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覺得 很多人 反對交通肇事判定 以路權為主的說法是以台灣若以路權來判定對錯時 會發生看到違規的人就給他撞下去 給他死 的事件我覺得 或許這種案例是有可能發生 但絕對是非常非常少數 因為我相信 大部分的人性本善沒人會故意去想要去傷害另一個用路人吧假設今天 你知道違規闖紅燈 違規左右轉 不遵守交通規則 被撞你沒得凹並得負擔百分百的肇事責任時 你違規前 會不會三思 如果今天是我絕對會國外有太多的判例 行人 未使用行人穿越道 跨越馬路被撞後命都沒了 他的家人還得負擔撞他致死的車子損害賠償 今天就算是對方超速行駛 國外多數也會判定他無罪 當然超速罰單是少不了 但肇事部份就 死者付全責亂世用重典 沒有僥倖和給凹的空間 人民才會守法 守法久了 就會養成好習慣 有好習慣大家的素質才會提升啊大家覺得咧?
fusion wrote:我個人覺得 很多人 ...(恕刪)台灣若以路權來判定對錯時 會發生看到違規的人就給他撞下去 給他死 的事件我覺得 或許這種案例是有可能發生 但絕對是非常非常少數 因為我相信 大部分的人性本善沒人會故意去想要去傷害另一個用路人吧 前面有人說了這種看到有人違規還故意不閃避或減速的或許不多但就是很多人開車不專心沒有這種規定就等於放過這些人而且交通規則是行政規定但是一旦產生物品毀損或人身傷害就是就是民法或刑法的範疇是否違規只能當做責任高低或是刑責高低的依據。因此,不管從什麼樣的角度來看,用應注意能注意這樣的方式賦予駕駛人注意的義務是合理的。該修正的是筆錄、車禍鑑定一直到判決這中間有問題的部份。
fusion wrote:台灣若以路權來判定對錯時 會發生看到違規的人就給他撞下去 給他死 的事件 這就是為什麼不能單純只看路權,還要考慮客觀情況,是否有避免事故的可能性只是,不同人的判定,可能會有很大差異fusion wrote:今天就算是對方超速行駛 國外多數也會判定他無罪 當然超速罰單是少不了 但肇事部份就 死者付全責 超速,會減少反應時間,拉長煞車距離;所以在『應注意,能注意』的考量下,還是會有部份責任
wetty wrote:基於『鄉愿』的原則發...(恕刪) 其實只要能證明 闖紅燈的路人出現的時間點反應時間過少 應該還是有機會變成路人賠車的但是無法證明的都會被判成 撞人的要賠被撞的 台灣法律 可憐 可悲 可恨
壓力鍋 wrote:很多人一直講國外的判...(恕刪) 判例資料可能要再查,但是小地去美國念研究所,入學新生訓練裡關於交通安全課程,是這樣被教導的!!也就是路權第一,沒違規的一方,通常不會有任何責任,當時老師舉的例子就是在沒有穿越道的地方橫越馬路,被撞了不但沒得討賠,連帶的還要賠償人家財物損失,甚至精神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