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要我賠11w 好無奈!!目前正在準備上法院

聰明的就貼個兩萬 五萬處理掉

就是擺明要用刑事壓你了...
易科罰金加上最後該賠的還是跑不掉, 省不到哪去還要背一條。
謝謝大家的建議 問題是保險公司覺得對方敲詐不願意賠償

所以得等到走完法院我背個過失判下來的金額他才爽

話說對方目前看的到的單據才3萬出頭... 醫療證明也沒開要休息幾天..

就說要四個月補償 還說他還沒敷好 後續醫療零零總總加起來要11萬 ...才願意合解

今天我的狀況已經很不好了 他還要這樣敲 而且車禍是大家都不願意的事 經過此訓

我決定明年換保險公司 都是保險公司 業務員不變通 人家都說我這業務很機車..

下班時間不管事 ..不是說30分到事故現場 我從來沒看到過

只有調解三次有看到業務本人 新安東京 我算領教了
你好 我是視線不良不知道有車 不是不禮讓 謝謝唷
絕對路權就是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先行.除非你能舉證對方衝很快沒有閃避動作,如此對方才有肇責比例.申請鑑定再說

zr7 wrote:
謝謝大家的建議 問題...(恕刪)


保險公司的部份要你去施壓

他們一定不管刑事的問題,你去吵一吵
看他們底限在哪。
我吵到濫了 保險的底限就四萬 對方底限11萬 不二價

這怎麼談 甚至我說 保險是一年一約啦 了不起明年換一家罷了

檢察官叫我去給保險施壓 弄清我強制可以賠多少 第三又多少

連對方單子都沒看就覺得11萬合理要送鑒定 應該已經在起訴中了..
zr7 wrote:
我吵到濫了 保險的底限就四萬 對方底限11萬 不二價

這怎麼談 甚至我說 保險是一年一約啦 了不起明年換一家罷了

檢察官叫我去給保險施壓 弄清我強制可以賠多少 第三又多少

連對方單子都沒看就覺得11萬合理要送鑒定 應該已經在起訴中了.....(恕刪)


過失傷害最重也才六個月,
這種小車禍不可能判那麼高,
只要判2個以內你都划算吧!!

zr7 wrote:
我吵到濫了 保險的...(恕刪)


加油

一般來說沒有不能談的價錢,跟他說你真的很困難。

但是有誠意解決,找個人居中協調也行。

保險公司都麻很機車,你保的再高也要看他們要不要賠...
zr7 wrote:
謝謝大家的建議 問題...(恕刪)

我車禍到現在快滿三個月(我是被害者)
我來分享我所知道的!

保險公司不願意賠.不想拿出那麼多來賠
檢察官及網友都說給保險公司施壓
你可以打電話去保險公司的客服申訴
再不行的話.可以到金管會申訴
因為我不是肇事者.所以我只懂這些!

不知道你事發到現在多久了?
假設過四個月了.民事訴訟及強制險理賠期限還有20個月(兩年期限)
對方手上單據有三萬多.我們算三萬好了
對方挫傷有哪些?這20個月裡.受傷的部位有病變
都算在這次車禍事故中所產生的傷害
對方後續20個月裡.全年無休的去看門診
算掛號費就好.不包含藥品.掛號費一次$50元
一個月30天就$1500.20個月就三萬..

對方在兩年期限的前一個禮拜
去向你的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及提告民事侵權損害
前單據三萬加後續單據三萬=六萬.對方一定能領到理賠金
再來車損算不多不少一萬就好.對方提小額訴訟
跟法官要求車損及精神賠償.精神賠償誇張的提十萬
最後法官判賠.車損折舊後的金額與精神賠償共兩萬

民事.你還要為了這兩萬跑來跑去.上班要請假.讀書要請假
兩萬.你不爽給對方.除非你名下無財產及不在有薪資轉帳的公司上班
前面的刑事.有人說只會判兩個月內.可易科罰金一天以一千元算
幸運一點.被判拘役30日(不留前科)=三萬
不幸的話.被判有期徒刑(留前科)一個月=三萬

有人說到過失傷害是很輕的罪.上了法庭不會被判罪.且犯後態度良好
非常有誠意的跟對方合解.是對方不合解.對方敲詐.對方獅子大開口
對方用提告過失傷害當籌碼...等等手段
法官得知後會輕判或不判..

