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對方要求的賠償金太離譜...怎麼談下去呢(詳述於內文,請各位大大給點建議,謝謝)


凸01凸 wrote:
你錯了 就算機車掃到...(恕刪)


01上聽到的比碰到的多, 我拿一個我同學活生生的例子講給你們比較好了.

約七年前, 我同學在內湖重劃區(行愛路那邊)晚上約十點多開車一行三人, 他的路燈是閃黃燈, 對方為橫向的道路也不小但為閃紅燈. 我同學沒超速, 速度只有在約40左右, 對方閃紅燈理應先停再行. 但他不是, 超速非常的快,也沒先停再行, 他衝出來時(他應先停再行的)你根本無法反應, 駕駛座這邊的保桿過了, 機車車尾掃到客座那邊的保桿. 當場滑出, 撞到水泥護欄氣胸死亡.

事後我同學找了交通大隊以及交通大學來做肇責分析, 兩個結論都是我方的肇責為0.

對方的父親本來是肝癌快掛了, 結果他兒子死後他移殖了他的肝活了過來. 保險什麼該先賠的都賠了(幾百萬先領了), 再來就開庭吧! 照前面我所講的, 兩次的分析肇責都是0大家覺得法院會怎麼判? 那次並不需要出庭所以我同學沒有去. 結果律師通知說法院判我同學有刑責. 對方就抓著這一點開口除了保險賠的之外還要再賠2200萬. 後面有人在指導.

後來我同學當然是聘律師打官司,最後怎樣我們沒有再去問, 只知道為了這鳥事他有五年被搞得很慘, 三不五時要出庭, 出國拜訪客戶等都受到影響.

以上法院的判例不知道大家看了又覺得怎樣? 今天要是你是當事人的話你還是會覺得死者為大嗎? 你自己要亂飆害死自己還要拖人下水嗎?? 這是什麼怪邏輯?? 這是對應到我所說的已過2/3才撞上最好的一個例子吧! (亂飆不是我說的, 是騎在他後面的同學說的, 本來該右轉回家了, 不知似中邪一樣的加速狂衝, 其實出車禍的地點並不是他該走的路, 這是第一次筆錄時在醫院裡他同學說的, 但後來在法庭上竟然翻供.還好有當初的筆錄要不然真的扯都扯不清.)

vince0928 wrote:
網上嘴砲的還真的是很多, 常有人說事故兩方面都有責任, 但我覺得這未免有點太超過解釋吧??

上面有人提到因為汽車駕駛這邊是閃紅燈, 所以會佔70%的肇責,這是哪一條法規定的? 今天要是閃紅燈的過完2/3了, 閃黃燈的掃到汽車的尾巴, 難道閃紅燈的部份還是70%?? 亂七八糟)


依我的年齡來講...你說的這些早期是成立的
一開始我在01這也偶而被叮..法規過時,後來是多吸收多接觸新的交通法規後,才沒有再講出舊法規條文

依樓主的例子...現在就是還是很多人秉持著(我先到我先嬴的法規觀點),因為要限制這些人的行為會危害到其他人,所以才有所謂的絕對路權論

閃燈紅的那方絕對不可以防礙閃黃燈的這方的行車動線,這就是今天的解答
轉彎車過了中線後 擁有路權
或者說 支道車過了路中間 擁有路權

很早就被刪除了

早期 車禍糾紛 這個部分爭議太多了
承審法官被煩得要死

最後重新修法 將路權簡化

只有
支道 幹道
轉彎 直行
、、、、

以免除紛爭
我覺得板主要負百分之百的肇責應該不對,因為對方無照駕駛,基本上就要負擔一定的肇事責任!

yanyu_911 wrote:
依我的年齡來講......(恕刪)


我覺得台灣交通的亂象在政府在法律的層面該負起絕大部份的責任, 台灣有些法的部份根本就是亂立一通, 所以才會有如"應注意而未注意"這一類狗屁倒灶的事一直在發生. 對車禍的判決會產生一些不公平的狀況外,也會讓有些有心人士拿著這個爛法加以利用,反正不管我怎麼錯你也是會被拖下水嘛!(假車禍就是很明顯的例子) 這就是爛法產生的反效果,也讓人民根本就跟不上世界的進步, 原地踏步就算了還走回頭路更慘!

