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Uber的人為什麼都不談法律問題,為什麼?

就像支持太陽花衝立院的人一樣,誰跟你談法律問題?明顯違法政府都可以撤告了,何況灰色地帶;看似違法也能解套,一切是當官的說了算。
裝甲黑金剛 wrote:
uber是一個境外網路平台的服務提供公司
請問他違反了什麼法?

舉個例子好了
有人透過支付寶或是paypal收取性交易或是毒品的款項
請問違法的是性交易的跟毒品的人還是支付寶跟paypal?
政府目前有對支付寶或是paypal課稅?

再來車主有空時提供車子給我坐,載我一程
我給他錢,請問違反了什麼法?
朋友有空開車載我一程,我補他錢,請問這樣有沒有違法?
如果這樣就違法,那政府推行共乘,搭車的給車主錢也違法囉?

這個舉例很棒,這些都是法律模糊的地方

就像是男性已婚朋友感情不順,約出來爽一下之後拿點錢給他叫他買個花送老婆,這樣有罪嗎
作為一名服務的仲介,他要符合什麼規範 稅務 法律其實有很多討論空間
房屋仲介 可能會去考一些執照。但是 如果只是提供一個登記 搜尋的平台,
平台的提供者,要執照嗎?

UBer 辯護的就是,他只提供 "登記搜尋" 的平台。
對乘客來說,請自行決定是否 要接受某人的服務。
UBer 並未提供運輸的服務。

服務的提供者 原本就是個一般駕駛。
乘客願意坐他的車 就像坐上朋友的車一般 風險自負。
之前政府也有提倡過 公司員工 共乘上下班。這不是類似的概念嗎 ?

7月28日,中國國務院公布了對網絡約車業務的管理辦法,並將於11月起實施。
UBER 眼見無法完全符合法規 才轉為投資滴滴。
可見網約車絕對不是無法可管,就看執政者的態度。

裝甲黑金剛 wrote:
paypal有沒有...(恕刪)


依公路法開罰
是因為他違規從事計程車客運業的營利啊

如果可以主張媒合平台就不是汽車運輸業或計程車客運業
那國內既有的車隊是不是早該可以比照辦理
電話叫車的車隊也是媒介平台啊 工具不同而已
APP叫車 國內也有車隊使用了 那該車隊是不是也能主張他們是資訊服務業
uber是有逃稅的問題沒錯,也有規避職業駕駛監督的疑慮,但這種違規的程度不太適合用刑事犯罪來比擬。
路邊攤、境外淘寶消費也都有課不到稅的漏洞。健全現有的小黃體制才正治本之道!!

家菲狗 wrote:
依公路法開罰
是因為他違規從事計程車客運業的營利啊
如果可以主張媒合平台就不是汽車運輸業或計程車客運業
那國內既有的車隊是不是早該可以比照辦理
電話叫車的車隊也是媒介平台啊 工具不同而已
APP叫車 國內也有車隊使用了 那該車隊是不是也能主張他們是資訊服務業


他有從事計程車客運業嗎?
你確定?
台灣有計程車公司叫uber?還是車行叫uber?

app叫車國內事實上有車隊使用沒錯
就端看他們有沒有本事跟uber做一樣的投資做一樣的事
又沒有人檔他們
只是這些計程車隊沒本事而已
真的做下去,一個月後只剩下5%的司機...
其他的都被強制下線了,哈哈

ok456 wrote:
7月28日,中國國務院公布了對網絡約車業務的管理辦法,並將於11月起實施。
UBER 眼見無法完全符合法規 才轉為投資滴滴。
可見網約車絕對不是無法可管,就看執政者的態度。...(恕刪)



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中國現在的態度跟辦法
UBER就是從事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服務
所以UBER中國不玩了

georgediver wrote:
首先我坐過Uber...(恕刪)


訂法律的時候有UBER嗎?即得利益的小黃,以法律當武器,要趕走UBER,這樣合理嗎?過時的法律面對新的商業模式,再加上即得利益者的操弄,還是小黃敢支持修法,跟UBER公平對決,讓大眾自已選擇對自已有利的模式,而不是被小黃綁架
裝甲黑金剛 wrote:
uber的確是提供資訊平台媒合使用
那不是資訊業請問應該是什麼業?
掏寶是資訊業還是百貨業?
pchome是百貨業還是資訊業?
agoda是旅館業還是資訊業?


以目前來講,開Uber的司機都算違法白牌車。
但是這也和Uber公司無關,因為它只負責資訊供給平台
但是這樣的邏輯如果一個境外公司來台設立
Fuckber讓美眉或是鮮肉放上閒著的"資產"
這個平台有違法嗎?
裝甲黑金剛 wrote:
他有從事計程車客運...(恕刪)


那UBER旗下駕駛在作什麼
全部都是純粹響應共乘不營利嗎

那國內車隊平台是不是都可以主張我沒有從事計程車客運服務
我只是媒介平台派遣調撥車輛不該依計程車客運業管理
那使用APP的車隊
功能不跟UBER完全相同就不能叫資訊服務業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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