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算有一則像樣的車禍判決了!

樓上的說的好
生命是至高無上的
但是自己要尊重生命
每天騎車都看到很多不尊重自己生命的人
還會危及到他人安全
真是不可行

不過話說回來
今天是那老婦人無權無勢
不然那騎車的學生早就被告到死了

小小意見
我想到屏東有一個判決跟這個很像,只是因為它發生在南部,得不到
媒體的青睞。(91年交訴121號...有興趣的人可以去查一下判決書)

被告是個小貨車司機,與機車騎士對撞,結果機車騎士死亡。
但是法官判貨車司機無罪,為什麼?

因為當時貨車司機行駛在自己的車道上,以每小時六十公里的速度行進
(速限五十公里),而機車騎士彎腰往前拿東西,偏離車道到貨車行駛的
車道,貨車煞車不及就撞到了。

根據現場丈量結果,機車是約離貨車十公尺左右逆向偏進貨車走的車道。
而法官根據交通部公告的車行駛距離及反應 距離一覽表,車輛以五十公里
速度行進時,煞車距離為14.1公尺。換句話說,就算小貨車不超速以五十
公里的速度前進,機車偏進他的車道還是一樣會撞到...因為煞車距離不夠。

至於撞到機車騎士時會不會因為只有五十公里而沒死是另一個問題,但是就
發生條件而言已經是無可避免性,也就是該車禍就算司機沒超速一樣會發生。
所以就不適用"過失"(應注意未注意)

樓上也有人說生命是至高無上的東西是沒錯,撞死人的不管他有沒有錯其實內心都會受到
一輩子的...呃..."愧疚"。但是就法律而言,對錯是非還是得分清楚,而不能一味的死者為大。


PT-教士 wrote:
總算有一個像樣的車禍判決了...(恕刪)


不對!

類似的判決早在很多年前就已經有判例了....
本人CLS 63二次抗議 Mobile01 蔣先生惰於管理,僅依個人主觀性的喜惡,不問是非及始末,濫權行使管理權!
同意各大大上述的言論……但~
如果對象是自己的家人時~還是
會這麼理性嗎?
niburu wrote:
我覺得生命是至高無上的東西,任何東西拿來跟生命比較,就是不能比,今天縱使肇事者沒有任何過失,撞死人就是沒得比,就是要負刑事責任,死亡就是天人永隔,永遠脫離世界,又不是受傷還可以復原,難道不是至高無上的嗎?
法律不是東西, 道理不是東西, 所以生命不是在和東西比較, 生命是最重要的, 但在下不敢說是"至高無上", 因為生命是不能被物化後再給予神格的
niburu wrote:
而且以我們台灣的交通環境,我想沒有人會去認為別人不會違規,每個人都會因己利而隨意違規,這本來就是我們正常人都知道的事情,我開車縱使我沒超速我的車道是綠燈,到了路口我還是腳踩煞車,隨時準備煞車,因為我知道很有可能就是有人會闖紅燈,有人會搶紅燈後的那幾秒,經過巷子,我也不敢猛踩油門,因為我知道隨時可能會有人或是小朋友衝出來,因為巷子沒有人行道,是人車爭道的戰場,這不是我特別高的謹慎吧,這是在台灣每個人都知道的事情吧,我們台灣的交通環境就是這樣
只能說這是現實, 但不是道理
niburu wrote:
一個16歲或20歲的人不可能不知道吧,從小每幾歲父母就教你過馬路要小心,馬路如虎口,不會到十幾歲了還不知道吧
既然如此, 那...不會到十幾歲了還不知道"要守法"吧, 大家"都"不違法, 是不是就能做到綠燈到了路口不必踩煞車!?
niburu wrote:
今天這個學生騎車在中和或永和的小路上,他會不知道路上行人這麼多,隨時都會有人違規嗎?
在下認為任何人, 不論有無違規, 都沒那個資格這樣去質疑別人, 這難道不是未審先判!?
niburu wrote:
我想問題就出在輕忽他人生命的心態上吧,就是一堆人認為我自己沒有違規,你被我撞死活該,我幹麼要負什麼刑事責任,如果我們社會形成這樣的觀念,到那一天你我都不敢走在路上了吧,你我的生命已經貶落到如螞蟻一般了吧,人的生命是至高無上的,我們社會上的每個人都要對你的父母,小孩,老婆的生命負至高無上的責任....這樣你才敢讓你的父母老婆小孩出門吧......
不要為反對而反對, 無限上綱到不是道理, 如果照您邏輯, 那撞死人為何會難過!? 何必難過!? 應該理直氣壯啊!?
今天如果您是那個駕駛人, 您會甘願嗎!? 且無罪(刑事)不代表就沒責任(民事), 道義上該付該做的還是得付得做

