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發生車禍了 想請教懂得各位 ..(持續更新中


土撥鼠 wrote:
腳踏車未有反光裝置, 也有責!
請參考!
http://www.baphiq.gov.tw/public/Attachment/93212295571.pdf


你po的我看了一下,除了彰化的那件,騎機車的判兩個月,騎單車的判十五天之外,剩下的都是送醫不治的贏,不管違規或是無照。
這就是台灣法律,傷者為大亡者為大。
希望有天台灣法律會注重路權,還有闖紅燈的要改成蓄意殺人,而不是過失致死。

aszpower11 wrote:
否則將在星期二馬上提出過失重傷害罪來提告
並一定會讓我被判重傷害罪...來補償他的損失)


對方提到[過失重傷害罪],感覺是有高人在指點.

通常 我們話語提到的也不過只是[過失傷害]而已,他竟然可以提到過失致人重傷害....
個人愚見.眼下之計.就是以拖待變.
畢竟和解金的高度.樓主應該可以預期到不可能太低了.也可能超過你的保單所承受範圍
再者.你必須和你的業務員資訊要快速暢通.這樣才能料敵機先.
上法院可能避免不了.當法官問你願不願意再和解時.記住.
--------------------------------------
***不和解.亦可反告誣陷(畢竟他說你都不負責任)走司法途徑.也是個合理選項之一*****
畢竟對方可能.我只是假設可能山窮水盡?這不是歧視.我們要的是合理的判決與賠償讓事情落幕
拉長戰線.也有可能讓對方知難而退.既是拉長戰線.大部份時間.就有勞業務多擔待些了.

小邱CS wrote:
你po的我看了一下...(恕刪)

道路行駛.碰撞難免.就是自己的牙齒.偶爾也會咬到舌頭
過份去強調路權.還不如多去禮讓別人.
在新北市樹林的坩園路消防隊那些巷子裡的車.早上上班該怎麼出來.不就是有些車主會禮讓
當然有些不會.有些不知道.有些趕時間裝作沒看到.
重點是很多人都會讓比較多.我相信只要願意去做.那怕只是改變一些些.就是好的轉變
遇到這種
交給保險公司處理就好
不然你保險買來看的?
對方一直打來
就是想讓你緊張
你一緊張 就中計了
babyface12345 wrote:
你車的隔熱紙是否貼...(恕刪)


+1

拜託樓主! 先把您的前檔隔熱紙撕掉吧!
或改貼透光率70%以上的隔熱紙

每天日夜都帶著墨鏡開車 真的很危險

也請各位新車車主及新車業務們 以此案例做為借鏡

前檔使用透光率低的隔熱紙 跟酒後駕車一樣危險!

請大家多多宣導~

aszpower11 wrote:
剛剛去警察局詢問承辦員警的意見
員警表示當下情況左轉車撞直行車的罪責都比較高
但是刑法部分很難說 雖然我是開車
但因對方也並未裝置燈光在這次車禍也有佔些主因
主要也是看法官怎麼判...

謝謝您的回文 也謝謝您提供的意見...(恕刪)



1.需要注意,未裝置燈光的案例,都是雙方受傷

2.此案,只有腳踏車受傷

3.刑法贏的機會不高



yanyu_911 wrote:
對方提到[過失重傷...(恕刪)


呵呵!!什麼高人指點,是不懂裝懂的白痴指點吧!
重傷要從醫師開出來的診斷證明來對照刑法的定義.

刑法傷害罪按行為對於被害人之身體或健康法益的傷害程度,可分為重傷害罪及普通傷害罪。所謂重傷害罪,依我國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係採取列舉方式〈毀敗視能、聽能、語能、味能或嗅能、一肢以上機能及生殖機能〉以及概括方式〈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並列之規定,由此可知刑法對於重傷害之認定標準可分為二,即身體外形之完整性與身體部位機能之正常性,兩者皆為刑法重傷害罪保護之對象。依實務上之見解,所謂毀敗機能及於身體健康有重大不治之傷害,乃指傷害之結果確係機能毀敗或身體健康確有終身不治之傷害者而言,若僅一時不能動作,不過屬受傷害之狀態。(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五四七號判例參照〉

那種恐嚇性的告訴只會嚇嚇不懂的人,隨便網路上看看查查就可以破解了!!

這種骨折傷勢就重傷害??? 那一堆人都可以買車買房了!!!真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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