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ana057 wrote:你忘了嗎?但書規則...(恕刪) 經過法律三讀的法律要求遵守管制規則,管制規則不就是合乎法律的約束了!你的貼文看過了啊,了無新意,但書的規定就是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這根本沒有違法問題,即便你再去投書主管機關訊問幾次都一樣,因是法律授權,只能用建議的方式,別佔用超車道。
梨子爹 wrote:erc是我引言反對的那個ID我知道啊~然後呢?法規本來就是最高速限有向上10公里寬限值不罰,最多勸導他真的要在最高速限110的路段內側定速111~119,你也無法奈他何但他如果定在119還是有可能因為誤差而被開單,如此而已。(你當初回文不也糾結在GPS+1~9) 我無法奈何他什麼? 我一開始引你言就是幫你補...意指他要照GPS速限+1~9,也不行好嗎...你的此回文的其他段落,去把我以前的文(一 ~ 五)看好看滿再說...不要隨便爆氣好嗎,你自己在從頭看過來好嗎...
看到小賢子 wrote:經過法律三讀的法律要求遵守管制規則,管制規則不就是合乎法律的約束了!你的貼文看過了啊,了無新意,但書的規定就是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這根本沒有違法問題,即便你再去投書主管機關訊問幾次都一樣,因是法律授權,只能用建議的方式,別佔用超車道。 你真的有看嗎? 不要空口說白話喔,另外怕你忘記再說一次,第 4 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第 5 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一般法律原則的拘束是二、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178頁(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此但書說的是行駛於"內側車道",並不是行駛於"超車道",原則一直都在,且須遵循原則。是內側車道的例外,非超車道的例外,並沒有說達到但書就不是超車道。但書本身係屬例外法,就適用而言:原則法優先適用,除例外法有排除原則法之特別規定,例外法不得優先適用。(有排除 = 不在此限 或 行駛於內側車道 改為 行駛於超車道)此但書為,內側車道的例外,被原則與條文條件限制,為第二適用。
很多人都問到內車道時速及超車讓道問題,國道警察局回覆都不觸及內車道超速超車,僅回答內車道當以最高時速行駛;因為內車道以最高時速行駛,遇有人要超車就將會超過最高110公里時速超車,會讓人誤以為國道內車道可以超速超車.其實內車道當以最高時速行駛,若遇後車要超越前車,如果鄰道也有最高時速行車空間,內車道駕駛就讓出內車道攘後車超車,至於超不超速就看後車道超車時機,萬一被拍超速那也是後車超車駕駛人的問題.總之,內車道不必佔用行駛最高時速,鄰道也是可以,就讓出內車道給人家超車,何必佔茅坑呢!
我開高速公路這麼久開GPS速限+9真的到的了又一路保持的真的沒幾台反倒是哪些速度到不了的,打死也不滾出內側讓比牠快的人使用超車喜歡看著後車一台一台變換車道從中線超越牠那你還不身體力行教育一下牠??桃花香 wrote:有網友到國道警察局...(恕刪)
katana057 wrote:我無法奈何他什麼? 我一開始引你言就是幫你補...意指他要照GPS速限+1~9,也不行好嗎... 事實上就是不會被開單,最多勸導事實上就是要定在100或110的該路段的國家認證測速槍最高速限有困難不管你要GPS+1~9還是GPS+0因為你車上的GPS跟國家認證測速槍是完全不同的東西國家也不會認同你車上的GPS當標準事實上就是低於該路段的最高速限一公里都不行,只是警察抓不抓而已,警察真抓了你申訴了也沒用。
katana057 wrote:你真的有看嗎? 不...(恕刪) 這個是車道的定義。內側車道是車道,超車道也是車道,且被定義在內側車道。超車時用超車道超車,不堵塞時,用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名稱不同,用法不同。都是合法用路車啊~幹嘛學複製兄一直貼複製文~管制規則第一條不就是行政受法律拘束的最明確的敘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