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7 已處理完畢】直行機車撞擊右轉汽車的問題

一句話 太機車不要理他
一切都交給保險公司吧~~不要理他了
haha717 wrote:
路權從來就沒有所謂絕...(恕刪)


現行台北市的肇事判定標準是依照"絕對路權"沒錯,
關於"絕對路權"這個說法,是當初我發生事故後,
去台北市交通大隊領取初步分析研判表時,
交通大隊了人員親口說的,他說:現在的肇事判定都是用絕對路權的概念。
所以說在"台北市"內路權有絕對的(雖然我不完全認同),
可以google一下絕對路權,相信會有不少資料。

其實我也不認為路權有"絕對"的,依路權的解釋,
路權:包含了每個用路人使用道路的權利與義務
也就是說,路權是在規範用路人的優先順序,因為道路屬國家財產,人人皆可使用,
只事先後順序不同罷了~
例如:轉彎車禮讓直行車,因直行車有"優先"使用權
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禮讓行人,因為在行人穿越道上有"優先"使用權

請注意這個字眼"優先",路權講的是優先權利,並不是絕對的權利。
如果路權變成絕對的,那轉彎車是絕對不能夠侵犯或是佔用直行車的道路的,
那這樣大家都不用轉彎了,只能直行。
大家開車也不用過斑馬線了,因為行人穿越道行人有絕對的路權,
絕對不能夠侵犯或是佔用斑馬線。
這樣是要怎麼開車?
所以我也認為路權並沒有絕對的。

但是我們偉大的政府,創造出絕對路權這個概念,
也真的是很奇怪,我在國外也未曾聽聞絕對路權這個字眼。
可能是我孤陋寡聞吧...

一般人會覺得相對路權有問題,都是在於之前的帝王條款
"應注意而未注意",所以之前的交通案件,只要是車輛撞到行人,
都是車輛的錯,因為車輛犯了"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個條款,

我相信改成所謂的"絕對路權",用意只在於加強說明路權概念的重要性,
路權講的是道路的優先權,但是我們的交通大隊官員們似乎有點無限上綱,
只要有事故,就依"絕對路權"判定,完全不分青紅皂白,
賦予直行車無限大的權利,
這也就算了,因為就算國外採用絕對路權也沒有大問題,
因為國外的交通動線、標線及號誌規劃的好,直行車與轉彎車的重疊性不高,
(當然跟道路使用密度也有相關)
駕駛也大多有禮讓觀念,考駕照考的就是什麼情況下應該禮讓的問題,
甚麼情況下別人要禮讓你。

反觀台灣,考照制度太鬆散,道路駕駛道德普遍不足,反正都用擠的就對了,
就連我在沒有車輛的情況下駛入轉彎車道,已取得了道路使用權,都快過了彎道了
直行車隨後強行撞上來,也被判定為侵犯了直行車的"絕對路權"。

所以我是覺得可以用絕對路權的概念,但是要配合但書,
把之前的帝王條款"應注意而未注意"
改成:應防止車禍發生而未防止,
因為注意到了不一定能防止的了,(行人忽然衝出來快車道就算注意到了也可能沒辦法防止)
但是應防止而未防止就絕對是錯的一方了,
這樣可以避免直行車因為路權的關係蓄意衝撞,(蓄意衝撞是很難指認的)
這樣問題就會比較少了。

至於各位發言的大大會用我認為或是我感覺來說明,
這個其實也無可厚非,法條的確沒有我認為或是我覺得的空間,
但是法律的解釋就不同了,每個執法單位甚至法官對於法條的見解都會不同
這就是為什麼國外的法庭都是用陪審團制度,為了是要求最大公約數,
甚至大法官釋憲也是因為大家對法律的見解不同,
所以請大法管統一解釋憲法,已尋求大多數大法管的法律見解

再者我們提供的意見也不代表完全正確,
我們只是就我們的經驗來跟樓主分享,只是參考罷了,
當然如果有律師或是交通相關人員可以比較客觀的分享經驗,
就會得到比較正確的結果,
況且盡信專家不如沒有專家,
樓主只是想尋求大家的看法,
大家也只是提供意見,
大大也就不用多所苛責囉



moon7th wrote:
現行台北市的肇事判定...(恕刪)

