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黃燈被撞,肇事歸屬是誰要負責


柯小希 wrote:
前面都說那麼多了你還...(恕刪)

又扯了一堆..你還是沒有辦法證明我錯..
拜託..不要東扯西扯..
一開始是你說我說錯的..搞了那麼多..
一樣鬼打牆..
然後又要扯其他法條..
接著又自我腦補的推論解釋我會怎麼想..

你..不累嗎?

柯小希 wrote:
前面都說那麼多了你還...(恕刪)

好了..我要收工了
原文出處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05153.00

資節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簡上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孟榛原名:趙婕.
選任辯護人 林啟瑩 律師
胡詩唯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7 月21
日100 年度交簡字第2771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
:100 年度偵字第854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
庭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趙孟榛緩刑年,並應依如附件所示本院一○一年度交附民字第
二○五號和解筆錄所載內容,按期向陳月珠、張巧又、張若梅、
張若芸支付損害賠償。
事 實
一、趙孟榛考領有合法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00 年2
月11日凌晨1 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搭載黃志友沿新北市○○區○○街往新海路方向行駛,
行經綠堤街35號處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
安全措施,且行車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
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夜間有照明、
直路、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趙孟榛見張基初行走於前方正在穿越道路而
暫停,竟疏未注意張基初仍在道路上行走即貿然駕車起步行
駛,趙孟榛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不慎碰撞張基初之右腳,致
張基初倒地,因而受有右股骨頸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張基初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趙孟榛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基初於警詢、偵訊時及證人黃志友於
偵訊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交通分隊A2類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1 份、車禍現場
與車損照片12張、現場監視錄影光碟翻拍照片3 張、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現場監視器光碟而製作之
勘驗筆錄1 份(見偵卷第15至18、23至28、49、50頁)及被
告提出之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6 張(見簡上卷第86至88頁
)在卷可稽。
二、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
安全措施,又行車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
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
條第3 項、第89條第1 項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既考領
有合法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見卷附被告駕駛執照影本)
,對於上揭規定自應知之甚詳,並應確實遵守,而依本件車
禍當時夜間有照明,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有車
禍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在卷可參,被告駕駛
自用小客車行經上開路段時,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暫停後
起駛時未讓步行之告訴人優先通行,因而將告訴人撞倒在
地,被告之駕駛行為顯有過失甚明;辯護意旨雖以當時視線
不佳,請本院斟酌被告能盡之注意義務云云,然行車時遇有
視線不佳之情,駕駛人本應提高其注意程度,小心慢行,且
被告已見告訴人行走於前方,尤須留意其動向,俟告訴人通
過後,再起步行駛,要不得單以視線是否不佳等情,據為降
低被告注意義務之事由。又告訴人確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右
股骨頸骨折之傷害之事實,有新北市立聯合醫院100 年2 月
21日第0000000 號診斷證明書1 份(見偵卷第20頁)、新北
市立聯合醫院100 年11月7 日新北醫歷字第1000012707號函
附之告訴人病歷資料影本1 份、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00 年10
月25日北消護字第1001518318號函附之告訴人於本件案發後
之救護紀錄表影本1 份(見簡上卷第34至73、77、78頁)在
卷可證,足認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上開傷害間,顯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
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好啦..你又要說這不是綠燈起步
還是這些法官自以為是解釋誤事..
你高興怎麼認為..我不會管你的..

鑑定常常令人噴飯..判決也常常烏龍..

口以嗎?
看判決文好累....

