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icboy wrote:
三個月改七天,這應該是搞死承辦人員吧,
本來是從行為日開始算起三個月內要舉發完成,
現在改從行為日開始算起七天內要舉發完成,
舉發日期如果壓在七日後,違規者可以用第90條去申訴???
第90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
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
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有沒有修法後新的條文解釋可以看0.0?
如果只是改掉上面紅字三個月--->七天
那到時候真的有得揮了,
檢舉人揮我在時限內寄的......
承辦人員揮我收到超過時限了.....
違規者揮日期壓在七天後阿......
大家一揮揮就好了阿XD
...(恕刪)
提案立委的果然苦民所苦...
sonicboy wrote:
三個月改七天,這應該是搞死承辦人員吧,
本來是從行為日開始算起三個月內要舉發完成,
現在改從行為日開始算起七天內要舉發完成,
舉發日期如果壓在七日後,違規者可以用第90條去申訴???
第90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
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
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有沒有修法後新的條文解釋可以看0.0?
如果只是改掉上面紅字三個月--->七天
那到時候真的有得揮了,
檢舉人揮我在時限內寄的......
承辦人員揮我收到超過時限了.....
違規者揮日期壓在七天後阿......
大家一揮揮就好了阿XD
...(恕刪)
就算今天拍到馬上檢舉
公家機關的效率也沒那麼好
寄到違規人手裡一定都超過七天的
改正以後的法規
應該是修成針對檢舉人的(就是要找檢舉人麻煩 袒護違規人啦 鬼島不意外)
民眾不管超過幾天一樣要照繳錢
最主要是檢舉人一定要在違規發生日七天內寄給承辦單位
oral wrote:
昨天通過的條文,以後舉發手腳要快一點了,不然很快就過期被打槍了
這幾天要加班了,把小弟的硬碟裡面的闖紅燈違規送去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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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30日晚間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新增訂定違規交通行為舉發期限,未來只要是發生7日以上的交通違規案件,民眾將不得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避免有心人惡意濫行。
由於現行條例第90條明文規定,執法機關舉發時限為90日,導致常有檢舉民眾天天拍照,卻未立即向警察機關舉發,而是累積至快滿3個月時,才一次大量舉發,造成被舉發者3個月後頻繁收到罰單。
對此,提案立委陳超明認為,此種惡意檢舉方式造成民心浮動與人際間不信任,甚至產生報復心態,與本條例維持社會秩序安定的目的大相逕庭,因此才提案修正。根據三讀條文,未來民眾將無法檢舉超過7日以上的交通違規案件,除遏阻違法事件,同時避免有心民眾濫行。
立院三讀/舉發交通違規 超過7天不受理
這不就叫「因噎廢食」嗎。
其臉書還說,「處罰並非目的,改善才是目的」。殊不知,不通過「處罰」的手段與過程,
如何做到「改善」的目的。
套其邏輯,立法委員的「薪水並非目的,立法才是目的」,就不要領薪水算了。



針對「惡意檢舉」的解決辦法應該是--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同一車輛(靜態)違規項目,30天內不得告發逾七件」就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