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xwo wrote:
我從頭到尾沒反對這句...(恕刪)
其實你的文章很好
就法律面的討論,和信賴原則,我贊同你
但是在實務上,這樣的法律條文,容易造成困擾
不然也不會有這麼多的紛擾意見了,不是嗎?
因為前方駕駛者,並無法判斷後方車輛有無違法
也沒有條文,明確告訴駕駛:若後車違法,可以不用讓出超車道
但是,卻有條文很明確的寫出: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
『應』:應該
『即』:立即
我想,應該很清楚的告訴民眾,該如何行為了
之前出現過的討論,和官方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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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
,仍應讓其先行,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
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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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io wrote:
之前出現過的討論,和官方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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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
,仍應讓其先行,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
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這個回覆跟我在之前所貼的連結內所說的意思是一樣的啊
nxwo wrote:
其實是有的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句話是給前方駕駛者看的:
這句話就是告知前方駕駛者,因為你可能無法判斷後方車輛狀況,所以後方要超車你就讓道
2.「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句但書則是給後車駕駛人看的:
這句話即告知後方駕駛人,前車雖有義務避讓超車道給你,但如果你自己車上的表速以達最高速限,即無必要,也不允許超速超車。
3.所以,超車道的條文,你如果單獨只以前車或後車的立場來看,你當然會覺得相互矛盾啊。
1. 法規已經規定清楚:『後車要超,合法的示意後,前車無正當理由,就是要讓』
一定要讓就對了
當然,何時表示要讓,則是前車的行為,因為也許有路況,而後車無法得知,所以要等待前車給予表示和行動
不可以後車示意完,就要逼迫對方『馬上讓』
2. 這句話給前車看,也給後車看,我覺得沒有差別,重點在於:法律已經有先決條文:
『無正當理由,前車一定得讓』
而不是拿後來的條文『當你符合某些條件,為了幫助車流,暫時允許你行駛內側車道』
來否決更優先的條文
簡單講:
媽媽說:不可以偷吃糖果
哥哥說:沒有蛀牙,沒有妨礙正餐,弟弟可以吃一顆糖果
弟弟說:哥哥說我可以吃糖果,媽媽你走開!!
最後再次貼上官方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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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
,仍應讓其先行,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
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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