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predator wrote:
不是喜不喜歡的問題是...(恕刪)
我也很常接到電話關切電話要轉寄總局˙或高抬貴手不要記那麼多
最近遇到一個問題:
有一台車1分鐘內(兩個路口)檢舉了4條,跨越雙白線變換車道、未依車道號誌左轉、雙黃線逆向與、
未達路口中心搶先左轉,承辦人員說1分鐘內如果開兩張單,會無法入系統,就算入了系統,罰單也無法
繳納,會被申訴,有人遇過這種問題嗎?
曉得 wrote:
有關匿名檢舉相關規定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
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
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
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三個月。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
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份。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受理人員針對檢舉資料內容是否明確應為主要判斷依據,其次是檢舉人所留下的聯絡資料能否聯絡到檢舉人?若無法聯絡到檢舉人,萬一違規行為人提出行政訴訟,受理人員必須聯絡檢舉人同意出庭擔任證人,法院始得依照警察機關所提供檢舉人資料寄送開庭公文。假設聯絡不到檢舉人,警方在法庭上可能只能針對檢舉資料內容進行舉證。萬一法官不採認,罰單很可能會判決撤銷,處理人員可能回去還會受到行政處分。
為避免上述情況發生,對於匿名檢舉與違規車輛車籍有問題這類檢舉,警方通常會以不宜舉發處理。換成你是警方受理人員,應該也會這樣處理,因為現在違規人會無所不用其極的抗辯,以合理硬凹違規的行為。
若檢舉日期時間、車號、違規事實、違規地點不夠明確,警方在進行查證上可能要花很多時間。所以如果是在高速公路或是快速道路上的檢舉,需要附上該道路編號、方向以及里程數,最好是在檢舉資料上載明。因為行車紀錄影像除非是拍到整數里程牌(大片的) ,否則很不容易辨別在護欄上小片的里程牌數字。如果是在一般道路,有門牌號碼最精準,或是有道路名稱、方向與交叉路口名稱也可以提供辨識。萬一沒有門牌,至少要提供路口距離位置,例如XX路向西(XX路口前XX公尺)。如何算道路長度距離?一條白線長6公尺,白線與白線間距4公尺,請有需要教訓亂開車的各位慢慢算。受理人員收到詳細的檢舉資料後,在最正確鑿的情況下,只要放心的開罰單,大家都很開心,只有收到掛號的人不開心而已。
至於銷單問題,目前如果在電腦系統上被開出罰單,因為有罰單編號(有連號) ,沒有辦法進行銷單。不夠力的民代只能自掏腰包繳掉(可能動支公關費),有夠力的民代就硬凹警方自己繳。所以有辦法的人在被警攔下來的時候,還沒被開罰單前就要想辦法不要被開單,不然等警察回到辦公室鍵入電腦系統後就沒法移除記錄。但是罰單在交通意外中算是最低的消費,因為有人受傷的事故賠個幾萬塊跑不掉。在有人死亡的情況下,除了賠錢還可能要坐牢,外加多年來回法院的煎熬。罰單只是從幾百元到幾千元起跳,又不用上法院告來告去,算起來是最省時間的低消(通常違規都是趕時間) ,花點小錢買時間,應該不算貴,也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