以下被告上訴被駁回的裁判書可以參考看看
【裁判字號】 101,交簡上,106
【裁判日期】 1020208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裁判全文】
臺灣xx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簡上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xxx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10
月22日101 年度交簡字第1657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號:臺灣xx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5630號),提起
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xxx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且核屬自首,遂引用刑事訴訟
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4 條第
1 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原判決略載為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量處被告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
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詳如附件)。惟補
充如下:(一)告訴人xxx亦有疏未注意騎車行經無號誌交岔
路口時,應減速慢行,及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二)惟告訴
人就本件過失傷害之發生,雖亦有疏失存在,然被告之過失
行為既與告訴人受傷之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自無從因此
阻免其過失傷害犯行之成立,併此指明。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且素行尚可,又被告係因駕車一時疏失,而觸犯刑章,且犯後
已坦承犯行,並於事發後多次主動探視告訴人,更從未拒絕
或缺席任何一次與告訴人調解之場合,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以避免訟累之心意,昭然若揭,足認被告確有悔意,且對賠
償告訴人損害一事亦積極面對,對告訴人提出之賠償金額更
逾越告訴人所受損害,原審量刑時未及考慮,確有未恰。衡
情此類交通事件,加害人多為避免訟累,無不盡力與被害人
達成民事和解,僅有少數加害人為圖卸責而於事發後脫產或
避不見面,本件被告皆無上述情形,又此類交通事件,被害
人巧立名目,以手握刑事撤告權為籌碼,只為圖高額賠償金
之案例並非少見,本件告訴人即恐有類此之舉,是以,倘法
院僅以雙方民事和解尚未達成,而未深究民事和解迄今仍無
法達成之原因,即認加害人犯後態度有可議之處,顯非公允
,日後亦恐怕助長被害人藉此以刑逼民,獲取逾越其所受損
害之高額賠償金,更因此受有利益之歪風。而被告經此起訴
、審判程序,亦已知所警惕,且無再犯之虞,審酌被告素行
、過失程度、告訴人亦同有過失責任、所生之損害及其犯後
態度等情狀,認原審所宣告之刑度及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恐對被告過苛,又為遏止日後類此交通事件,被害人巧
立名目,以手握刑事撤告權為籌碼,只為圖高額賠償金之歪
風,對被告所量處之刑,應以暫不執行並宣告緩刑為適當,
爰依法提起上訴云云。

三、經查:
(一)按關於刑之量定及緩刑之宣告,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
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
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以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參
見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意旨)。又按緩刑之宣
告與否,乃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行
使此項職權時,固應受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
之支配;然此所稱之比例原則,指行使此項職權判斷時,須
符合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不得逾
越此等特性之程度,用以維護其均衡;而所謂平等原則,非
指一律齊頭之平等待遇,應從實質上加以客觀判斷,對相同
之條件事實,始得為相同之處理,倘若條件事實有別,則應
本乎正義理念,分別予以適度之處理,禁止恣意為之(參見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28 號判決意旨)。本件原審審酌
被告駕駛汽車上路,本應謹慎注意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其
他參與道路交通者之安全,竟因前述過失,與告訴人發生車
禍,致告訴人受有前開傷害,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
,賠償其所受損害,實屬可議,惟念其於犯後已坦承過失,
且無犯罪前科、素行尚佳,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可稽,復衡酌其過失程度、情節、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經核原審業已參酌本件量刑上所應參酌之各項情狀,而
在被告所為犯行之責任基礎下科刑,認事用法尚無不合,量
刑亦難遽認失出,是以被告空言上訴,且未具體指摘原審有
何違法不當之處,其上訴自無足取,應予駁回。另被告與告
訴人雙方事後是否和解,以及其等若未和解,其未能和解之
原因為何,至多僅係作為法院對被告量刑上之參考,要與犯
罪事實之認定無關,而原審業已審酌雙方迄今仍未和解等情
狀,酌情予以量刑,要無任何認事用法不合之處。被告執此
上訴,亦非有理由。
(二)至被告固於本院審理時辯稱:我知道的訊息是告訴人所受的
傷沒有那麼嚴重云云(見簡上卷第19頁背面頁)。惟依被告
前揭所稱,可知被告認為告訴人所受的傷沒有那麼嚴重,並
非有何憑據可資佐證,僅係依其所聽聞而做出之判斷,是否
可採,已非無疑;況且,並無任何證據顯示開立該紙診斷證
明書之醫師與雙方有任何關係或利益糾葛,衡情該醫師自無
虛偽填載該紙診斷證明書有關告訴人所受傷勢之必要,故被
告此部分所辯,仍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仍執詞上訴,指摘原審判決量刑過重,
並請求宣告緩刑云云,俱屬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8 條、第
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xxx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xxx
法 官 xxx
法 官 xxx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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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只能建議你再去跟對方談談.別忘了對保險公司施壓
如果還是沒好的結果.那就以平常心去等待司法判決
上面的上訴理由.到時候你也可以用看看.盡力而為就好!
就衰呀 保那麼久 07年開車到現在也才出這一次車禍 就遇到這種的

我也沒接過紅單過 也沒前科 對方說要講我也都有到 我也在他們面前一直施壓給保險

但是保險我保再多 他們覺得不合理也不會賠 只會說他們要告我也不是那麼容易

最後我沒錢也沒辦法 只好硬著頭皮走法院 我也很無奈呀

我已經做好最後打算了 與其這樣被吃死死的不如罰金給國家 也不能養大這種人

每次看他們那副嘴臉 氣就來 今天我這樣他們就敲成這樣了 下次別人衰小 遇到他們不更慘

所以只好如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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