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shida124 wrote:請問一下大家,因為我...(恕刪) 侵占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如上如果對方在法庭上表示無侵占犯意只是停車技術不好的話侵占罪應該不成立另外車位就算是你承租的依照契約此車位於時間內算是你所有.就算原出租人要於契約時間內,要收回還須賠償承租人損失以上找管理委員會吧,不然管委會在幹麻的
刑法侵占罪是變異持有為所有前提是持有為合法至於竊佔罪則還是要有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益之意圖因此小弟見解認為兩罪均不構成不過可以考慮民事侵權的損害賠償如果真要走刑事那考慮妨害自由的強制罪應該比較有成立的機會以上淺見
很簡單,只要你手中有合法使用這個車位的證明,你可以直接 CALL 110,警察就會來了,然後請他幫妳查車主的聯絡方法,這樣子就可以把車子移走了,如果聯絡不到車主,就只能問問警察能不能幫妳叫拖吊大隊了。不過你們社區的管委會也會不會太扯,難道整個停車場只有你有遇過這種鳥事,要是大家車都可以亂停那幹嘛還編號劃停車格?在出入口裝個欄杆感應卡管制出入應該花不了多少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