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辣愛怕跑 wrote:
.今天若是這張罰單...(恕刪)


雖然我的立場跟你同一邊,
但不太對喔,

寬限值只有超速有寬限值,
低速沒有。
(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

超速10公里內,
"不可罰",但得以勸導。
wetty wrote:
樓主開車時,看得見別人的錶?
還是樓主的錶,是國家認證,可以用來取締的錶?

說穿了,樓主也是用自己的錶,判斷別人時速
這就是佔用內側的駕駛人的心態

請您看清楚一樓的內文:
無法確定行駛在內線有無達到最高速限
也無法確定後方被檔住的車有無超速

如何說我用自己的錶判斷別人時速?

以自己錶速為準 持續行駛內車道 如果又跟中外線並排 那不是堵塞後方車流了嗎?
以自己的錶速為準 自認比他快就是超速 超過他就是違規 這才是用自己的錶判斷別人時速!
jerry_liu426 wrote:
不得不說又是個鍵盤駕駛

甚麼時候最高速行駛會造車流堵塞?

請PO個行車紀錄畫面來佐證一下啊

如果您能找的到的話


還有開車不看自己的表速要看甚麼呢?

如果今天每台車的表速都是國家級的標準

那就不需要有時速10公里的誤差值

還是樓主您願意幫全台每台車支付國家級測速的費用呢

讓大家可以知道自己的表速到底跟國家標準速度有多少誤差

相信大家會很感謝您...(恕刪)

要持續行駛內線麻煩用GPS 請不要用錶速
法規規定錶速一定要大於實際速度 有些快樂錶 錶速110 實際速度可能不到100

如果您是位於車陣的第一台車 當然不覺得有造成車流堵塞啊
如果你的錶誤差大 又一路在內線定速110
不巧又和中外線並排 這樣不會造成車流堵塞?

如果常上高速公路就會發現 明明沒塞車 卻時常形成一團團的車陣
這是大多數國道的用路人都看的到的狀況吧?這還要PO行車紀錄畫面來佐證?
而形成上述一團團的車陣的原因
不就是持續跟中外線並排 堵塞後方車流的車輛嗎?

你們若堅持要以錶速的最高速限行駛內線 我也沒什麼意見
只能建議你們若狀況許可 請儘量不要跟中外線並排
A辣愛怕跑 wrote:
今天若是這張罰單是109公里
那個人還是得吞下去乖乖去繳錢
所謂的正負10公里,是警察裁量的空間~也就是可開可不開
不是讓違規者拿來當申訴的依據

很期待,警方開出109佔用內側的單
ccl7713 wrote:
本人我定速110

(測速槍)109都要被開單了, (自己的表)定速110應該不大適合走內側
A辣愛怕跑 wrote: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自認為之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偶爾內側車道可為超車道。」

這個好
pearceliu wrote:
你我都無法確定行駛在內線有無達到最高速限
你我也無法確定後方被檔住的車有無超速
如何說我用自己的錶判斷別人時速呢?

所以, 跳過時速的判斷, 也跳過是否違規,
談的是道德嗎?
pearceliu wrote:
我想兩位應該看錯重點了 我想討論的重點是:
有駕駛人將持續佔用內線且並排 堵塞後方車流的行為視為理所當然
...
這樣開車或許沒違規 ... 卻會因自己的方便造成別人的不便

原來這是樓主的訴求:前車沒違規,但是要讓路
我的想法是,既然別人沒違規,就是在行使他的合法權利,他沒有義務要讓
wetty wrote:
原來這是樓主的訴求:前車沒違規,但是要讓路
我的想法是,既然別人沒違規,就是在行使他的合法權利,他沒有義務要讓


跳過我啦?

這點主管機關是建議讓離喔,
http://www.hpb.gov.tw/files/70-1000-1.php
當然建議不具有法定效力,
但...

主管機關的建議,
可以違法嗎?

主管機關的建議,
可以違法嗎?

主管機關的建議,
可以違法嗎?
看到小賢子 wrote:
所以囉~用最高速限...(恕刪)


只讀取段落回函,無視主管機關建議的是你。
無視立法原則,曾經在回復有段時候後,竄改文章的也是你。
貪圖小便宜,如同我#16形容的(一)的也是你。
vicence wrote:
反正台灣人開車都是如此
就是快速佔據內線直直開
管他旁邊有沒有車,後視鏡也不用多看一眼
交流道到了再趕緊切過去

佔用內線? 看是違規、還是合乎規定使用囉

您要討論的是:任意變換車道?

道德? 道德是啥? 能吃嗎?
自己爽、方便就好!

對呀,跟違規的人談道德,講不通捏

國外行車禮儀、道德標準干台灣人啥事
但說到自己熱愛的重機能不能上國道
怎又一副國外好棒棒!!人家如何如何!!
喔~~好難懂~~

不知道您在回什麼?
katana057 wrote:
跳過我啦?
這點主管機關是建議讓離喔,
http://www.hpb.gov.tw/files/70-1000-1.php
當然建議不具有法定效力
但...
主管機關的建議,
可以違法嗎?
主管機關的建議,
可以違法嗎?
主管機關的建議,
可以違法嗎?

