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疑義

白話
你想怎麼開就怎麼開吧!

桃花香 wrote:
有網友到國道警察局...(恕刪)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katana057 wrote:
你忘了嗎?但書規則...(恕刪)

經過法律三讀的法律要求遵守管制規則,
管制規則不就是合乎法律的約束了!
你的貼文看過了啊,了無新意,
但書的規定就是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這根本沒有違法問題,
即便你再去投書主管機關訊問幾次都一樣,
因是法律授權,只能用建議的方式,別佔用超車道。
梨子爹 wrote:
erc是我引言反對的那個ID我知道啊~然後呢?
法規本來就是最高速限有向上10公里寬限值不罰,最多勸導
他真的要在最高速限110的路段內側定速111~119,你也無法奈他何
但他如果定在119還是有可能因為誤差而被開單,如此而已。(你當初回文不也糾結在GPS+1~9)


我無法奈何他什麼? 我一開始引你言就是幫你補...
意指他要照GPS速限+1~9,也不行好嗎...

你的此回文的其他段落,去把我以前的文(一 ~ 五)看好看滿再說...
不要隨便爆氣好嗎,
你自己在從頭看過來好嗎...
看到小賢子 wrote:
經過法律三讀的法律要求遵守管制規則,
管制規則不就是合乎法律的約束了!
你的貼文看過了啊,了無新意,
但書的規定就是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這根本沒有違法問題,
即便你再去投書主管機關訊問幾次都一樣,
因是法律授權,只能用建議的方式,別佔用超車道。


你真的有看嗎? 不要空口說白話喔,
另外怕你忘記再說一次,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一般法律原則的拘束
二、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
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
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但書說的是行駛於"內側車道",並不是行駛於"超車道",
原則一直都在,且須遵循原則。
是內側車道的例外,非超車道的例外,並沒有說達到但書就不是超車道。

但書本身係屬例外法,
就適用而言:原則法優先適用,除例外法有排除原則法之特別規定,例外法不得優先適用。
(有排除 = 不在此限 或 行駛於內側車道 改為 行駛於超車道)

此但書為,內側車道的例外,被原則與條文條件限制,為第二適用。
很多人都問到內車道時速及超車讓道問題,國道警察局回覆都不觸及內車道超速超車,僅回答內車道當以最高時速行駛;因為內車道以最高時速行駛,遇有人要超車就將會超過最高110公里時速超車,會讓人誤以為國道內車道可以超速超車.
其實內車道當以最高時速行駛,若遇後車要超越前車,如果鄰道也有最高時速行車空間,內車道駕駛就讓出內車道攘後車超車,至於超不超速就看後車道超車時機,萬一被拍超速那也是後車超車駕駛人的問題.
總之,內車道不必佔用行駛最高時速,鄰道也是可以,就讓出內車道給人家超車,何必佔茅坑呢!
為什麼大家可以從那樓跳到這樓再開新樓,這麼熱衷的討論這話題但是又討論不出個所以然,有點無限循環耶,大私你看啦,你帶壞了整個01
我開高速公路這麼久
開GPS速限+9
真的到的了又一路保持的真的沒幾台

反倒是哪些速度到不了的,打死也不滾出內側讓比牠快的人使用超車
喜歡看著後車一台一台變換車道從中線超越牠
那你還不身體力行教育一下牠??

桃花香 wrote:
有網友到國道警察局...(恕刪)
來個化繁為簡。就是"不要擋他人財路"。警察也是要業績的。

自己不超速,又妨礙他人超速,就是擋他人財路。

所以要嘛自己超速,要嘛讓後面車去超速。不然就開你單囉。

katana057 wrote:
我無法奈何他什麼? 我一開始引你言就是幫你補...
意指他要照GPS速限+1~9,也不行好嗎...


事實上就是不會被開單,最多勸導

事實上就是要定在100或110的該路段的國家認證測速槍最高速限有困難

不管你要GPS+1~9還是GPS+0

因為你車上的GPS跟國家認證測速槍是完全不同的東西

國家也不會認同你車上的GPS當標準

事實上就是低於該路段的最高速限一公里都不行,只是警察抓不抓而已,警察真抓了你申訴了也沒用。
katana057 wrote:
你真的有看嗎? 不...(恕刪)



這個是車道的定義。
內側車道是車道,
超車道也是車道,且被定義在內側車道。
超車時用超車道超車,
不堵塞時,用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名稱不同,用法不同。
都是合法用路車啊~

幹嘛學複製兄一直貼複製文~




管制規則第一條不就是行政受法律拘束的最明確的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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