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一點紅 wrote:不需要咬文嚼字,因為這條警察很愛開!當然申訴是你的權利,但是不適用在本案。本案的CRV以及貨車為前後車關係無庸置疑。結案~ 警察很愛開又怎樣?代表很多警察跟你一樣搞不懂啥叫單車道...一個不懂法規的網民說結案就結案???噗...
▼▼▼▼▼▼▼▼▼▼▼▼▼▼▼▼▼▼▼▼▼▼▼▼▼▼▼▼▼更新2016/04/14初步分析表已出來了! 當事人一變成對方 肇事因素為:右轉未注意右後方車輛。當事人二變成我.. 肇事因素為:未發現肇事因素。請問這樣對方是全責嗎?
蘿小菲 wrote:更新2016/04/14初步分析表已出來了! 當事人一變成對方 肇事因素為:右轉未注意右後方車輛。當事人二變成我.. 肇事因素為:未發現肇事因素。請問這樣對方是全責嗎? 我覺得這判決蠻有正義感的,貨車這樣開遲早都會出事,不是撞你就是撞別人,這樣寫很可能就是貨車100%
或許現在談責任有點言之過早 就算是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結果 ,也是有可能引用錯誤而遭到法院撤銷;更何況是「初判表」?(存疑中)根據『100 年度再字第 3 號』判決理由第六點「是駕駛人有注意車前之義務,而無注意車後之義務。」,是前開鑑定未注意及其二人係行駛於同一車道,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應由後車保持可隨時煞停之距離,而誤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 第七款,認被告有右轉未注意右後來車之失,該鑑定意見自有違誤,不足採憑。...故撤銷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結果判決的重點是根據:是駕駛人有注意車前之義務,而無注意車後之義務。是駕駛人有注意車前之義務,而無注意車後之義務。是駕駛人有注意車前之義務,而無注意車後之義務。再審無罪判決書
蘿小菲 wrote:▼▼▼▼▼▼▼▼▼...(恕刪) 看完初判表只證明一件事警方在初判上真的是都在亂寫如果有看一下行車紀錄器都知道這條明明是單行道明明是前後車的關係肇因竟然寫右轉未注意右後來車請問右後來車從何來 人行道嗎? ︿︿還是從天上飛出來?真的是一點專業都沒有.....如果這也能成立以後都不用轉彎了反正轉彎後方摩托車靠上撞上都是前車的錯 要製造車禍超容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