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酒駕撞到,還被告過失重傷害罪

淡水河邊的貝殼 wrote: 酒駕是很不應該
但請問各位大大可用那條法規來解釋酒駕即失去路權?



樂見有哪個檢察官或是法官,公開跟大家說,酒駕是有路權的,大家要禮讓

wetty wrote:
垃圾車:(刑法276...(恕刪)



垃圾車:(刑法276)過失致死,兩年以下
葉少:(185-3)酒駕(公共危險)致死,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垃圾車違規是主因
葉少酒駕是次因


為什麼主因判得比較輕??

要是垃圾車沒違規 葉少也不會撞上他阿

王逸祥 wrote:
垃圾車違規是主因
葉少酒駕是次因


為什麼主因判得比較輕??
)

這是因為次因方帶有公共危險之罪,加重其刑

今天如果葉少的酒測未達公共危險之罪(0.25以下),那麼他的刑度就不一定會被判的比較重

無照跟酒駕
很深的學問
前因與後果
把握當下、愛要即時;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逍遙上仙 wrote:
問題:
一、現在真的要賠一百萬嗎?我一個月才收入2萬2怎麼賠呀
二、那對方酒駕又不要承擔任何錯嗎?少說也有五五或三七吧~太不公平了
三、該不該請律師為下次開庭辯解?

今天為了這件事上來發文,真的現在心情一直不高興不停>_<


說一個自家的親身案例吧。
大概三年前,我表妹的先生清晨在楊梅菜市場送貨時,被一位酒駕的汽車闖紅燈撞上(有調監視錄影)。
結果腦部受傷,在林口長庚住了個把月才出院,出院後還常會有頭暈之類的後遺症。

本想說要跟對方上法院依過失傷害要求對方賠償工作損失、醫藥費以及精神賠償等林林總總約三十來萬。(傷到腦部還只開三十來萬和解,佛心來的吧)
但沒想到對方只說家裏沒錢,看強制險賠多少是多少,不接受就隨便檢察官量刑,頂多抓他去關。
這樣拖了半年多,我表妹她們家也受不了不斷跑法院,只好接受對方的條件和解。
記得最後強制險只賠了十來萬吧,連送貨的貨車還自己修,要不到錢來賠。

所以說,台灣的司法是保障加害人而不是受害人的,只要加害人一皮法律就沒辦法給被害人任何保障。
當然,不是希望樓主當這種爛人,但至少讓樓主了解,和解的賠償金額是可大可小的,沒什麼一定要一百多萬才能擺平的事。
非必取而不出眾,非全勝而不交兵,緣是萬舉萬當,一戰而定!
喝酒本來就不應該開車了
如果對方能以重傷害提告
那樓主不彷拼拼看請律師硬告對方"殺人未遂"或"重傷害未遂"

酒醉駕駛會影響駕駛能力,被認為是屬於「有認識過失」的範疇,
即「預見該事會發生,卻確信其不會發生而不做防範」

我只想說:酒駕和無照沒路權歸沒路權,但是不代表事發主因是因為自己懶、疏忽、違規等行為造成的就是對方全責自己無責。
到底是別人就事論事批判到紅牌的違規就是看見紅牌就眼紅? 還是有些人看見紅牌違規入鏡就開始睜眼說瞎話紅牌的一切都是對的?
liaof9949 wrote:
我只想說:酒駕和無照...(恕刪)



酒駕和無照 都趕上路 把其他人生命當作垃圾般不在乎

哪一天萬一您碰到 酒駕或無照 讓您或親戚受傷或更嚴重

不知道 您還會幫酒駕和無照 爭取路權.....


台灣常存有這種僥倖心態 導致 酒駕和無照造成的事故 無止盡上演


酒駕和無照 上路 萬一發生事故 根本就是全責...............


殺人未遂 傷害罪 殺人致死罪 酒駕和無照 根本就該用這種來罰



我在乎 守法的人 不要被酒駕和無照造成身體的傷害!!

我完全不在乎 酒駕和無照的人的死活
我幫酒駕爭路權?
以下是一則法院的判例的新聞報導。
違規左轉撞死人判賠855萬
【記者牟玉珮/基隆報導】
楊姓男子去年10月在基隆巿開車違規左轉,造成對向直行的賴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撞上,送醫不治,基隆地院判決楊姓男子要給死者家屬855萬元。 判決書指出,楊姓男子去年10月1日晚上9時多,行經基金一路往基金二路方向,未注意有禁止左轉交通標誌,在129巷口違規左轉,當時賴姓男子酒後騎機車在對向以時速約70公里直行,因閃避不及撞上。 楊姓男子因過失致死罪被判刑6月,死者父母、妻子及2名幼子提出附帶民事賠償要求,基隆地院審理指出,死者血液中被驗出酒精反應,對車禍也有2成過失責任,依比例計算楊姓男子判賠金額。
【2009-12-18/聯合報/B1版/北縣基隆.運動】

請告訴我,為何法院會判酒駕的死者只有兩成的責任還可得到對方的賠償而不是酒駕全責?
再說一次,我不是幫牠們爭取路權,我只是要提醒一下,當肇事主因是你時,不一定會因為對方是酒駕或無照所以你的肇責瞬間就降低或免責。


到底是別人就事論事批判到紅牌的違規就是看見紅牌就眼紅? 還是有些人看見紅牌違規入鏡就開始睜眼說瞎話紅牌的一切都是對的?

liaof9949 wrote:
我只是要提醒一下,當肇事主因是你時,

肇事主因不就是因為他酒駕~~

自己找死嗎??

為何還會跟對照有關係??

這才是最讓人無法理解的~~

法律解釋不應背離善良風俗習慣吧~~

否則就是權力的傲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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