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25 太原路車禍 行人闖紅燈 1:45處

以下是個例子,當初在澳洲時,經過十字路口,不管行人燈號是否為紅燈,車子都主動停下來,讓行人通行,剛開始非常地不習慣,後來久了就習以為常了,回台灣後,一直想不知什麼時候,台灣才能有這個觀念!

wang1231 wrote:
一直想不知什麼時候,台灣才能有這個觀念!

那就要等行人看到紅燈會自動停下來的時候,

不是看到行人紅燈了還走過去!
liaof9949 wrote:
只是從法規『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這幾個字來看,責任應該還是在機車這方,應為他該讓卻沒讓。

這也是為何過路口要減速慢行,只要碰上一次就是輸面大的一方。

這個問題我們以前就討論過了

為何你還要誤導大家呢?

再重複一次:
行人在行人穿越道有【優先路權】是基於保護行人並非行人免責條款 所以行人違規穿越一定有肇責

闖紅燈+穿越馬路時並未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

行人不可能無肇責無過失 而且肇責過失還會比騎士大
liaof9949 wrote:
其實不用在雞蛋裡挑骨...(恕刪)




您哪裡看到哪個人說法規不遵守的?
您貼的法規裡雖然行人最優先,但也有說行人需遵守標線、號誌不是嗎?

不是挑骨頭,也沒人說不讓,但行人得要自律,因為法規定義的目的是保証行人發生事故後可以得到
應得的賠償,不是在宣導行人有權這樣搞。



最怕就是"走啦,行人最大怕什麼"如此例中的年輕男女,
難怪台灣還在開發中,因為根本搞不清楚重點,虧我們還是說中文的。

Shine0948 wrote:
另外,難道騎士就不能主張信賴原則:
“如無特別情事,任何交通參與者,均可信賴其他交通參與人會遵守交通秩序,
而無須存有他人即將違反交通秩序之念頭”


確實有判例是用信賴保護原則保護被害人~~

但這就必須神明有保佑~~

一個維持社會穩定的法律反而變成最不穩定~~

這才是呆玩越來越變未開發國家的根源~~

以後大家都像泰國每天拜拜就好~~
法官判決以法律、法規規定為依歸,法律講求絕對,所以一就是一,
那如果是這樣的標準下來看的話,影片中的兩位好像並未全都是走在斑馬線上,
那像這樣可以說是模糊空間嗎?

不太好想 wrote:
影片中的兩位好像並未全都是走在斑馬線上



好像,斑馬線前後一定距離也算是~~~~


行人我最大~~~~真是~~~~不好~~~~
機車要有防慾駕駛的關念啊~~~~~
看不到還直直衝~~~~~這下子高潮了~~~~~

不太好想 wrote:
影片中的兩位好像並未全都是走在斑馬線上,
那像這樣可以說是模糊空間嗎?


有判例是被撞死的因為沒在斑馬線上~~

偏離了一公尺左右~~

被害人就變完全無肇責~~

不過還是要靠拜拜~~

這種好康~~

不是人人有~~

59478 wrote:
好像,斑馬線前後一定距離也算是~~~~

沒這規定
黃色小鸭 wrote:
這個問題我們以前就討...(恕刪)

很可惜,這影片行人正是在穿越道上,行人是有肇責,不過在法規上騎士違反的比行人還要大,這也是為何過路口要減速慢行,因為搞不好還要被加重二分之一的刑責根本划不來。
這新聞也說明一切
闖紅燈走斑馬線 男被撞仍獲賠194萬
2015年01月16日12:39
高姓香港籍男子2010年間來台,走路行經台北市南京東路公車專用道,因闖紅燈遭306號公車撞倒,肋骨斷4根、右腎挫傷,共住院58天,他求償496萬元,法官認為,高男雖闖紅燈,但因他走在斑馬線上,公車駕駛仍應禮讓,判大都會客運與洪姓駕駛應賠償,但高男闖紅燈被撞,應自負4成過失責任,賠償金打6折,判大都會客運與洪男連帶賠194萬餘元;仍可上訴。

高男指出,自己是走在斑馬線上,洪姓公車駕駛卻未禮讓他,導致他受傷,應負起賠償責任,洪姓駕駛強調,他是正常行駛在公車專用道上,也沒有超速,是因高男闖紅燈而肇事,但坦承沒有禮讓人行道上的行人,願負2成過失責任,法官認為,他應負6成過失責任,判賠194萬;刑事部分,洪男已遭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元確定。(劉志原╱台北報導)
到底是別人就事論事批判到紅牌的違規就是看見紅牌就眼紅? 還是有些人看見紅牌違規入鏡就開始睜眼說瞎話紅牌的一切都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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