節錄一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交易字第2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國龍
選任辯護人 徐國勇律師
      黃育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偵字第3032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國龍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吳國龍於民國98年4 月29日下午8 時30分許,駕駛車號1737
- PJ號自用小客車,沿(改制前)臺北縣新莊市○○路由南
往北方向行駛至建國一路口停等紅燈,適簡妤欣自(改制前
)臺北縣新莊市○○路由西往東方向沿行人穿越道步行穿越
中正路。吳國龍應知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
,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
先行通過;且汽車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
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又無何不
能注意之情狀
,竟疏未注意簡妤欣正自前方穿越行人穿越道
之情形,猶貿然向前行駛,而其駕駛之自小客車右前車頭遂
撞擊簡妤欣身體右側,使簡妤欣往左側倒地,過程中並撞擊
正騎乘之車號099-DCG 重型機車行經與吳國龍所駕駛上揭車
輛同向右側之陳宜婷之左手上臂,簡妤欣因而受有左踝撕裂
傷、左膝挫傷、右小腿、右踝部挫擦傷、左踝開放性骨折、
左脛骨骨折等傷害。嗣經吳國龍報警處理,經警前往現場處
理時,吳國龍於職司偵查權之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當場承
認其為肇事人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簡妤欣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按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
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
,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交通安全規則第10
3 條第2 項、第89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是被告
於上揭時、地,駕車行經該路口,無論有無號誌指示,亦
即縱算燈號指示為綠燈,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均應暫停讓
行人先行通過,且於該路口紅燈轉為綠燈起步當時必要注
意其前方是否有行人正通過行人穿越道,並應讓行進中之
行人優先通行
,至於告訴人簡妤欣是否係闖紅燈穿越馬路
,僅為告訴人簡妤欣就本件車禍發生其有無民事責任上與
有過失判斷問題,並無解免被告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
過失犯行之成立。被告領有合格駕照為汽車駕駛人,於上
述時地駕車,自應遵守上開規定,而依上開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表所載,本件案發時天候情、夜間有照明、路面柏油
、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號誌正常,且依
據現場照片(見98年度他字第5401號卷第40頁編號1 、2
、3 號)而言,被告駕駛車輛於該路口停等紅燈,其前正
前方視野並無任何足以遮蔽視線情形存在,如被告於開車
前只要善加注意,應可發現從其左手邊出現之在行人穿越
道上之告訴人簡妤欣,是被告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
,被告疏未注意,而於起駛前未注意其前方有無行人行經
,且行經行人穿越道,未讓正在穿越該路口之告訴人簡妤
欣先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怡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000 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2,000 元以下罰金。
不想節錄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交簡字第1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
第1201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受僱於銀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平日以駕駛大貨車載
運紙板送交客戶,駕駛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
。其於民國98年11月9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8U-953號自用
大貨車,沿臺中縣大甲鎮鎮○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同日
下午2 時35分許,行駛至鎮○街○○○路口,因紅燈號誌停
駛等待燈號變化,欲右轉中山路時,其原應注意汽車起駛前
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
,且依當
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及障礙,視距
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賴○凌
(83年1 月生,年籍資料詳卷)騎乘腳踏自行車跟隨在甲○
○上開自用大貨車右側停等紅燈,賴○凌亦疏未注意騎乘腳
踏自行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甲○
○於號誌轉換為綠燈後,即貿然起駛,甲○○所駕駛之上開
自用大貨車右側車身護欄處,因而擦撞賴○凌騎乘之腳踏車
,致賴○凌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尺骨骨折、意外撞擊右上
正門牙、左上正門牙、致牙齦出血、牙齒稍微動搖等傷害。
甲○○於肇事後,在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為犯
嫌前,向到場處理本件車禍之警員承認為肇事人,不逃避裁
判而自首。
按汽車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
無障礙或車輛行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6款訂
有明文。被告駕駛大貨車自應盡上開注意義務
,依附卷之交
通事故調查報告(一)、(二)所載所示,當時天候晴、日
間自然光、路面乾燥、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又無其
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及此,貿然起駛右轉,以致
肇事,其應負過失罪責甚明,且被告之過失犯行與被害人賴
○凌之傷害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過失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以上..
全文自己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易字第6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之1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
第二○○六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七時五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7816-SF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
路由成都路往大雅路(自南向北)方向行駛,途經臺中市○
○路與華美西街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起駛前應注意左右方
有無車輛,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
,且汽車行駛時,
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
晴,晨間有晨光,路面為柏油、乾燥、無缺陷及無障礙物,
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詎其能注意,竟疏未注意
讓左方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猶貿
然起步以時速約四、五十公里速度行駛,適有丙○○騎乘車
牌號碼UGQ-552號輕型機車,沿臺中市○○○街由長安路往
文心路(自西向東)方向騎乘通過上揭交岔路口,亦疏未注
意車前狀況,因而甲○○所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前車頭遂與
丙○○所騎乘上開機車發生碰撞,

