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陳情廢除或修改《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21條

不雨 wrote:
個人贊成樓主出錢+1...(恕刪)


1. 台灣經濟差不代表這些基礎設施就放任不管吧。畢竟我這個月也才剛繳稅吔,繳稅的目的不是為了維護即改善這些基礎設施的嗎? 難道政府就沒有撥一款經費在交通設施上嗎? 再說我也只是希望該法第221條可以廢除或修改,至於全面性更換也是要長久的時間的,所以還是希望先能修改或廢除該規則「強制」的規定。

2. 你憑什麼說改位置後大家就不習慣了呢? 駕駛人只要看到號誌燈面是面向自己的那個車道,就知道是在針對此車道進行管制,而且設遠端左側反而燈面更沒有清楚面向駕駛人,台灣人停紅燈會習慣遠端左側這套?? 怪...

3. 這不是只有先進國家的遠端「懸臂式」號誌才設置在遠端同向車道側,我不是說了幾乎世界每一國只要有設置「遠端懸臂式號誌」,依照慣例都是設在遠端同向車道側(對台灣而言是右側),縱使世界很多國家都沒對號誌的設置位置提出強制性的規範,但不管是設置紅綠燈的人或是所有駕駛人想也知道,停紅燈時將紅綠燈設在自己這個車道不是才最清楚辨識嗎? 再說,「所有」先進國家都這麼做了台灣就是堅持不改嗎? 這麼守舊啊...(別跟我說是什麼習慣問題,根本沒這套說法)

4. 這不是說因為交通傷亡的關係才做改變,你要我一時拿出有關此的傷亡數據說實在的我也拿不出來(應該是說根本沒人會針對這個去做傷亡數據,這問題畢竟知道的人不多,大家可能根本不會去在意到底是設在遠端左側還是遠端右側,大家都覺得只要看得到就好了),但是你想想法規設「行車管制號誌至少應有一燈面設於遠端左側」是有必要嗎? 廢除該法第221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有什麼不對的地方嗎? 第一款真的有必要這麼堅持強制規定嗎? 至於第二款根本是廢話,近端不是設置在靠近停止線的地方不然要設哪裡? 更何況根本就沒有必要一定要設置近燈燈面,誠如「Black Ocean」所言,像大台北地區有很多根本就沒設置近端燈面,再說,現行法規也沒強調一定要設置近端燈面呀,那麼第二款規定根本沒什麼屁用,根本是廢話一句。

5. 改善這問題跟你老爸負債累累還想買車有什麼關係? 台灣現在負債,不代表說這個建設問題就不改善或處理呀,畢竟我說了,只是希望能先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21條廢除,至於後續改設問題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呢。 而且你怎麼將「號誌燈因視路口環境將其改設至適當位置」比喻成是「買車」呢? 你為什麼不比喻成是「哪裡做不好或不適當而需要改善的事情」呢? 等你知道這件事情是必要的時候不曉得都天昏地老啦,屆時才再說要修法或廢法就來不及了。

6. 我沒有強迫你們這些不認同的人一定要跟我串連,只是希望認同我的能夠跟我串連,還有你不認同我的人別來這裡鬧局好嗎?

7. 你憑什麼說什麼「遠通紅綠燈」還有不習慣的問題呢? 請拿出證據來說改成遠端右側後會讓所有駕駛人都不習慣。 台灣人大都是看到燈面就行了,哪有什麼習慣不習慣的問題? 現在問題是你法律定死了是不是就會讓比較寬的道路的用路人在停紅燈時看不到設在遠端左側的燈呢? 現在問題是第221條到底要不要廢除啊?? 你們這麼堅持一定要設在遠端左側的目的為何呢?

拿「先進國家當藉口」... 哼,誰跟你說我只拿「先進國家」的(根本是世界各國只要有設「遠端懸臂式」的都是我說的那樣設置的),你去看幾乎世界所有國家只要有設遠端「懸臂式」號誌燈的,除非同向車道側真的沒位置設,否則幾乎都是設在遠端同向車道側,不信自己去Google一下那些國家,你就相信全世界只有台灣不是這樣設的了。

liaof9949 wrote:
有一點很離譜,樓主也...(恕刪)


我也有向交通部陳情,只是遲遲無回應。

RYAN14875 wrote:
etag是否有急迫性...(恕刪)


所以您有什麼問題?

red0whale wrote:
我也有向交通部陳情,只是遲遲無回應。


這種變更茲事體大,不是隨便建議一下就可以改的!
即使他們要改,也要編列大筆預算,待預算通過後,才能動工。
以現在財政困難的狀況,這種不急之務,被擋掉只是剛好而已!

其實,每一種重大交通措施的變更,都要有明確的理論做基礎。
所以,主管機關都會以研究案的方式,送交專家研究審議。
一旦研究成果支持變更的提議,才可能開始其它作業。
樓主或許可以找立法委員推動看看,
讓交通部運研所編預算,擬一個研究案,讓學界來標。(這要等一年)
順利的話,大概要再等一年,才能結案。 (這樣就已經等了兩年囉!)
結案的結論未必會支持樓主的主張。 (以我對運研所的了解,應該不會支持樓主啦!)
畢竟,有急迫性的交通研究案多的很,都未必能順利成案,
樓主的提議只會排擠到這些案子啊!
聽聽前面幾樓的建議吧!

本人對交通部運研所研究案略有涉獵,
以上看法,請樓主參考!


