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開始禁止開車騎車使用手機時本來就是用手機看時間的後來發現有人連這個問題也可以酸就去買了之手表戴了我覺的檢舉人本來就不是警察要讓被開單的人信服就應該完整的紀錄下違規情形不然整天提心吊膽的不知道誰在那邊偷拍
國家和法律賦予警察開單的權利 , 同樣 , 法律也賦予人民檢舉的權利 , 但是 , 最後開單是警察 , 這都是合法的不違規 , 不用怕被檢舉keigowu wrote:我覺的檢舉人本來就不是警察...(恕刪)
雖然檢舉是一件好事,也能帶動社會守法的風氣但本身拍出有爭議的照片,卻要叫執法單位照單吸收當執法單位本身的想法對自己的想法有出入時卻叫鄉民來評論那以後不用法官了,用鄉民的意見就能判你生死了換個角度想,那怎不去想想舉証的過程有瑕疵難不成有瑕疵的証據都能當証據了我一隻手伸出來 剛好接近女生的屁股被拍到鄉民們都認為我是鹹豬手,也不用科學辦案了所以我直接被判有罪有錯的人就是有錯,但台灣法治社會是講求証據以個人看來,光那幾張照片的確是很難構成犯罪事實若這樣都能當成犯罪証據,各位才要擔心現在的法治社會是怎了原來是可以看圖說故事,任由瞎掰了誰掰的有理,誰就能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