要是光以閃紅燈不得干涉閃黃燈這一點的話其實說不通(純討論), 第一, 在路上閃黃燈跟閃紅燈並不如電腦時序有去區別現在是你的優先權還是我的優先權, 說穿了燈號就是要大家速度放慢小心行駛(說真的閃紅燈你真的看得到完全停止再行的嗎? 根本就是看到鬼).

今天要是說閃紅燈的一定要讓閃黃燈的(或以幹線支線來講也一樣) 假設今天閃紅燈看到閃黃燈方面車輛還很遠(好比說還有一個路口)故其穿越路口已過路寬過半甚至快過完了, 閃黃燈這邊一個冒失超速的傢伙再從後撞上(這種例子我曾在高雄九如路看過一次),照前面講的紅黃路權的話那閃紅燈那個豈不幹到翻掉??(在國外的話這類案例撞人的這個,不但拿不到賠償還要去賠被撞人的損失耶!) 這類的案件不應該只是偏頗傷亡的一方, 而是該釐清真正肇責的原因, 法不嚴明, 人老是抱著僥幸的心理怎麼會守法?? 法從頭就在亂, 人民就跟著亂.

vince0928 wrote:
今天要是說閃紅燈的一定要讓閃黃燈的(或以幹線支線來講也一樣) 假設今天閃紅燈看到閃黃燈方面車輛還很遠(好比說還有一個路口)故其穿越路口已過路寬過半甚至快過完了...(恕刪)


既然看到了就要等他先過

因為這就是法規

自己搶快被撞上的!
在內線開著TOYOTA被外線的TOYOTA超車!!!你說悲不悲哀!慚不慚愧!丟不丟臉!
凸01凸 wrote:
既然看到了就要等他先...(恕刪)


您~~ 看不懂我寫的嗎? 是還差一個路口咧?? 有人法規是這樣用的嗎? (今天是要上說文解字是不是??) 那我看到他還有2條街呢? 3條街呢? "因為你看到了~ 所以都要停下來等他過是嗎??"

vince0928 wrote:
您~~ 看不懂我寫的...(恕刪)


法規是死的

我不能跟你說搶快衝過去就對了

至於上了路 要怎麼走就。。。。。。

大部分法官就是用鑑定表在判

就看法規怎麼區分對錯了
在內線開著TOYOTA被外線的TOYOTA超車!!!你說悲不悲哀!慚不慚愧!丟不丟臉!
你根本無法反應, 駕駛座這邊的保桿過了, 機車車尾掃到客座那邊的保桿. 當場滑出, 撞到水泥護欄氣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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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同學確實是有過失,他路權小但你同學撞了他表示你同學有應注意而未注意,過失責任在1~3成之間,可能一成機率最大。不能因對方違規就將其撞了,除非法官認為你連反應的時間都沒有,例如快速從車陣中衝出,你的視線完全被隔壁車遮住了。


事後我同學找了交通大隊以及交通大學來做肇責分析, 兩個結論都是我方的肇責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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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結論只供法官參考用,法官最後會依自己的專業來判定,所以也會出現二審法官推翻一審法官的判決。


今天要是說閃紅燈的一定要讓閃黃燈的(或以幹線支線來講也一樣) 假設今天閃紅燈看到閃黃燈方面車輛還很遠(好比說還有一個路口)故其穿越路口已過路寬過半甚至快過完了, 閃黃燈這邊一個冒失超速的傢伙再從後撞上(這種例子我曾在高雄九如路看過一次),照前面講的紅黃路權的話那閃紅燈那個豈不幹到翻掉??(在國外的話這類案例撞人的這個,不但拿不到賠償還要去賠被撞人的損失耶!) 這類的案件不應該只是偏頗傷亡的一方, 而是該釐清真正肇責的原因, 法不嚴明, 人老是抱著僥幸的心理怎麼會守法?? 法從頭就在亂, 人民就跟著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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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的要過是可以但要保證自己完全不會被撞到,被撞到了就是有過失。


在國外的話這類案例撞人的這個,不但拿不到賠償還要去賠被撞人的損失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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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講的是絕對路權依我所知路權大的就是絕對對,發生事故完全不用賠,像你同學的狀況發生在國外就完全無事故責任。


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且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路口安全,並小心通過。
回文太多了,沒時間一篇篇看
我只告訴你
如果別人撞傷你家小孩需植皮,給你5萬你覺得補得回來嗎?
光是閃紅燈這點你的責任就比較大
何況對方還受傷,算蠻嚴重的
5萬還想上來叫大家給意見
對方如果也上mobile01來問意見,我想過幾天說不定就變成50萬了
保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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