,我只看到你自己在亂解釋,然後明明就是個三寶,還在那邊違法窮辯,你去跟法官辯好了,我等著看你怎樣死的
小貓咪妹妹 wrote:今天如果對方不禮讓,確實你也拿對方沒轍,因為對方也沒有違規違法,就連警方都說過是可以以最高限速行駛在內側車道. 你這話就違法了...........因為法律有寫,在路況無堵塞,當後方車輛表示要超車你不讓道就是違法,不然警察用那個條文抓烏龜車的,靠的就是這個條文...........
weiwei0118 wrote:你這話就違法了......(恕刪) 半夜還在胡說八道啊?原來有沒有違法是你說了算?連你最愛說嘴的法官都打你臉說沒違規耶我看你這個說一套做一套的鍵盤車手哪天怎麼死的都不知道
weiwei0118 wrote:你這話就違法了......(恕刪) 您好,您可能沒有看清楚我打的留言依照您說的狀況 "烏龜" 還繼續佔用內側車道 當然是違法呀 這我完全認同 烏龜車確實不該佔用但我的意思是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已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 哦 ...而該狀況下的車輛,已是最高速限,並不是烏龜車了,所以當然是不違法的交通警察跟法官也對新聞媒體說明過了,請自己上YT收看或私訊我,我直接貼連結給您
小貓咪妹妹 wrote:您好,您可能沒有看清...而該狀況下的車輛,已是最高速限,並不是烏龜車了,所以當然是不違法的...(恕刪) 國道三隊交通組:前車無故不避讓也會觸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5款「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依法處罰1200-2400元罰鍰。這也可以錄影舉發的,不過根據法律不可以連續閃燈或連續按喇叭(否則變成逼車),只可以閃一次,或喇叭鳴一次。要是前車只有一輛且不讓,檢舉成立的機會就很高。這種錄影,不會顯示車速,只有相對位置。你要是遇到檢舉魔人,要舉反證恐怕會很困難。給你參考。
Object 252U Defender wrote:https://m.facebook...(恕刪) 現行內側規定"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有沒有到達法定最高速限,由國道警察判定,不是自由心證的駕駛~~喜歡超速的駕駛可以去立法院交通審核委員會參與研議,在這練打字也無法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