小路口不會看不到,
大路口看不到可以提再加裝在同道前方.....比如台北市舊宗路/南京東路,,,這樣可以嗎?
59478 wrote:
小路口不會看不到,大路口看不到可以提再加裝在同道前方...(恕刪)


確實查過《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21條第三款:「…路幅寬廣之道路,必要時得加設號誌燈面」,的確路幅較寬的道路可以加設號誌燈面,但是那是台北市經費充足啊,其他縣市政府不見得經費足夠,法律又規定「行車管制號誌至少應有一燈面設於遠端左側」,在經費不足的情況下又限於該法條第一款規定,不得以在路幅較寬的馬路只設置於遠端左側,進而使駕駛人無法清楚正視判別號誌燈面,這根本明顯是該法規第一款上面的瑕疵,尚未考慮其他外在因素就強制規定所有路口都至少要有一燈面設置於遠端左側,那麼這樣不就有問題了? 而且第三款說路幅寬廣者得以加設燈面其實也有點問題,一個路口設置太多燈桿(分別要設遠左、遠右、近左、近右四個「燈桿」,如果橫向車道也夠寬,一個十字路口至少就有總共8個燈桿),有交通部門解釋會使得駕駛人更加混淆,進而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像我上次與嘉義市交通觀光局人員通話其回覆內容即為此)

所以我才說希望只設遠端右側的那個燈桿就好了,一個十字路口依舊還是保持4支燈桿,只是方向全部掉換過來而已。
還有,你們大多都說現在經濟狀況不好,我也能了解近期在短時間內無法全面性更換號誌燈位置,但是我也只是希望說先讓該法第221條可以廢除或進行彈性修改(當然修改後,將來要新設號誌燈的路口可以優先改變其號誌燈設置位置,而並非還是拘束於一定要設置於遠端左側),畢竟號誌燈面的設置還是要視各路口環境來做適當調整,並非強置一定要設哪裡,而我是以世界沒有強制規定號誌要設哪裡的國家為例來說明其號誌的設置慣例大都是設置在遠端同向車道側,除非真的遠端同向車道側真的沒位置設了,才會考慮設置在中間或對向車道側,而沒有一個國家像台灣一樣法律強制規定號誌燈設置的位置,而且還將其遠端懸臂式號誌燈桿設置於「左側(對向車道側)」,這是我覺得不太合理的地方,交通部應該予以做適當的修改或甚至廢除該條。(應視路口環境而作彈性調整)

buzzbee wrote:
...(恕刪)。 樓主或許可以找立法委員推動看看,...(恕刪)


建議在下能找哪些有關交通的立法委員嗎? 其姓名可以煩請附上嗎? 又該如何請立法委員推動該案呢? 有什麼管道呢? 私自請大學相關科系教授作相關研究報告可以嗎? 又只有我單槍匹馬(不向其他認同該案的人串連),事情的效率會佳嗎? 感謝回答。

red0whale wrote:
建議在下能找哪些有關交通的立法委員嗎? 其姓名可以煩請附上嗎? 又該如何請立法委員推動該案呢? 有什麼管道呢? 私自請大學相關科系教授作相關研究報告可以嗎? 又只有我單槍匹馬(不向其他認同該案的人串連),事情的效率會佳嗎? 感謝回答。


就找交通委員會的委員囉!請自行上立法院網站查詢即可。
向立委陳情時,最好能準備一份proposal,
樣子就像您前幾樓貼的東西就很好。
讓立委了解問題是存在的,他國也有很好的解決方案。
用心的立委,其實只要請助理打一通電話,給交通部相關官員,
該部的傢伙們就會用心辦事了! (小民往往是會被自動忽略的)
由於這種案子沒有後續麻煩,也很好交辦,
所以應該有立委會撿便宜。

至於進入成立研究標案,就比較麻煩了,因為會排擠到其它案子。
一個標案少則四、五十萬,多則百來萬。對運研所而言,雖然可能
最後只得到一本沒用的結案報告,堆到倉庫裡,但是這是他們的業務,
又不能太過惡搞。每年都有大筆預算要推動研究案,以改善交通政策。
題目又不能亂訂,不然會被叮。各方都有人在推案子,例如
重機上國道等,大家各顯神通,主其事者其實也很為難。所以,
樓主的案子如果可以排進去,當然很好,但是不太容易啦!

自己找學者研究當然可以,但是要花很多錢喔!
做出成果時,交通部未必買帳,畢竟交通部才是主管單位啊!
motogana wrote:
你自己說的啊。
那些歐洲大城難道是落後地區。...(恕刪)




不一樣, 歐洲雖然設在近端,但是它有二個燈號
很多城市都有輕軌Tram或電力公車, 路口上空可能都是電車的供電電纜,設在遠端會被電車線干擾視線

這是Lyon 的 Hôtel de Ville 前方


法國燈桿上有二個燈號,一個在上方,比較大, 另一個在燈桿上, 燈號是直的, 通常size比較小

若停路口第一台,人在駕駛席, 此時是看不到頭上方的燈號,停後面第二或第三台才看的到, 上方大的那一個
此時就是看燈桿上的那一個,因為位置比較低,坐在車內看的到

台灣的紅綠燈真的僅供參考
綠燈通過,撞到闖紅燈的車輛, 以台灣的判例, 還是不能免責

以往的判例, 要求駕駛人,要求眼睛目擊和睬下煞車之間, 不能有任何時間差,而且要求,所駕駛的車輛,不能符合物理學上,力學及動能慣性,而是要求車輛能立即煞停,這只有UFO飛碟辦的到吧?

還有一條"應注意未注意"這樣的自由心證, 只能自己小心

樓主想太多了, 法律是完美的,不會錯, 政府也是完美的不會錯, 有錯一定是用路人的錯



red0whale wrote:
這不是我一個人覺得要...(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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