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究竟是黃線還是紅線? 我看好像是黃色耶(但因燈光昏暗)所以不確定了如果是黃(色)實線 => 代表只允許臨時停車3分鐘 且駕駛人不得遠離車輛喔!PS:禁止停車線(黃線)=禁止停車路段..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禁止臨時停車線(紅線)=禁止臨時停車路段..即不允許車輛上、下人、客,裝卸物品等臨時停車行為。
台灣的亂像就是這樣不願意遵守法律已經違法了卻要一直想出各種理由來狡辯只要不符合自己利益的都不想去遵守守法就不行嗎?當然可以不守法~但被依法開罰就要勇於承擔自認不合理就依法申訴還有法院可以提出告訴很多合法管道
題外話 請問申訴多久會有結果 有規定多久要裁決出來嗎?小弟幫親戚申訴一案 今年一月到現在開在案件處理中前後件都已裁決 這件就是拖很久 地點是在台南交通裁決所會偏警方嗎?聽說裁決不發開單員警要寫報告 真的嗎?裁決不法裁決費誰付錢 拖這麼久是很難判 還是擺著不判 另有隱情?
喵喵7788 wrote:我他朋友現在在樓主...(恕刪) 已經被拆穿了,不要在一人分飾兩角了然後別再牽拖別人都這樣停了,法規都很清楚,除非你的駕照是雞腿換的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9268&p=10&f=6問題Q.交通違規人質疑警察為何不告發其他違規者,提出抗告是否為抗告理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警政署答覆(一)警察取締告發交通違規時,遇民眾當場質疑警方為何路上這麼多的違規,卻只告發我,要求警方也必須告發其它違規人,是否可為抗告理由?(二)茲援引臺灣高等法院 96年度交抗字第283號交通事件裁定,按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其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275號解釋著有明文,抗告人既已違規,即應受罰,又遵守法規為每一國民之責任,自亦不得以他人違規行為尚未被取締或有無取締,而執以為自己亦可以不遵守規定之適法理由,亦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抗告人以"他人亦有違規行為,是否亦有開罰單"為抗告,其抗告並非適法之抗告理由,亦無從以此解免其違規之責,核抗告為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