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al wrote:
小弟最少保留原檔5個...(恕刪)
請問大大,這回覆都沒有單號,如何得知真的已開單告發?
看飛飛大的po文,他為了單號還去函詢問,最後才給他單號。
p958575 wrote:
1.騎機車使用手機又沒戴安全帽,很明顯拿在耳邊,警察卻打電話來說他如果是拿手機在搔癢..被違規人申訴怎麼辦
2.其他違規,警察又打電話來說,他是怎麼樣為什麼會檢舉他,然後說你認為這種違規很嚴重嗎?
你認為這種違規很嚴重嗎?你去問其他人這種違規很嚴重是不是
3.建議大家盡量以匿名方式檢舉,讓處理員警依法處理,只有舉發或不舉發,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


oral wrote:
小弟最少保留原檔5個月以上
不過話說回來,小弟每個月少說3-500件闖紅燈違規舉發
受理單位從來沒有跟小弟要求過原始檔案
一向都只有通知已經開單告發的信函而已
附上一份晚上剛剛出爐,非常新鮮的告發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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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於103年4月24日寄給市長信箱的電子郵件,經交本局前鎮分局查處,敬復如下:
一、您檢舉車號XXX-XXX交通違規1案,檢視您所寄錄影影像資料,
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及第53條1項規定逕行舉發在案。
二、您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來信提供建言,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黃茂穗 敬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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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惡意交通違規,救人又救己,何樂而不為?
有圖有真相,小弟目前最早的原始存檔是2014/01/09
...(恕刪)
gojen wrote:
請問大大,這回覆都沒有單號,如何得知真的已開單告發?
看飛飛大的po文,他為了單號還去函詢問,最後才給他單號。
...(恕刪)
car888 wrote:
第31-1條二項: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或其它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
持手機搔癢,就只剩一手騎車,歸納為「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亦無不可啊,
不然警察本身又如何抓,都要調通聯時間來佐證嗎?
警察打電話來問,您就回答他說「我爽檢舉啊,違規不嚴重罰款就輕,違規嚴重罰款就高,你
管那麼多幹嘛。」
匿名一般不會受理的。有個L大檢舉幾萬件,他現在可能香甜入夢了,沒有麻煩啊。
(對不起,他還沒睡,在樓下)
...(恕刪)
gojen wrote:
清楚了....感謝您的經驗分享!
= = = = =
員警求饒...這是該哭還是該笑?
哭是平常就睜一眼閉一眼慣了,民眾也慣了,反正沒警察,燈號、標線連參考的價值也沒有了。
笑是讓以前沒做的事,趁著有人幫你做,就一起做了吧!
民眾去跟管區抱怨,員警求情這就不對了,不能積非成是嘛!
那怎不去跟立委抱怨,把法條改了不就得了。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