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m_Deng wrote:
你要把事情拆看一件...(恕刪)
本案是有影片的,紅色跟白色動線連違停車全都被拍到,
我方藍色、綠色動線及對方起步位置沒拍到。
轉彎車應讓直行,是寫在交通法規102條,
那些官員嘴巴一直講,但是只有講,最後都沒有寫。
請教一下,我如果這樣拆開來去辯解,不知行得通嗎?
也就是閃避違停車輛,並不是轉彎,而是超車,
更嚴格的說,這也不是超車,而是說遇到違規車輛,
就算我前車因此急煞又打橫在路上,只要在同車道上後車撞上就是全責吧?
看似一個轉彎的8秒紅色動線,其實應拆成3段:
1段 進入慢車道段
在慢車道外,有向慢車道左看2秒對方還未起步,隨即跨入慢車道耗時1秒。
2段 對違停進行同向同車道超車
跨入完成後,即對同車道違停車輛超車(是鑽車,不是轉彎),應依同向超車規定,耗時2秒。
3段 完全直行段
車身全直,開始直行5秒。
(對方白色動線約10米,感覺接近1秒,符合對方所述40公里時速)
超車規定如下,當中並無需看後方車輛之規定,
而後方車肯定很難謂有按下面煩複的規則,得到我方前車的允許就超車,
況且已無空間可超車,對方又自供沒有要超車,就是94條1項的迫近行為:
第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車禍處理原則與肇責分攤原則
(3)直行車未讓已轉彎車先行時,直行車負100%肇責。
又按交通部函:
交通部98.02.05.交路字第0980017407號函
三、另所詢如二汽車係前後於向同一車道行駛,前後車係應依同規則
第94條規定行駛,其行駛至交岔路口之行車秩序,並無前車轉彎
時應禮讓後車直行之規定。(交通部 98.02.05. 交路字第0九
八00一七四0七號函)
第94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加外洗門風
還有你天生老二比正常人多那麼幾條,因為可能會被狗吃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