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即將上路,舉發交通違規,超過7天不受理

台北市
5/25的案子
前天6/4寄出
照樣告發
照理說應該超過七天了

linpredator wrote:
台北市5/25的案子...(恕刪)


三讀通過後還要經公告,然後才是執行。

現在應該還是三個月內有效期。

gojen wrote:
三讀通過後還要經公告,然後才是執行。

現在應該還是三個月內有效期。
...(恕刪)

原來還沒公告
那之前的幾百件不會損失了
可以如數寄出了
剛好,順便現在都改當天或隔天送件,不然記錄器有些三天後就蓋掉了....

三個月改七天,這應該是搞死承辦人員吧,

本來是從行為日開始算起三個月內要舉發完成,

現在改從行為日開始算起七天內要舉發完成,

舉發日期如果壓在七日後,違規者可以用第90條去申訴???

第90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
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
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有沒有修法後新的條文解釋可以看0.0?

如果只是改掉上面紅字三個月--->七天

那到時候真的有得揮了,

檢舉人揮我在時限內寄的......

承辦人員揮我收到超過時限了.....

違規者揮日期壓在七天後阿......

大家一揮揮就好了阿XD
sonicboy wrote:
三個月改七天,這應該是搞死承辦人員吧,

本來是從行為日開始算起三個月內要舉發完成,

現在改從行為日開始算起七天內要舉發完成,

舉發日期如果壓在七日後,違規者可以用第90條去申訴???

第90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
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
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有沒有修法後新的條文解釋可以看0.0?

如果只是改掉上面紅字三個月--->七天

那到時候真的有得揮了,

檢舉人揮我在時限內寄的......

承辦人員揮我收到超過時限了.....

違規者揮日期壓在七天後阿......

大家一揮揮就好了阿XD
...(恕刪)


提案立委的果然苦民所苦...

sonicboy wrote:
三個月改七天,這應該是搞死承辦人員吧,

本來是從行為日開始算起三個月內要舉發完成,

現在改從行為日開始算起七天內要舉發完成,

舉發日期如果壓在七日後,違規者可以用第90條去申訴???

第90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
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
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有沒有修法後新的條文解釋可以看0.0?

如果只是改掉上面紅字三個月--->七天

那到時候真的有得揮了,

檢舉人揮我在時限內寄的......

承辦人員揮我收到超過時限了.....

違規者揮日期壓在七天後阿......

大家一揮揮就好了阿XD
...(恕刪)

就算今天拍到馬上檢舉
公家機關的效率也沒那麼好
寄到違規人手裡一定都超過七天的

改正以後的法規
應該是修成針對檢舉人的(就是要找檢舉人麻煩 袒護違規人啦 鬼島不意外)
民眾不管超過幾天一樣要照繳錢

最主要是檢舉人一定要在違規發生日七天內寄給承辦單位


oral wrote:
昨天通過的條文,以後舉發手腳要快一點了,不然很快就過期被打槍了
這幾天要加班了,把小弟的硬碟裡面的闖紅燈違規送去開單
==========================================
立法院30日晚間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新增訂定違規交通行為舉發期限,未來只要是發生7日以上的交通違規案件,民眾將不得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避免有心人惡意濫行。

由於現行條例第90條明文規定,執法機關舉發時限為90日,導致常有檢舉民眾天天拍照,卻未立即向警察機關舉發,而是累積至快滿3個月時,才一次大量舉發,造成被舉發者3個月後頻繁收到罰單。

對此,提案立委陳超明認為,此種惡意檢舉方式造成民心浮動與人際間不信任,甚至產生報復心態,與本條例維持社會秩序安定的目的大相逕庭,因此才提案修正。根據三讀條文,未來民眾將無法檢舉超過7日以上的交通違規案件,除遏阻違法事件,同時避免有心民眾濫行。
立院三讀/舉發交通違規 超過7天不受理


這不就叫「因噎廢食」嗎。

其臉書還說,「處罰並非目的,改善才是目的」。殊不知,不通過「處罰」的手段與過程,
如何做到「改善」的目的。

套其邏輯,立法委員的「薪水並非目的,立法才是目的」,就不要領薪水算了。



針對「惡意檢舉」的解決辦法應該是--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同一車輛(靜態)違規項目,30天內不得告發逾七件」就好了。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
修正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
非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
倘修正為第90條,7日內舉發恐窒礙難行,
行政院恐提覆議,目前第7-1條尚未公布與發布施行。
但還是建議各位於行為終了7日內檢舉。


有圖有真相
剛查了一下總統府網站,預計在6/18號公告修正條例
28 103年06月18日 714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七條之一、第四十八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

沒記錯的話是公告三日後生效也就是6月21日
手上有積壓案件的義工們動作要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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