以轉彎車跟直行車來說,所謂的"優先"是指前提直行車必須直行才有優先權
沒什麼絕對路權,你聽到不代表是對的.很多冗員在政府機關裡,法律最大,個人見解是個人
所以左a,右b兩車並行,a車直行b車欲左轉,此時相對之下,a車有"優先"路權,
如a車欲右轉,此時相對之下b車有"優先路權"
所謂的"優先"是指b車可以停下來讓a車先行,但如欲繼續直行就有"絕對"先行的權利
你要解釋做"絕對"路權,是衍生過去的意思
haha717 wrote:
以轉彎車跟直行車來說...(恕刪)


如果硬要講法律最大的話,應該要看條文吧?
我查了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其中條文的確並沒有明定"絕對路權",但是也沒有"相對路權",
甚至連"路權"這個字眼,也只出現過一次,
(第92條,.....重型機器腳踏車,可行駛之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
看來法條對於路權的也是沒有明確定義的。

這麼說來,既然法律條文沒寫,各位大大所謂的"路權"其實也是個人定義的一環囉?
政府冗員把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的各項規定道路使用辦法統稱為"路權"其實應該也是一種解讀而已?

先不論如何解讀,反正法律規定就是法律規定,實際發生事故除非上法院,
否則交通大隊的態度及判定才對我們這些小老百姓有影響,
雖然政府很多冗員,但是這些人卻是操著我們車禍肇責的生殺大權。

台灣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所有國民應該要遵循法律走沒錯,
但是當一個法律條文已不貼近事實,讓人無所遵守的狀況下,
此條文是否有其修正的必要?
再者,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君不見知法犯法甚至弄法玩法的戲碼不是天天在新聞上演?

對於路權,以下狀況為假設狀況,請大大們看看如果是依照法律的話,下列何者為正確?

A車為直行車,B車為左轉彎車,
B車在左轉彎當時確定為綠燈(圓形號誌,此路口無左彎專用時相),
且停在停止線後等待,並無違規到路口待轉(此路口也無左彎待轉引導線)
B車確定直行方向車輛的行車速度及距離夠他完成左彎,且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也已經走完,
所以轉彎進入彎道左彎。

(以上這些都是假設情況,因實際道路上很難有如此理想完全合法左轉彎之狀況,
我們台灣到底何時可以完全合法左轉彎?)

就在B車快要完成左轉彎進入對向車道時,
A車由於看到行人穿越道的綠燈已進入倒數5秒的階段,
由於A車正在趕時間,所以加速直行(並無超速)欲用比之前更快的速度通過路口,
由於A車不察,右車門不小心擦撞到B車的右後方車尾,此時B車還有1/10的車尾在路口的左轉彎道上,
所有的紅綠燈號誌也都還是綠燈。
請問下列何者為法律條文正確說法?

1.政府冗員:不管如何在絕對路權下,轉彎車就是要讓直行車,所以B車要付100%肇責。(算B車衰囉,我們都是依法行事的)

2.B車友人:B車都已經快要完成左轉動作了,A車理應看到B車,應該要小心駕駛才是,且B車當時的判斷下也認為依A車的行車速度不會撞上來,是A車加速行駛(雖無超速)並且不察撞上,所以A車要付100肇責。(依我們在道上...阿我是說我們在道路上行駛多年的經驗,這樣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啦)

3.鄉民:雙方都有過失,B車未禮讓直行車50%肇責,A車未注意前方車況50%肇責,各打50大板。(台灣交通這麼亂,法規這麼多,怎麼判?亂判阿~反正都有顧及雙方情面了)

各位看官,有空閒時好好思考一下吧~
到底是情理法還是法理情,甚至是理法情,給各位做參考囉~

已小弟知道的是無所謂的絕對路權
撞擊點是一個很重要的參考因素(親身經歷)

如果直行車永遠最大 那假車禍的或許不用那麼麻煩作假
看到轉彎車油門一補撞上去就是了 那以後誰還敢轉彎???

不過小車撞大車 不管對錯道義上還是要賠償醫藥費的
qwertop73216 wrote:
已小弟知道的是無所謂...(恕刪)


目前的交通事故判定的確是用"絕對路權"的概念,
交通大隊也以這個原則來判定(初步分析研判表),
可參考我之前的親身經驗,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1162871&r=3&last=13934703

看到轉彎車油門一補撞上去就是了 那以後誰還敢轉彎???
這也是我所擔心的...