如果每個人都這樣依情論理, 那法律如何實行!? 何以昭公眾信服!? 就像您樓下的從大說的"我們是法治的社會"!!!
jiro1982 wrote:
同意各大大上述的言論……但~
如果對象是自己的家人時~還是
會這麼理性嗎?
同樣的, 今天如果自己是那個駕駛人, 會甘願嗎!? 現實, 現在世界不能跳過法律只講情感, 也不能只講法不論情, 所以才會說"無罪(刑事)不代表就沒責任(民事), 道義上該付該做的還是得付得做"
01感情版沙豬太多, 身為男人也不屑再去, 男人啊, 嫌女人的改變, 何不看看自己長進甚微, 女權不壓過男權, 男權放低近女權, 兩性平權之日可臨
超人機メタルダー wrote:
同樣的, 今天如果自己是那個駕駛人, 會甘願嗎!? 現實, 現在世界不能跳過法律只講情感, 也不能只講法不論情, 所以才會說"無罪(刑事)不代表就沒責任(民事), 道義上該付該做的還是得付得做"


我個人認為如果是對方違法,
而造成我撞傷、撞殘、撞死他的話,
沒有所謂"道義上的責任",
既然我刑法無責,何來民法有需要賠償之理?!

我很希望未來的判決以及法律是,
只要是對方違法的,就算我撞傷、撞殘、撞死他,
他要以他的財產賠償我的財產或人身安全損失!

以上是個人的一些想法,雖然我覺得很難辦得到
唉唉唉.......
我當然是依法論法,以我來看這個學生還是沒有該有的注意,他騎機車在中和或永和的馬路上,他不但要注意不要超速,他還要去注意馬路上有沒有的人會被他撞到,縱使被撞到的這個人本身有過失,不管他的過失可能來自他本身的違規,或被其他人擠到馬路上,不管是什麼原因,今天只要他被撞死了,肇事者本身的注意程度就必須往上提昇,撞傷了人,肇事者它可以只要注意車前狀況,只要注意不要超速,只要注意不要違反任何規定,但今天他是撞死人,他除了要去注意不要超速,注意車前狀況外,還要去注意隨時都有人會被他撞死,所以他要注意降低車速,保留隨時可以煞住車的空間,就是因為生命是不可回復的,沒有人願意撞死人,違規闖馬路的人目的也不是要去被人撞死,他只不過要過馬路而已,如果每個人都知道撞死人要負的注意程度到這種程度,每個人就會很小心的騎車或開車,被撞死的人就會變少,更何況撞死人不到2年的徒刑還可以罰錢就好,人命這麼不值錢嗎?就是社會上人命不值錢的觀念,才會有這麼多砂石車事件,這麼多的天倫悲劇,被害人的過失以我來看頂多只可以拿來作民事上少賠一點錢的理由,撞死人的肇事者,一點也沒有理由可以不用去被關或被罰錢,要不然請肇事者可不可以讓被害人起死回生?
fanzi wrote:
我個人認為如果是...(恕刪)
在下是就該案做回應, 說可能之情形, 且如要論道義, 在下的認知是民事(法律)規範外的也算, 畢竟該案是撞死人了, 至於賠償, 相信大家也都希望, 將來能較公平論之...
01感情版沙豬太多, 身為男人也不屑再去, 男人啊, 嫌女人的改變, 何不看看自己長進甚微, 女權不壓過男權, 男權放低近女權, 兩性平權之日可臨

niburu wrote:
我當然是依法論法,以...他要注意降低車速,保留隨時可以煞住車的空間(恕刪)


這位大大可以不要再凹了嗎

照您這樣的說法

所有的汽機車時速上限應該要限定多少

隨時保留煞車的空間

今天的狀況是突發的

你保留十公尺的安全距離

違規的行人跑到距離只有五公尺的距離

試問-這樣的狀況要怎麼處理

砂石車的事件跟這串討論有何相關-這是另外的問題吧

拜託請以法理情的觀點來看

你口中的肇事者這輩子都要背上殺人的罪名

PS...你要不要換個角度想

.......肇事者其實是那位老婦人
.......只是她因為違規而付出其生命做為代價

niburu wrote:
我當然是依法論法,以...(恕刪)


講到重點了----"當然是依法論法嘛",
未來的交通事故判決,會越來越重視「路權」,
這就是為什麼近年來,包含今天討論這個案子等等,
有許多判例都使得被告獲判無罪的原因!
我相信有更多的法治國家是如此做的!!

你可以繼續建構你的異想世界,
而這個世界會繼續朝著『法治』走,
不是朝著"撞人就是錯"的方向走!

尊貴、至高無上的人命與人權,
只建立在自律、自重、同意並願意遵守法治的人身上,
而不是"所有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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