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真危險, 很多人不怕死


Shawn732 wrote:
然後就維持這個速度輕鬆的在中線開.
後來有輛休旅車快速從我後方逼進.
貼在我車後閃燈, 好像是要我讓道.


後方車比你快的時候,讓一下道路沒關係
五楊只要兩台你們這種人,後面真的氣整路
Shawn732 wrote:
所以你也知道這是第三世界國家的開車方式呀.
要超車自己想辦法呀, 用逼車的只是讓人感覺水準低落而已

不曉得日本跟美國你會說他是第幾世界的國家
人家拿第三世界的來跟你比,已經是很給你面子了
真奇怪,給臉不要臉,還真是馬不知臉長~
chiang:你殺(砍)了一個我(文章),還有千千萬萬的我(文章,不同的網站)...

depper wrote: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Shawn732 wrote:
一、台端95年5月31日電子郵件敬悉。



你找新一點的來戰好嗎?


Shawn732 wrote:
因此,
若有車輛違反速限規定,警察單位仍得以開立罰單。


並不是你把它弄成紅色的來跳針就是對的
這裡並沒有說你有權力擋在那裏~這裡講的一樣是警察單位開罰

depper wrote:
1.你可以用最高速限開在內側,但是不能擋到別人
2.我開最高速限了,擋到後面車,可是它超速
高公局:超不超速不關你的事~你擋道路是你不對~他超速警察會抓


這是片面解釋

法律規定的讓路是"允讓".
也就是要尊重前車的意願, 不能逼迫前車違規.
我如果已達速度上限就不能算是占用車道

意思是說.
如果我的前方跟右方有空間, 後車表示要超車, 我要讓出車道, 但不能用逼車的.
逼車是違規的:

第九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一、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記得是"允"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depper wrote:
並不是你把它弄成紅色的來跳針就是對的
這裡並沒有說你有權力擋在那裏~這裡講的一樣是警察單位開罰


回函可沒說可以逼車+超速
違規就是違規.
不要把回函無限上綱了
Shawn732 wrote:
這是片面解釋法律規定...(恕刪)


不要模糊焦點!

逼車 是因為你死不讓!
你要是隨時注意路況,
發現後方有車輛接近(甚或超完車後立即回到外車道),
你根本沒有機會被逼車或被閃大燈!

「讓不讓後車」這是你的行為,
逼車閃大燈是他人的行為。

我們在討論的是你的行為!!!
法條是搬給講不聽的人看,沒想到看了法條還是歪理一堆一樣講不聽



捷克~這真是太神奇了

A-tao wrote:
逼車 是因為你死不讓!


他聽不懂就算了啦~只會繼續遇到被人家閃大燈按喇叭罷了
甚至哪天遇到煞不住的都有可能
他爽就好

depper wrote:
他聽不懂就算了啦~只...(恕刪)

真的!!
Shawn732

做人不要那麼自私,
什麼都自己爽就好!

哪天遇到一個煞不住的,
你沒有討到什麼便宜。

ketsu019 wrote:
這回文倒也蠻好笑的 最高速限既然是100 容許值是你說的算嗎??

哪天有人定速100開在你前面 是他龜車還是你超速??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大大很像挺喜歡不遵守法律的吼

你定速100,我開到109都還在彈性範圍內怎麼會是超速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容許值當然不是我說的算,你分不清楚是我再留言還是政府嗎?

我定109都已經彈性範圍10公里緊繃了,是要擋誰?只擋違規超速啦

我留言所說的是定速109,已經是法條說指的最高速限緊繃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你還說我擋道?那試問大大是否已經超速了?

不要在那邊跳針說什麼有人時速90~10X擋在前面了,90難道是最高速限了嗎
A-tao wrote:
不要模糊焦點!
逼車 是因為你死不讓!
你要是隨時注意路況,
發現後方有車輛接近(甚或超完車後立即回到外車道),
你根本沒有機會被逼車或被閃大燈!
「讓不讓後車」這是你的行為,
逼車閃大燈是他人的行為。
我們在討論的是你的行為!!!


路況一開始就跟你說啦:
再講一次:
1) 從後方快速逼近
2) 貼近後閃燈.

我總是要看我自己路況安全才能讓吧?
不然他就走別的車道呀, 左邊跟右邊都有車道.
就算要我換車道, 我也要看右方車子的安全距離夠不夠.
我覺得安全才能讓. 所以要看我的時機.
這才是符合規定, 有禮貌的安全駕駛.
總不能逼我要超速或是進入其他車子的安全距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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