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02 泰山區明志路中華街車禍 -- 婦.小孩行進斑馬線遭撞

Iria2 wrote:
哀,不用跟他們說了,就當他們贏了好了
請他們去公路局上課都不去了,硬要在這邊掰
上課是很難嗎?
反正等不幸遇到,自然會有法官教他們

另外,上面貼的幾則影片如果不是行人穿越道的
就別拿出來混淆視聽了,現在在講的是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絕對路權"
行人在附近有穿越道的地方不走穿越道而跨越車道,法有明定是行人的錯,沒啥好爭的
再講一次,去上課很重要^_^

有人說行人在行人穿越道和路口沒優先路權嗎?

樓上貼的也是說優先路權 正好打你一巴掌

而且
行人闖紅燈就沒錯?你駕照用雞腿換的嗎?

再來

判決書內容都貼出來給你看了

不知道誰在掰勒 法官都教你了 還看不懂啊???

要不要我多貼幾個法官判決給你看?

wengjs wrote:
你確定如果發生什麼事,她會自責??

我覺得不會......(恕刪)


因為都是別人的錯!
percylin wrote:
看來就是最後這一條了。看來除非駕駛有盡到應盡義務,有完全無過失的狀況,像是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165460&ctNode=24958&mp=001

所述,否則很難避免賠錢。

大家還是小心哪。

你貼的這個正好跟重機騎士踹女童那個案子
女童違規的情形一樣

跟本棟討論的不一樣

本棟討論的是行人在行人穿越道和路口的優先路權

錯誤的是有人說行人在上述地方是絕對路權 不用遵守交通規則 肇事不用負責............

前面我已經糾正過了 但有人還在嘴硬


在上述地方駕駛肇事撞到行人一定有肇責 甚至加重刑責
唯一例外就是法官認為猝不及防 駕駛就有可能全身而退
斑馬線無敵條款 就跟應注意未注意的惡霸條款一樣爛
哪天某個法官撞上闖紅燈的歐巴桑時
看會不會有不一樣的判決 或者修法
黃色小鸭 wrote:
有人說行人在行人穿越道和路口沒優先路權

貼吧,應該很多人有興趣
皮爾 wrote:
斑馬線無敵條款 就跟...(恕刪)

看看01網友的案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16089&p=1

你還覺得刑法第14條【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是惡霸條款嗎?

有問題的不是法條 而是某些法官無限上綱

再者
行人斑馬線無敵不是道聽塗說不然就是把行人優先路權誇大了

交通部路政司69.12.20. 路臺監字第0九六六四號函
汽車及行人遵守行人穿越道規定之釋疑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三條,係針對汽車行近行人
穿越道時應遵守之規定,目的在確立行人穿越道之權
威,以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
二款之立法精神,但該項規定並未排除行人穿越行人
穿越道時,仍應遵守有關穿越之規定。

eric62 wrote:
貼吧,應該很多人有興...(恕刪)

不好意思
我前面已經貼一個路口的 一個斑馬線的

應該是換"你們"貼個行人違規不用負肇責的來看看

不然某些人口說無憑 逞口舌之快罷了...
沒資格伸手(不是說你)


PS:看你前面的回覆都不知道你想表達啥
你貼的也不是行人闖紅燈啊
先不論霸王法條惡不惡的問題,行人闖紅燈本身就是個腦殘行為吧?

今天這三寶只是好運輕傷,若機車換成貨車呢?變成肉泥再來談路權有什麼意義...

「我踩斑馬線我無敵」才是最要不得的觀念
不要講什麼肉泥的
只能說,違規就是違規,不能因為站在斑馬線上違規就消失了,絕對不可能無限上綱
害人又害己,雙輸,徒留麻煩與遺憾

袋鼠人 wrote:
先不論霸王法條惡不惡...(恕刪)
無論騎車或是開車,隨時保持警戒才是王道!!
時時警惕自己正駕馭著殺人機器
撞到路人才在靠北法律站在行人的那一方?
法律其實是在保障弱勢的一方…大家都會有老弱婦孺的家人
要駕馭快車請去無人的山路或凌晨的高速公路去爽
在市區就安份些,將心比心
路人闖紅燈是不可取的行為,但騎士遠遠就看到婦人帶著小孩過馬路還不減速?真希望他能被判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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