一、訊之被告甲○○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其所駕駛車牌號碼7816
-SF號自用小客車前車頭與丙○○所騎乘車牌號碼UGQ-552號
輕型機車發生碰撞,使丙○○人車倒地,致丙○○受傷等情
,然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辯稱:當時伊綠燈起步行
駛時,因左邊有同行車輛擋住伊左邊視線,故未見左方有丙
○○所騎乘上開機車前來,因而撞擊丙○○所騎乘上開機車
,且因當時伊起步太快,車速約四、五十公里,又未於撞擊
丙○○所騎乘上開機車時之第一時間踩煞車,致刮地痕長十
公尺,伊應無過失云云。
駕駛人起駛前應注意左右方有無車輛,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且汽車行駛時,應注
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八十九條第六款、第九十四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
查本件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本應注意遵守
上開規定,而依當時天候晴,晨間有晨光,路面為柏油、乾
燥、無缺陷及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一)附卷可查,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詎其能注意
,竟疏未注意讓左方行進中之告訴人所騎乘之上開機車優先
通行,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猶貿然起步以時速約四、五十
公里速度行駛,因而肇事,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易字第5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輔 佐 人 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2
949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戊○○考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於民國96年12月4 日上午
,騎乘車牌號碼INR-830 號重型機車,沿臺中市○○○路由
南往北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6 時35分許,行經忠明南路與
向上南路有行車管制號誌之交岔路口時,原應遵守道路交通
號誌之指示,於車輛面對圓形黃燈之行車管制時,表示紅色
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之路權,更應注意車前狀況
,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日天候晴朗,日間自然光
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線良好,且依
其智識、能力,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於行經上開交岔路
口時,見忠明南路已轉為圓形黃燈,已即將喪失通行路權,
竟疏未注意該交岔路口南北距離甚長,恐無法在圓形黃燈轉
換為圓形紅燈前順利通過路口,已不宜進入交岔路口,竟仍
貿然直行駛入欲通過該交岔路口,適考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
駛執照之丙○○,騎乘車牌號碼EP5-557 號重型機車搭載其
子甲○○,沿向上南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機
車待轉區停等紅燈,見其行進方向燈號甫由紅燈轉為綠燈而
起步前進時,亦疏未注意左右有無來車,並應讓行進中之車
輛優先通行,即貿然前行駛入路口
,以致戊○○與丙○○均
不及閃避,造成戊○○之機車右側車身與丙○○騎乘之機車
車頭發生碰撞,而人車倒地,致使丙○○因而受有左側遠端
脛骨腓骨骨折及頭部外傷之傷害,甲○○則受有左膝挫傷之
傷害。戊○○於肇事後留在現場,於犯罪尚未被有偵查權限
之人發覺前,即主動向據報前去處理且不知肇事者為何人之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交通分隊員警江定宏供承肇事犯罪而
自首接受裁判。

告訴人丙○○亦疏未注意起駛前,左右有無來車,並應讓行
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即貿然起駛進入路口,而肇致本件道
路交通事故,被告與告訴人丙○○人就本件道路交通事故之
發生,均具有過失,至為灼然
。告訴人丙○○及甲○○並因
本件道路交通事故,分別受有左側遠端脛骨腓骨骨折、頭部
外傷及左膝挫傷之傷害,已如前述,足見告訴人等之傷害,
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至於告訴人丙○
○人就本件道路交通事故之發生,雖亦有過失,惟此仍不得
解免被告過失罪責,附此敘明。
對了..
樓主
最後一個案例跟你的很像..
可以參考看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易字第565號

不過..結果不太好..闖黃燈的過失傷害..綠燈起步的..也有過失..
97年度交易字第565號
跟我的情況很像,這案例是怎麼判決的
我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約咨詢
事情遇到了還是要想辦法多問問
對方真的太貪了
賠償機車的車禍變成賠償汽車的車禍
而且對方來撞我的,對方也有疏失,也許丙方追撞乙
還全部算在我頭上
路口有監視器,希望證據還在
路口監視影帶資料會保留多久呢
問里長還說要去警察局調里長沒負責監視器

jay888 wrote:
97年度交易字第56...(恕刪)

