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ha717 wrote:路權從來就沒有所謂絕...(恕刪) 現行台北市的肇事判定標準是依照"絕對路權"沒錯,關於"絕對路權"這個說法,是當初我發生事故後,去台北市交通大隊領取初步分析研判表時,交通大隊了人員親口說的,他說:現在的肇事判定都是用絕對路權的概念。所以說在"台北市"內路權有絕對的(雖然我不完全認同),可以google一下絕對路權,相信會有不少資料。其實我也不認為路權有"絕對"的,依路權的解釋,路權:包含了每個用路人使用道路的權利與義務也就是說,路權是在規範用路人的優先順序,因為道路屬國家財產,人人皆可使用,只事先後順序不同罷了~例如:轉彎車禮讓直行車,因直行車有"優先"使用權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禮讓行人,因為在行人穿越道上有"優先"使用權請注意這個字眼"優先",路權講的是優先權利,並不是絕對的權利。如果路權變成絕對的,那轉彎車是絕對不能夠侵犯或是佔用直行車的道路的,那這樣大家都不用轉彎了,只能直行。大家開車也不用過斑馬線了,因為行人穿越道行人有絕對的路權,絕對不能夠侵犯或是佔用斑馬線。這樣是要怎麼開車?所以我也認為路權並沒有絕對的。但是我們偉大的政府,創造出絕對路權這個概念,也真的是很奇怪,我在國外也未曾聽聞絕對路權這個字眼。可能是我孤陋寡聞吧...一般人會覺得相對路權有問題,都是在於之前的帝王條款"應注意而未注意",所以之前的交通案件,只要是車輛撞到行人,都是車輛的錯,因為車輛犯了"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個條款,我相信改成所謂的"絕對路權",用意只在於加強說明路權概念的重要性,路權講的是道路的優先權,但是我們的交通大隊官員們似乎有點無限上綱,只要有事故,就依"絕對路權"判定,完全不分青紅皂白,賦予直行車無限大的權利,這也就算了,因為就算國外採用絕對路權也沒有大問題,因為國外的交通動線、標線及號誌規劃的好,直行車與轉彎車的重疊性不高,(當然跟道路使用密度也有相關)駕駛也大多有禮讓觀念,考駕照考的就是什麼情況下應該禮讓的問題,甚麼情況下別人要禮讓你。反觀台灣,考照制度太鬆散,道路駕駛道德普遍不足,反正都用擠的就對了,就連我在沒有車輛的情況下駛入轉彎車道,已取得了道路使用權,都快過了彎道了直行車隨後強行撞上來,也被判定為侵犯了直行車的"絕對路權"。所以我是覺得可以用絕對路權的概念,但是要配合但書,把之前的帝王條款"應注意而未注意"改成:應防止車禍發生而未防止,因為注意到了不一定能防止的了,(行人忽然衝出來快車道就算注意到了也可能沒辦法防止)但是應防止而未防止就絕對是錯的一方了,這樣可以避免直行車因為路權的關係蓄意衝撞,(蓄意衝撞是很難指認的)這樣問題就會比較少了。至於各位發言的大大會用我認為或是我感覺來說明,這個其實也無可厚非,法條的確沒有我認為或是我覺得的空間,但是法律的解釋就不同了,每個執法單位甚至法官對於法條的見解都會不同這就是為什麼國外的法庭都是用陪審團制度,為了是要求最大公約數,甚至大法官釋憲也是因為大家對法律的見解不同,所以請大法管統一解釋憲法,已尋求大多數大法管的法律見解再者我們提供的意見也不代表完全正確,我們只是就我們的經驗來跟樓主分享,只是參考罷了,當然如果有律師或是交通相關人員可以比較客觀的分享經驗,就會得到比較正確的結果,況且盡信專家不如沒有專家,樓主只是想尋求大家的看法,大家也只是提供意見,大大也就不用多所苛責囉
moon7th wrote:現行台北市的肇事判定...(恕刪) 以轉彎車跟直行車來說,所謂的"優先"是指前提直行車必須直行才有優先權沒什麼絕對路權,你聽到不代表是對的.很多冗員在政府機關裡,法律最大,個人見解是個人所以左a,右b兩車並行,a車直行b車欲左轉,此時相對之下,a車有"優先"路權,如a車欲右轉,此時相對之下b車有"優先路權"所謂的"優先"是指b車可以停下來讓a車先行,但如欲繼續直行就有"絕對"先行的權利你要解釋做"絕對"路權,是衍生過去的意思
