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種行為該用那一條法規檢舉?懇請賜教!感謝各位大德~


car888 wrote:
依我這位帥哥的經驗...(恕刪)



sherwin9510 wrote:
任意變換車道,未與後...(恕刪)


David.Shih wrote:
類似案件檢舉過
變換...(恕刪)


eric62 wrote:
檢舉就寫未依規定變換...(恕刪)


感謝大大們提供的案例,今天結果出爐了,已製單!

霖將卡哇依 wrote:
只要有打方向燈連續...(恕刪)

極酸鄉民 wrote:
一開始覺得還好
後來...(恕刪)

吳小胖1229 wrote: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恕刪)

visually wrote:
1. 對方車速比你快...(恕刪)

黃色小鸭 wrote:
噗...
不然依樓主...(恕刪)

方雲 wrote:
確實人如您自己所說是...(恕刪)



感謝大大們提供的案例,今天結果出爐了,已製單!
此案例告訴亂開車的人

高速公路開車不要亂鑽車縫,不要亂刷卡

本車被迫減速讓道
本車被迫減速讓道
本車被迫減速讓道

只要後車一有煞車或是減速,該車就是3000元

駕駛人繳了3000元的學費,郵局賺到10元的手續費
請問
第 四 十 三條
第一項 第三款 第二項 第五項 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迫使他車讓道

第 三 十 三條
第一項 第四款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為什麼不用第43條?
林口胖胖 wrote:
此案例告訴亂開車的...(恕刪)


感謝大大的經驗分享!


5007382 wrote:
請問
第 四 十 三...(恕刪)

我覺得啦~對方有沒有打方向燈很重要,
有打-->43條就很難舉證,因為警察也很難認定他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的情況,以我影片這案例有打方向燈,頂多就是未保持安全車距變換車道,沒犯到43條!

沒打-->43條也是要看警察自由心證...要開到43條我想大概就是有害你出事就是有犯43條這樣的原則去認定吧!

重點~~~~~~~~~~~~~~~~~~~~~~~~~~~~~~~~~~~~~~~~~~~~~~~~~~~~~~~~~€
以上都是我說笑的,請別相信當真!拜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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