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即將上路,舉發交通違規,超過7天不受理

昨天通過的條文,以後舉發手腳要快一點了,不然很快就過期被打槍了
這幾天要加班了,把小弟的硬碟裡面的闖紅燈違規送去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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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30日晚間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新增訂定違規交通行為舉發期限,未來只要是發生7日以上的交通違規案件,民眾將不得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避免有心人惡意濫行。

由於現行條例第90條明文規定,執法機關舉發時限為90日,導致常有檢舉民眾天天拍照,卻未立即向警察機關舉發,而是累積至快滿3個月時,才一次大量舉發,造成被舉發者3個月後頻繁收到罰單。

對此,提案立委陳超明認為,此種惡意檢舉方式造成民心浮動與人際間不信任,甚至產生報復心態,與本條例維持社會秩序安定的目的大相逕庭,因此才提案修正。根據三讀條文,未來民眾將無法檢舉超過7日以上的交通違規案件,除遏阻違法事件,同時避免有心民眾濫行。

立院三讀/舉發交通違規 超過7天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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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自己不來取締,才會有這種亂象。
沒差,以後週六早上一次送出週一到週五的違規!
這樣就不能給愛違規的駕駛人驚喜了
不違規就什麼也不怕,七天有點短,只會保護違規者,今天如果違規者回頭找舉報者麻煩,誰來保護?這些立(利)委是甚麼腦袋?
笑話了,警察單位自己舉發的不也都是超過一個月,甚至2-3個月也有,那是不是以後超過七天的都不罰?
沒差,我都習慣當天檢舉完,偶爾會拖到隔天
eric62 wrote:沒差,我都習慣當天檢舉完,偶爾會拖到隔天


今日事今日畢,不然就先整理好檔案,第二天在全部上傳。
oral wrote:
昨天通過的條文,以後...(恕刪)

這樣說來 超過七天的檢舉違規單 警察機關自己吸收以警察機關名義下去開單囉 不知現在警察開單還有沒有獎金 有的話 超過七天的都是不是歸警察機關所有了 因為民眾檢舉的警察本身不會有獎金 當然以上是題外話 重點這樣是可以避免一些麻煩
嗯..最近的立委代表們用功多了一些法案通過的特別快.尤其是與自己相關的法案.是選舉到了.抑或是曾經被檢舉過被驚喜過而且法案過程平和都沒有衝突或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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