haha717 wrote:以轉彎車跟直行車來說...(恕刪) 如果硬要講法律最大的話,應該要看條文吧?我查了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其中條文的確並沒有明定"絕對路權",但是也沒有"相對路權",甚至連"路權"這個字眼,也只出現過一次,(第92條,.....重型機器腳踏車,可行駛之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看來法條對於路權的也是沒有明確定義的。這麼說來,既然法律條文沒寫,各位大大所謂的"路權"其實也是個人定義的一環囉?政府冗員把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的各項規定道路使用辦法統稱為"路權"其實應該也是一種解讀而已?先不論如何解讀,反正法律規定就是法律規定,實際發生事故除非上法院,否則交通大隊的態度及判定才對我們這些小老百姓有影響,雖然政府很多冗員,但是這些人卻是操著我們車禍肇責的生殺大權。台灣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所有國民應該要遵循法律走沒錯,但是當一個法律條文已不貼近事實,讓人無所遵守的狀況下,此條文是否有其修正的必要?再者,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君不見知法犯法甚至弄法玩法的戲碼不是天天在新聞上演?對於路權,以下狀況為假設狀況,請大大們看看如果是依照法律的話,下列何者為正確?A車為直行車,B車為左轉彎車,B車在左轉彎當時確定為綠燈(圓形號誌,此路口無左彎專用時相),且停在停止線後等待,並無違規到路口待轉(此路口也無左彎待轉引導線)B車確定直行方向車輛的行車速度及距離夠他完成左彎,且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也已經走完,所以轉彎進入彎道左彎。(以上這些都是假設情況,因實際道路上很難有如此理想完全合法左轉彎之狀況,我們台灣到底何時可以完全合法左轉彎?)就在B車快要完成左轉彎進入對向車道時,A車由於看到行人穿越道的綠燈已進入倒數5秒的階段,由於A車正在趕時間,所以加速直行(並無超速)欲用比之前更快的速度通過路口,由於A車不察,右車門不小心擦撞到B車的右後方車尾,此時B車還有1/10的車尾在路口的左轉彎道上,所有的紅綠燈號誌也都還是綠燈。請問下列何者為法律條文正確說法?1.政府冗員:不管如何在絕對路權下,轉彎車就是要讓直行車,所以B車要付100%肇責。(算B車衰囉,我們都是依法行事的)2.B車友人:B車都已經快要完成左轉動作了,A車理應看到B車,應該要小心駕駛才是,且B車當時的判斷下也認為依A車的行車速度不會撞上來,是A車加速行駛(雖無超速)並且不察撞上,所以A車要付100肇責。(依我們在道上...阿我是說我們在道路上行駛多年的經驗,這樣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啦)3.鄉民:雙方都有過失,B車未禮讓直行車50%肇責,A車未注意前方車況50%肇責,各打50大板。(台灣交通這麼亂,法規這麼多,怎麼判?亂判阿~反正都有顧及雙方情面了)各位看官,有空閒時好好思考一下吧~到底是情理法還是法理情,甚至是理法情,給各位做參考囉~
已小弟知道的是無所謂的絕對路權撞擊點是一個很重要的參考因素(親身經歷)如果直行車永遠最大 那假車禍的或許不用那麼麻煩作假看到轉彎車油門一補撞上去就是了 那以後誰還敢轉彎???不過小車撞大車 不管對錯道義上還是要賠償醫藥費的
qwertop73216 wrote:已小弟知道的是無所謂...(恕刪) 目前的交通事故判定的確是用"絕對路權"的概念,交通大隊也以這個原則來判定(初步分析研判表),可參考我之前的親身經驗,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1162871&r=3&last=13934703看到轉彎車油門一補撞上去就是了 那以後誰還敢轉彎???這也是我所擔心的...發生車禍後,現在轉彎真的都怕怕的,很怕別人衝上來,就像回到新手上路的那種感覺,忽然之間好像真的都不會開車了....