那個連結是要看哪一條?
請直接貼出來,比較知道要討論什麼

兩者並不互斥:
建議讓,前車主動讓路,當然沒有違規
有開到最高速限(依警方測速標準),沒有讓,也不違規
wetty wrote:
那個連結是要看哪一...(恕刪)


很多啊~

依 貴局承辦人交通科警務正黃秋峰回覆"是否需禮讓超速車"一文指出,
讓出車道使該超速車能繼續超速行駛方為有效率的高速公路使用方式,
這表示為了高速公路的有效運用,用路人都應該超速嗎?

swarm君您好:

您於105年8月10日於本局民意論壇詢及「高速公路內側車道如禮讓超速車超速行駛,用路人都該超速嗎?」一案,經責請交通科為您答復如下:

一、有關禮讓超速車超速行駛內側車道一節說明如下:如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發現後方有更高速之車輛逼近相關法令雖未規定須禮讓後車且可繼續行駛內側車道但為發揮高速公路使用之效率及維護您自身行車安全建議您於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在安全的情況下駛回中線(中內)車道;如用路人以迫近、逼近方式迫使他車讓道而超過最高速限行駛內側道,本局將依法取締,以維用路人之安全。


-------------------------------------------------------------------


Q1:如同版上其他內車道問題,但均未回答,是否需要禮讓超速車,可否明確回答是否需禮讓超速車
(我方以最高限速)
Q2:小型車於不堵行車塞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262,c1.php?Lang=zh-tw),先予敘明。
假設目前未堵塞行車並以最高速限速行駛內車道,此時另一台已超越最高限速之車輛,同為行駛內
車道中,起問誰享有內車道使用權?
此時所發生的堵行車塞,起因為最高限速限定,又或有他人超越最高限速,而造成,到底兩方誰 有
內車道路權呢?

何蝸牛君您好:

您於105年8月2日於本局民意論壇詢及「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疑義」一案,經責請交通科為您答復如下:

一、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8條1項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1項3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同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先予敘明。

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完成超車動作後即應變換回原車道,目的係為保持內側車道暢通,提供其他車輛超車使用,但考量到國內現有之高速路公路容量及交通狀況,允許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只要遵循前述規定,於高速公路全程行駛於內側車道,尚符合法令規定。

三、有關是否需禮讓超速車超速行駛內側車道一節,如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發現後方有更高速之車輛逼近,相關法令雖未規定須禮讓後車,然前揭法規立法目的旨在發揮高速公路使用之效率,因此,為維持高速公路行車順暢及維護您自身行車安全,建議您於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在安全的情況下儘速駛回中線(中內)車道。

------------------------------------------------------------------------

立法目的請去看#16樓(二)
katana057 wrote:
一、有關禮讓超速車超速行駛內側車道一節說明如下:如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發現後方有更高速之車輛逼近,相關法令雖未規定須禮讓後車,且可繼續行駛內側車道,但為發揮高速公路使用之效率及維護您自身行車安全,建議您於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在安全的情況下駛回中線(中內)車道;如用路人以迫近、逼近方式迫使他車讓道而超過最高速限行駛內側道,本局將依法取締,以維用路人之安全。

所以您要討論的是這一段,是嗎?
katana057 wrote:
主管機關的建議,
可以違法嗎?
主管機關的建議,
可以違法嗎?
主管機關的建議,
可以違法嗎?

所以您的問題是什麼?
katana057 wrote:
立法目的請去看#16樓(二)

直接說你要討論什麼嘛?



wetty wrote:
所以您要討論的是這...(恕刪)


問題是什麼?你不就引言了嗎?
主管機關的建議就可以違法嗎?
主管機關的建議就可以違法嗎?
主管機關的建議就可以違法嗎?

請針對此問題回答,不回答我就當你根本沒有邏輯可以答出來。

立法目的。
請去看#16(二)
這是第二次對你說。

你也只選擇性讀取段落?
什麼叫"雖"未規定,然後"建議"。

再來你前面跳過了,
我問您的交通安全規則98條第二款的罰則,
違規 不等於 一定有罰則。
katana057 wrote:
主管機關的建議就可以違法嗎?
主管機關的建議就可以違法嗎?
主管機關的建議就可以違法嗎?

你是說,主管機關的建議,是違法的?
還是,因為主管機關建議要讓出內側,所以不讓是違法的?
wetty wrote:
兩者並不互斥:
建議讓,前車主動讓路,當然沒有違規
有開到最高速限(依警方測速標準),沒有讓,也不違規

我認為是不互斥
katana057 wrote:
如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發現後方有更高速之車輛逼近,相關法令雖未規定須禮讓後車,且可繼續行駛內側車道

依這段話看來,應該也是可以繼續行駛
katana057 wrote:
立法目的。
請去看#16(二)
這是第二次對你說。
你也只選擇性讀取段落?
什麼叫"雖"未規定,然後"建議"。
再來你前面跳過了,
我問您的交通安全規則98條第二款的罰則,
違規 不等於 一定有罰則。

1. 我是真的不了解你要討論什麼
2. 沒有定義出「行駛速度較慢」要罰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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