發生車禍後,現在轉彎真的都怕怕的,很怕別人衝上來,
就像回到新手上路的那種感覺,
忽然之間好像真的都不會開車了....
qwertop73216 wrote:
已小弟知道的是無所謂...(恕刪)


法律上沒有所謂的道義責任。

誰錯就誰賠;
誰錯的多,誰就負擔的多。

如果自己沒有責任,
只因為自己是開大車,就得負擔醫藥費?
相信天底下沒這種道理。

我要是沒責任,
還要向對方求取修車的費用咧。
醫藥費?自己做錯事要自己負責。
事實勝於雄辯
路權主題網;
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mp?mp=7

你我守路權,交通好安全!
張貼日期:095/08/23 00:00:00

駕駛人應有行車禮讓的路權觀念,只要多1分遵守,就少一分危險, 減少交通事故,大家都有責任喔~

禮讓路權口號請記得:
行車路權要遵守、轉彎請讓直行走、
禮讓觀念不可少、少線道讓多線道、
支道要讓幹道行、左方車讓右方行、
相互禮讓沒煩惱,交通安全最可靠~
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ct?xItem=2899&ctNode=1036&mp=8
新修正處罰條例新措施第四十五條規定:
無號誌路口,未劃分幹、支道者,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少線道應讓多線道先行,違者罰$600~$1,800元。


haha717 wrote:
事實勝於雄辯路權主題...(恕刪)


呵呵~您給的這個網址我有去看過阿~
但是上面說的都是宣導文章罷了,
也就是說這個網站是政府設立的(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裡面的內容也是你說的政府冗員所寫的,
既然您認為法律最大,那應該直接引述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
看看法條有沒有對"路權"這兩個字直接下定義。
不過我是沒有看到,既然您說聽到的不一定正確,
那這樣看到的有沒有可能也不是正確的?

我只是想說明法條就只是法條,
如果套用在個人實際生活上,絕對會有個人見解問題,
所以才需要法官及律師做最專業的解說及審判。
政府官員的"法律見解"才是真正影響到我們小老百姓的生活,
畢竟我們不會吃飽沒事就上法院...

我也認為路權這個概念很好,但是要做到絕對優先路權,
台灣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包括交通號誌標線的正確性,官員執法的正確性,人民的守法觀念等)
貿然的施行只會造成百般的困擾,
要不然像我提出的例子,可以請問大大應該是要選擇哪個選項會比較接近公平正義原則?
還煩請大大可以幫我回答這個問題嗎?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六、 明確區分路權 ,增設警告設施,減少執法爭議。
1.汽車駕駛人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
段、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均應減速慢行。(第 44 條)
2.明定支線道車應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應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
,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之規定。(第 45 條)
3.針對彎道、陡坡、狹路、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或道路施工路段等不易認定,
駕駛人亦不易識別,禁止超車、迴車或倒車時,需設有標誌指示駕駛人,始得
適用。(第 47 條、第 49 條、第 50 條)
4.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不得於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慢車道上左轉彎
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第
48 條)
5.授權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
安全無虞之原則下,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設置必要之標誌或
標線另行規定機器腳踏車、慢車之停車處所;另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
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增訂第 90 條
之 3)

法規: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民國 96 年 08 月 02 日 修正)
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 (申請) 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 、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意見。
前項鑑定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
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
;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 (軍) 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

第 15 條
鑑定覆議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 (申請) 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 、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覆議意見。
前項鑑定覆議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
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肇事主因表示之,較
輕之一方以肇事次因表示之。
鑑定覆議意見如維持原鑑定意見,則鑑定覆議意見書得以同意原鑑定意見
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 (軍) 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
,並副知原鑑定單位。
鑑定覆議結論應在覆議會議後儘速回復囑託之司 (軍) 法機關或申請人參
考,並副知原鑑定單位及其他當事人。





所以政府才會明確的說直行車跟轉彎車交會時直行車有優先路權


法律有沒有註記的部分,當然是主管交通機關會做宣示會是統一規定,很明確的就是交通主題網所寫的
個人件解絕對是不及政府宣導的條例,就像法律不及憲法依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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