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你撞到他, 你的過失責任落在30%附近,
2. 如果他撞到你車子的前半部, 你的過失責任會在10~20%附近,(你還是有看到他, 表示你還是有避免造成事故的可能, 不是擁有路權就可以去撞侵犯路權的人, 路上交通最重要的是安全, 遵守路權是保護安全的一個手段及提醒行車順序而已)
3. 若是他車子撞到你的中間以後的部位時, 你可以主張已盡注意的責任而仍發生, 免除過失責任.(這可以保障如果對方故意撞你時)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就上面這一條刑-284及衍生的附帶民事的醫療費用(第三責任險可以賠)、生活損失(法院會依照責任比例決定)及精神損失的要求, 你可以計算和解划算還是走法院划算.
屬於保險保障內容的金額, 保險公司可以處理, 不過生活不便及精神損失應該就沒有在保險範圍了.
你要求保險公司全權處理, 其他你都不管, 大概可以理解你開車時可能是重視路權主張多於交通安全主張的可能, 反正出事後只要保險公司來處理就好, 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
刑事的部分就是會有留前科的風險, 不過現在有個資法的保護, 所以一般人及企業查不到你有前科, 不太需要怕.
附帶民事賠償的求償金額通常會大開口, 所以都會建議能和解就和解, 保險公司說不定還能幫你出和解金, 不走法院.
花點時間處理你在這件事故應盡的責任, 你和對方在這個事故上都是有責任的, 不是責任少就可以不負責任.
台灣的法律設計應該就是為了應付這種發生車禍後不想出面處理的狀況的.
和解是看心情的, 和解程序可以到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 走過這些程序, 如果對方還是太無理, 上法院時對你會必較有利, 反之亦同, 如果你表現的不要擔心走法院, 你的和解就容易成功的多.
另外你的車損金額保險公司會找對方要, 所以對方也不見會得利.
這個案子的和解花不了多少錢, 奇檬子很重要, 慰問金(紅包)給了沒? ?
你的保險有沒有含慰問金? 可以拿來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