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為超車道] 已有明確結論和作法,直接看5到7頁

今天若我開在內車道,不管我開多快,
只要從後視鏡看到有後車逼近,車速明顯比我更快,
我一定會找機會切回中間線道,讓對方先行。

littlejohntw wrote:
我想請問大家比較實務...(恕刪)


歡喜作, 甘願受 !!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nxwo wrote:
我從頭到尾沒反對這句...(恕刪)


其實你的文章很好

就法律面的討論,和信賴原則,我贊同你


但是在實務上,這樣的法律條文,容易造成困擾

不然也不會有這麼多的紛擾意見了,不是嗎?


因為前方駕駛者,並無法判斷後方車輛有無違法
也沒有條文,明確告訴駕駛:若後車違法,可以不用讓出超車道

但是,卻有條文很明確的寫出: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

『應』:應該
『即』:立即


我想,應該很清楚的告訴民眾,該如何行為了



之前出現過的討論,和官方回應
====================================================================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
,仍應讓其先行
,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
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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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son 222 wrote:
你列出的法條都是指"...(恕刪)


超速是你說的算的嗎?你的車子有經過儀器認證?OR你的GPS是100%準確嗎?

記得之前有人PO過一樣的東西,他寫信去問交通大隊,回覆好像是說:

只要後面的車子車速比你快,你就要讓,不管你速度是多少。

至於他有沒有超速,應該由執法機關會去取締。有興趣你可以去爬文或是寫信去問。

另外我好奇的一點,難道你的眼中只有內線嗎?慢速車靠右行駛沒聽過嗎?

omio wrote:
因為前方駕駛者,並無法判斷後方車輛有無違法
也沒有條文,明確告訴駕駛:若後車違法,可以不用讓出超車道


其實是有的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句話是給前方駕駛者看的:
這句話就是告知前方駕駛者,因為你可能無法判斷後方車輛狀況,所以後方要超車你就讓道

2.「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句但書則是給後車駕駛人看的:
這句話即告知後方駕駛人,前車雖有義務避讓超車道給你,但如果你自己車上的表速以達最高速限,即無必要,也不允許超速超車。

3.所以,超車道的條文,你如果單獨只以前車或後車的立場來看,你當然會覺得相互矛盾啊。

omio wrote:
之前出現過的討論,和官方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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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
,仍應讓其先行,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
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這個回覆跟我在之前所貼的連結內所說的意思是一樣的啊
nxwo wrote:
其實是有的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句話是給前方駕駛者看的:
這句話就是告知前方駕駛者,因為你可能無法判斷後方車輛狀況,所以後方要超車你就讓道

2.「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句但書則是給後車駕駛人看的:
這句話即告知後方駕駛人,前車雖有義務避讓超車道給你,但如果你自己車上的表速以達最高速限,即無必要,也不允許超速超車。

3.所以,超車道的條文,你如果單獨只以前車或後車的立場來看,你當然會覺得相互矛盾啊。


1. 法規已經規定清楚:『後車要超,合法的示意後,前車無正當理由,就是要讓』

一定要讓就對了
當然,何時表示要讓,則是前車的行為,因為也許有路況,而後車無法得知,所以要等待前車給予表示和行動
不可以後車示意完,就要逼迫對方『馬上讓』

2. 這句話給前車看,也給後車看,我覺得沒有差別,重點在於:法律已經有先決條文:
『無正當理由,前車一定得讓』
而不是拿後來的條文『當你符合某些條件,為了幫助車流,暫時允許你行駛內側車道』
來否決更優先的條文

簡單講:
媽媽說:不可以偷吃糖果
哥哥說:沒有蛀牙,沒有妨礙正餐,弟弟可以吃一顆糖果
弟弟說:哥哥說我可以吃糖果,媽媽你走開!!


最後再次貼上官方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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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
,仍應讓其先行
,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
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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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xwo wrote:
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這個回覆跟我在之前所貼的連結內所說的意思是一樣的啊


所以就不需要鑽牛角尖了啊!!!


法律給予前車規定:一定要讓

法律規定後車:要有禮貌的等待前車讓

法路給予前車『寬容』:為交通順暢,加速排解車流,沒狀況下,始能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道

你現在,拿後面修改增設的『寬容』,來說我可以不遵守大原則


然後把討論導向死胡同: 『假定後方有違法行為』
(法律會去規定這個嗎?
那六法全書就不會只有現在的厚度了)




可是,這問題明明很簡單:


『後車示意』 『前車一定要讓』

就這麼簡單!!!


硬要鑽牛角尖,難怪會一直蓋大樓......

omio wrote:
2. 這句話給前車看,也給後車看,我覺得沒有差別,重點在於:法律已經有先決條文:
『無正當理由,前車一定得讓』
而不是拿後來的條文『當你符合某些條件,為了幫助車流,暫時允許你行駛內側車道』
來否決更優先的條文


照你這樣說
法律條文為何要有但書?

nxwo wrote:
照你這樣說
法律條文為何要有但書?



那請問你,『前車一定要讓』這邊有但書嗎??

有但書說:『若』後車違規,後車有改裝,後車有蛇行,後車亂按喇叭,後車持續變換大燈,後車超速

『我就可以不讓』




有嗎???


後車的違法行為,有處罰的條例

但無關前車『一定得讓』的規定吧!!!



在實務上:
就是看前後車,各自違反哪些條例,分開舉發開罰吧!

不是你前車說:後車違規,我就不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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