qwertop73216 wrote:已小弟知道的是無所謂...(恕刪) 法律上沒有所謂的道義責任。誰錯就誰賠;誰錯的多,誰就負擔的多。如果自己沒有責任,只因為自己是開大車,就得負擔醫藥費?相信天底下沒這種道理。我要是沒責任,還要向對方求取修車的費用咧。醫藥費?自己做錯事要自己負責。
事實勝於雄辯路權主題網;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mp?mp=7你我守路權,交通好安全!張貼日期:095/08/23 00:00:00駕駛人應有行車禮讓的路權觀念,只要多1分遵守,就少一分危險, 減少交通事故,大家都有責任喔~禮讓路權口號請記得:行車路權要遵守、轉彎請讓直行走、禮讓觀念不可少、少線道讓多線道、支道要讓幹道行、左方車讓右方行、相互禮讓沒煩惱,交通安全最可靠~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ct?xItem=2899&ctNode=1036&mp=8新修正處罰條例新措施第四十五條規定:無號誌路口,未劃分幹、支道者,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少線道應讓多線道先行,違者罰$600~$1,800元。
haha717 wrote:事實勝於雄辯路權主題...(恕刪) 呵呵~您給的這個網址我有去看過阿~但是上面說的都是宣導文章罷了,也就是說這個網站是政府設立的(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裡面的內容也是你說的政府冗員所寫的,既然您認為法律最大,那應該直接引述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看看法條有沒有對"路權"這兩個字直接下定義。不過我是沒有看到,既然您說聽到的不一定正確,那這樣看到的有沒有可能也不是正確的?我只是想說明法條就只是法條,如果套用在個人實際生活上,絕對會有個人見解問題,所以才需要法官及律師做最專業的解說及審判。政府官員的"法律見解"才是真正影響到我們小老百姓的生活,畢竟我們不會吃飽沒事就上法院...我也認為路權這個概念很好,但是要做到絕對優先路權,台灣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包括交通號誌標線的正確性,官員執法的正確性,人民的守法觀念等)貿然的施行只會造成百般的困擾,要不然像我提出的例子,可以請問大大應該是要選擇哪個選項會比較接近公平正義原則?還煩請大大可以幫我回答這個問題嗎?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六、 明確區分路權 ,增設警告設施,減少執法爭議。1.汽車駕駛人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均應減速慢行。(第 44 條)2.明定支線道車應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應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之規定。(第 45 條)3.針對彎道、陡坡、狹路、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或道路施工路段等不易認定,駕駛人亦不易識別,禁止超車、迴車或倒車時,需設有標誌指示駕駛人,始得適用。(第 47 條、第 49 條、第 50 條)4.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不得於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第48 條)5.授權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下,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器腳踏車、慢車之停車處所;另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增訂第 90 條之 3)法規: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民國 96 年 08 月 02 日 修正)第 8 條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囑託 (申請) 者。二、當事人。三、一般狀況。四、肇事經過。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 、法規依據。六、其他。七、鑑定意見。前項鑑定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素表示之。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 (軍) 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第 15 條鑑定覆議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囑託 (申請) 者。二、當事人。三、一般狀況。四、肇事經過。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 、法規依據。六、其他。七、鑑定覆議意見。前項鑑定覆議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素表示之。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肇事主因表示之,較輕之一方以肇事次因表示之。鑑定覆議意見如維持原鑑定意見,則鑑定覆議意見書得以同意原鑑定意見表示之。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 (軍) 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並副知原鑑定單位。鑑定覆議結論應在覆議會議後儘速回復囑託之司 (軍) 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並副知原鑑定單位及其他當事人。所以政府才會明確的說直行車跟轉彎車交會時直行車有優先路權法律有沒有註記的部分,當然是主管交通機關會做宣示會是統一規定,很明確的就是交通主題網所寫的個人件解絕對是不及政府宣導的條例,就像法律不及憲法依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