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辣愛怕跑 wrote:
.今天若是這張罰單...(恕刪)
雖然我的立場跟你同一邊,
但不太對喔,
寬限值只有超速有寬限值,
低速沒有。
(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
超速10公里內,
"不可罰",但得以勸導。
wetty wrote:
樓主開車時,看得見別人的錶?
還是樓主的錶,是國家認證,可以用來取締的錶?
說穿了,樓主也是用自己的錶,判斷別人時速
這就是佔用內側的駕駛人的心態
jerry_liu426 wrote:
不得不說又是個鍵盤駕駛
甚麼時候最高速行駛會造車流堵塞?
請PO個行車紀錄畫面來佐證一下啊
如果您能找的到的話
還有開車不看自己的表速要看甚麼呢?
如果今天每台車的表速都是國家級的標準
那就不需要有時速10公里的誤差值
還是樓主您願意幫全台每台車支付國家級測速的費用呢
讓大家可以知道自己的表速到底跟國家標準速度有多少誤差
相信大家會很感謝您...(恕刪)
A辣愛怕跑 wrote:
今天若是這張罰單是109公里
那個人還是得吞下去乖乖去繳錢
所謂的正負10公里,是警察裁量的空間~也就是可開可不開
不是讓違規者拿來當申訴的依據
ccl7713 wrote:
本人我定速110
A辣愛怕跑 wrote: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自認為之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偶爾內側車道可為超車道。」
pearceliu wrote:
你我都無法確定行駛在內線有無達到最高速限
你我也無法確定後方被檔住的車有無超速
如何說我用自己的錶判斷別人時速呢?
pearceliu wrote:
我想兩位應該看錯重點了 我想討論的重點是:
有駕駛人將持續佔用內線且並排 堵塞後方車流的行為視為理所當然
...
這樣開車或許沒違規 ... 卻會因自己的方便造成別人的不便
wetty wrote:
原來這是樓主的訴求:前車沒違規,但是要讓路
我的想法是,既然別人沒違規,就是在行使他的合法權利,他沒有義務要讓
vicence wrote:
反正台灣人開車都是如此
就是快速佔據內線直直開
管他旁邊有沒有車,後視鏡也不用多看一眼
交流道到了再趕緊切過去
道德? 道德是啥? 能吃嗎?
自己爽、方便就好!
國外行車禮儀、道德標準干台灣人啥事
但說到自己熱愛的重機能不能上國道
怎又一副國外好棒棒!!人家如何如何!!
喔~~好難懂~~
katana057 wrote:
跳過我啦?
這點主管機關是建議讓離喔,
http://www.hpb.gov.tw/files/70-1000-1.php
當然建議不具有法定效力,
但...
主管機關的建議,
可以違法嗎?
主管機關的建議,
可以違法嗎?
主管機關的建議,
可以違法嗎?
wetty wrote:
那個連結是要看哪一...(恕刪)
katana057 wrote:
一、有關禮讓超速車超速行駛內側車道一節說明如下:如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發現後方有更高速之車輛逼近,相關法令雖未規定須禮讓後車,且可繼續行駛內側車道,但為發揮高速公路使用之效率及維護您自身行車安全,建議您於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在安全的情況下駛回中線(中內)車道;如用路人以迫近、逼近方式迫使他車讓道而超過最高速限行駛內側道,本局將依法取締,以維用路人之安全。
katana057 wrote:
主管機關的建議,
可以違法嗎?
主管機關的建議,
可以違法嗎?
主管機關的建議,
可以違法嗎?
katana057 wrote:
立法目的請去看#16樓(二)
katana057 wrote:
主管機關的建議就可以違法嗎?
主管機關的建議就可以違法嗎?
主管機關的建議就可以違法嗎?
wetty wrote:
兩者並不互斥:
建議讓,前車主動讓路,當然沒有違規
有開到最高速限(依警方測速標準),沒有讓,也不違規
katana057 wrote:
如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發現後方有更高速之車輛逼近,相關法令雖未規定須禮讓後車,且可繼續行駛內側車道
katana057 wrote:
立法目的。
請去看#16(二)
這是第二次對你說。
你也只選擇性讀取段落?
什麼叫"雖"未規定,然後"建議"。
再來你前面跳過了,
我問您的交通安全規則98條第二款的罰則,
違規 不等於 一定有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