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更新 車禍了...對方獅子大開口 告我過失傷害該如何處理? 附上警方照片

shakebat wrote:
對方還會獅子開口嗎?...(恕刪)

我覺得那位老人家 滿腦子只知道被車撞
殊不知自己違規造成車禍 不知道車主也能提告
還在那車撞人 車子要賠 現在是路權優先
不是被車撞就穩賺不賠 穿越馬路未注意來車是主要肇責

很多老人家都把馬路當自己家庭院
有次開車下雨天視線很不好 紅綠燈前30公尺
我行徑方向是綠燈 也遇到一位老人家穿越馬路
她穿深色衣服 從直行車道45度角切過去
就算走到我這方向內車道要跨外車道時
完全沒再看路 背靠我這邊臉朝前
真的很無腦

alexpopo1688 wrote:
就算90(對方):1...(恕刪)


過失傷害主要是由對方任意穿越分隔島造成,這條成不成立還要看法官怎麼判

當然我們不能說一定不會判,但是如果是由對方引起的法官多少都會斟酌

而且相對的對方能告那樓主也能告,相告之下對方還要賠償樓主的財損

及其他損失,雖不能說不吃虧,但是對方也要損失不少
自古以來....
大車小車相撞都是大車吃虧,現在小車行人...
更何況是老人受傷,贏面真的不大!
還有帝王條約,應注意而未注意....
要走法院,判決權是在法官阿~
把握當下、愛要即時;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alexpopo1688 wrote:
所謂的"過失傷害"...就是有過錯..才會成立的....

樓主已經有兩條過失(行駛禁行機車道、未隨時注意路況減速通過)...足以判定有"過失傷害罪"的構成.....

過失傷害
並不是有過失就判定過失傷害
而是傷害是因此過失產生
在我看來對方反而過失傷害跑不掉

alexpopo1688 wrote:
警察大人在筆錄上面就提到"駕駛人行駛時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兩個互告傷害一定都會成立....閃不掉的

這點就可以讓對方以刑逼民大法無效化
最後雙雙撤銷告訴
而只剩下單純的民事
===========================================
alexpopo1688 wrote:
就算90(對方):10(樓主)...樓主一樣吃上過失傷害罪......

這點只要有責任就算1%有一樣過失傷害
但是責任越小法官越有機會認為沒有過失
我有次超越停止線緊急煞車後方機車追撞鑑定沒有責任
alexpopo1688 wrote:
一樣會判拘役緩刑...一樣也是要賠對方......最重要的是..你就會有刑事案底....

你說的對方也一定有
而且刑事不判賠對方多少而是刑責
判拘役幾天 而對方也有過失傷害
依樣易科罰金 對方討不了便宜
alexpopo1688 wrote:
告或不告....樓主都是要賠錢的......
就看樓主願不願意吃上官司...有案底...
還是賠錢了事...換清白....
不可能全身而退......

樓主不是不賠
而是十萬太誇張
對方過失傷害這點討不到便宜
最後還是會撤銷告訴
不然就是兩敗俱傷
賠錢換清白還太早
等偵查庭結束起訴樓主而不起訴對方再換清白也來的及
好了~所以就是跟他拼了~告吧

去跟他嗆聲你要賠我10萬~不然我去告你過失傷害+機車損害+醫藥費+精神賠償

(那老人家說他兒子出來處理就不是那麼簡單如果是我我會害怕,有精神上的傷害)

wishwind999 wrote:
<這裡先聲明 ...(恕刪)

1.請錄音
2.不和解上法院
3.對方會恐嚇你上法院你會有過失傷害,會有前科。
4.一切以單據來說
5.行人為一經推規則,
6.找律師處理
路人隨意穿越馬路

已然侵犯到樓主的路權了

現在樓主因為那個人的違規穿越馬路

而摔車及受傷

建議申請裁決 看兩造誰對誰錯

就大概可知方向了

兩方面都有受傷 可以互告

對方那老頭打錯算盤了
剛看了照片

行人還有說話的餘地嗎

根本是錯的

叫他不要鬧了

快過年了

雙方都受傷送醫,以雙方的肇責來看,行人為主要肇責(安134.1 處78.2),所以樓主也是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9 年 09 月 30 日 修正)
第134條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小弟生平最痛恨的就是穿越分隔島的行人

多走幾步路會如何

腳會斷

還是會心肌梗塞

建議樓主先行錄音對方恐嚇的內容

然後至警局連同過失傷害一起報案

讓對方知道你是玩真的

不然對方真的會繼續鬧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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