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發生車禍不知道該怎麼辦!


中原一點紅 wrote:
抱歉,是45條第二...(恕刪)

那你知道【單車道】是啥意思嗎?
黃色小鸭 wrote:
那你知道【單車道】是...(恕刪)

不需要咬文嚼字,因為這條警察很愛開!當然申訴是你的權利,但是不適用在本案。本案的CRV以及貨車為前後車關係無庸置疑。結案~





中原一點紅 wrote:
不需要咬文嚼字,因為這條警察很愛開!當然申訴是你的權利,但是不適用在本案。本案的CRV以及貨車為前後車關係無庸置疑。結案~

警察很愛開又怎樣?

代表很多警察跟你一樣搞不懂啥叫單車道...


一個不懂法規的網民說結案就結案???噗...

▼▼▼▼▼▼▼▼▼▼▼▼▼▼▼▼▼▼▼▼▼▼▼▼▼▼▼▼▼
更新
2016/04/14
初步分析表已出來了! 當事人一變成對方 肇事因素為:右轉未注意右後方車輛。
當事人二變成我.. 肇事因素為:未發現肇事因素。
請問這樣對方是全責嗎?

蘿小菲 wrote:
更新
2016/04/14
初步分析表已出來了! 當事人一變成對方 肇事因素為:右轉未注意右後方車輛。
當事人二變成我.. 肇事因素為:未發現肇事因素。
請問這樣對方是全責嗎?

我覺得這判決蠻有正義感的,

貨車這樣開遲早都會出事,不是撞你就是撞別人,

這樣寫很可能就是貨車100%

蘿小菲 wrote:
▼▼▼▼▼▼▼▼▼▼...(恕刪)


肇事因素為:未發現肇事因素。
請問這樣對方是全責嗎?

是的.但這只是初判.對方有可能花三千去申請鑑定.不過這初判已經打了不少人的臉了!



或許現在談責任有點言之過早

就算是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結果 ,也是有可能引用錯誤而遭到法院撤銷;更何況是「初判表」?(存疑中)

根據『100 年度再字第 3 號』判決理由第六點「是駕駛人有注意車前之義務,而無注意車後之義務。」,是前開鑑定未注意及其二人係行駛於同一車道,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應由後車保持可隨時煞停之距離,而誤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 第七款,認被告有右轉未注意右後來車之失,該鑑定意見自有違誤,不足採憑。...故撤銷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結果


判決的重點是根據:
是駕駛人有注意車前之義務,而無注意車後之義務。
是駕駛人有注意車前之義務,而無注意車後之義務。
是駕駛人有注意車前之義務,而無注意車後之義務。

再審無罪判決書
蘿小菲 wrote:
▼▼▼▼▼▼▼▼▼...(恕刪)


看完初判表只證明一件事

警方在初判上真的是都在亂寫

如果有看一下行車紀錄器都知道

這條明明是單行道

明明是前後車的關係

肇因竟然寫右轉未注意右後來車

請問右後來車從何來 人行道嗎? ︿︿

還是從天上飛出來?

真的是一點專業都沒有.....

如果這也能成立

以後都不用轉彎了

反正轉彎後方摩托車靠上撞上都是前車的錯 要製造車禍超容易的....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