就該名法官判決理由
-------------------------------------------
一、戊○○考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於民國96年12月4 日上午
,騎乘車牌號碼INR-830 號重型機車,沿臺中市○○○路由
南往北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6 時35分許,行經忠明南路與
向上南路有行車管制號誌之交岔路口時,原應遵守道路交通
號誌之指示,於車輛面對圓形黃燈之行車管制時,表示紅色
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之路權,更應注意車前狀況
,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而當日天候晴朗,日間自然光
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線良好,且依
其智識、能力,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於行經上開交岔路
口時,見忠明南路已轉為圓形黃燈,已即將喪失通行路權,
竟疏未注意該交岔路口南北距離甚長,恐無法在圓形黃燈轉
換為圓形紅燈前順利通過路口,已不宜進入交岔路口,竟仍
貿然直行駛入欲通過該交岔路口
,適考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
駛執照之丙○○,騎乘車牌號碼EP5-557 號重型機車搭載其
子甲○○,沿向上南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機
車待轉區停等紅燈,見其行進方向燈號甫由紅燈轉為綠燈而
起步前進時,亦疏未注意左右有無來車,並應讓行進中之車
輛優先通行,即貿然前行駛入路口,以致戊○○與丙○○均
不及閃避,造成戊○○之機車右側車身與丙○○騎乘之機車
車頭發生碰撞,而人車倒地,致使丙○○因而受有左側遠端
脛骨腓骨骨折及頭部外傷之傷害,甲○○則受有左膝挫傷之
傷害。戊○○於肇事後留在現場,於犯罪尚未被有偵查權限
之人發覺前,即主動向據報前去處理且不知肇事者為何人之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交通分隊員警江定宏供承肇事犯罪而
自首接受裁判。

告訴人丙○○亦疏未注意起駛前,左右有無來車,並應讓行
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即貿然起駛進入路口,而肇致本件道
路交通事故,被告與告訴人丙○○人就本件道路交通事故之
發生,均具有過失,至為灼然。告訴人丙○○及甲○○並因
本件道路交通事故,分別受有左側遠端脛骨腓骨骨折、頭部
外傷及左膝挫傷之傷害,已如前述,足見告訴人等之傷害,
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至於告訴人丙○
○人就本件道路交通事故之發生,雖亦有過失,惟此仍不得
解免被告過失罪責,附此敘明。
------------------------------------------------------
意思就是進入該路口前已經是黃燈..路口很長..應該要停下來..
但是貿然進入..所以認為他有過失..
同樣的..對方綠燈起步前..未禮讓行進間的車輛..一樣有過失..
即使對方也有過失..但是不能免除被告的過失..
白話的說..雖然對方也有錯..但是不能因為他犯錯..被告的錯就可以免除..

這是刑事的判決..
民事上..如果雙方都有過失..自然可以討論賠償金額的比例..
但是如果對方硬要那麼多錢...
也只能讓對方告
以這個案子來說..過失傷害被判了55天..一天1000元..
總共是5萬5..外加前科..

如果民事庭上肇責是50:50
對方要求的金額打對折..
你還是要賠7萬5..外加繳給國家的5萬5..
其實少不了多少..還多一項前科..特別是如果你之前沒有前科的話..

當然..這是這位法官的見解而已..
不見得每個法官想法都是這樣..
你可以再參考看看法律扶助給你的意見..

我的建議是..如果打官司..
你要付出的金額不會少多少..
如果可以..能夠在調解會上殺點價..
展現你的誠意..但是也告知對方你的困境..
拉近雙方價碼的差距..
和解對你來說..可能傷害比較小..

或許..法律扶助那邊..會有不同的想法..

助您好運..


謝謝chuenjia大大的詳細回答,事情沒解決就是沒落幕
問法扶沒結果,那個人都沒幫到忙,運氣好差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