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io wrote:
我覺得要分兩件事情來
就跟酒駕一樣
酒駕沒肇事 但是被抓 罰錢
是不是也要來說 "又沒出事 卻要罰錢 哪裡合理?"
嚴懲就是要讓犯法者引以為鑑 才叫做懲罰不是嗎
超速的法規是用來抑制犯罪 而不是 等價交換
而且嚴重超速 汽車已經跟凶器沒兩樣 沒收凶器我覺得剛剛好
...(恕刪)
感謝您回應
在下平鋪直敘
惡性超速比照公共危險罪起訴
比較符合法理比例原則
吊扣牌照,再下竊以為是行政單位恐龍腦袋便宜行事的產物
酒駕已成為全民公憤
但
酒精濃度依然劃下了
行政罰或刑法公共危險的界線
這是潛在法益侵害大小的立法比例原則
其實是有部分對價涵義的
而
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就連著作等身的老師們
都各有表述
舉例
同樣是
後車追撞導致"追撞者身亡"
是前車違規停車引起的
還是前車駕駛未持有駕照上路導致
在法律因果關係判斷上是有很大的不同
汽車是"交通工具",
惡性超速者若非"蓄意"以汽車為遂其"刻意侵害人身權""犯意"之工具
它就單純是汽車,而非"凶器"
駕駛該以公共危險罪起訴,而非蓄意殺人未遂
就如同
水果刀在成為"遭起訴之刑案證物之前",也就是一把水果刀
惡性超速有罪,汽車牌照何辜?
在下才疏學淺,還望各位先進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