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難聽點,交通部的函釋只是給機車族看爽的而已,地方政府要依照還沒修正的相關法規執法,拿出位階低的函釋搞不好還會被打槍.............施壓給交通部盡快向立院提出和函釋內容相符的相關法案修正提案並三讀通過才是首要之事。
liaof9949 wrote:說難聽點,交通部的函釋只是給機車族看爽的而已,地方政府要依照還沒修正的相關法規執法,拿出位階低的函釋搞不好還會被打槍.............施壓給交通部盡快向立院提出和函釋內容相符的相關法案修正提案並三讀通過才是首要之事。 呵呵實情就是這樣函釋跟法規抵觸...法規沒修改之前就是依法規行事法規哪有啥語病
黃色小鸭 wrote:公文(函釋)跟法規抵觸誰位階比較高?誰文字有語病?不用解釋了吧 我不是法律專家,但,法律都是可以被修改、被解釋的(大法官如果釋憲,那要照釋憲來做事?還是原始文字?)公路總局要開放三車道,他們也要想辦法,能解釋得過去才行,不然就要修法黃色小鸭 wrote:為何你會把【無標誌或標線者】解讀為該地無任何交通標誌或標線??? 或許可以這樣想:道安99條:『(1)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2)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前面(1)不成立時,才適用(2)一條車道,沒有寫『禁行機車』,也不是其他車種的專用車道,機車行駛在上面,算不算『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wetty wrote:或許可以這樣想:道安99條:『(1)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2)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前面(1)不成立時,才適用(2)一條車道,沒有寫『禁行機車』,也不是其他車種的專用車道,機車行駛在上面,算不算『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你應該要這樣想該法條中的【標誌或標線】是指 【禁制】或【指示】機車行駛之車道的標誌或標線非一般交通標誌或標線這樣就沒問題了
黃色小鸭 wrote:你應該要這樣想該法條中的【標誌或標線】是指 【禁制】或【指示】機車行駛之車道的標誌或標線非一般交通標誌或標線這樣就沒問題了 我也認為這是立法的原意如果法條文字一開始就講明,就沒有這些問題了不過,就像前面說的,法律是有解釋空間的(雖然我的解釋沒有法律效果,網路嘴砲而己)但公路總局,敢發新聞說,原則上開放三車道(其實還是有給各縣巿政府決定的空間)他們就要在法律上解釋得過去『公路總局近日發函宣布,省、縣道及該局代管道路,凡是單向為二或三線車道的道路取消內側禁行機車,四線車道則將禁行車道數由內側二個縮減為一個』
wetty wrote:我也認為這是立法的原意如果法條文字一開始就講明,就沒有這些問題了 講明?倒不如說有些人閱讀理解能力有問題吧同樣的道理: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網上吵最兇的第三款依你們的邏輯也是有問題的???也不用遵守了???同條其他款也是一樣道理 我就不貼了
公路總局說,原則上開放三線車道,給250以下機車行駛如果99的文字是如黃鴨大的解釋,則公路局一定要在內側車道掛上一個此車道可行駛機車的牌子,才能成立其合法性如果不掛,則是公路局採取了如我前面所用的解釋方法黃色小鸭 wrote: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走高速公路的時侯,有看到『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牌子所以解釋為『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也是成立的常常在想一個問題,如果高速公速入口匝道那塊禁行機車的牌子拆掉,重機可不可以騎上去?
第 99 條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這不是很簡單,有標誌就依標誌行駛,沒標誌或號誌才依下列行駛既然都有兩段式左轉的標誌,當然依標誌指示的行駛個人覺得兩段式左轉的政策是好的有些路大條機車在中間等左轉是蠻危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