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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a1685 wrote:
而且依據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
要引條文不要只引一半,而且還自行刪減內文
103條全文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首先是經過未設有管制號誌的行人穿越道,規定必須減速慢行
再來才是有碰到有行人在走的行人穿越道應暫停
而不是無條件碰到行人穿越道就得慢行
嘛,做的到隨時減速停車的話當然是最好啦
所以小弟認為駕駛人違反尊守義務的不是這一條
而是在視線不良狀態之下沒有慢行的第93條第二項
(因為看不到的話不管是機車還是汽車還是行人都會撞下去)
第93條第二項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嘛,駕駛人還是得負責任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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