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weqw wrote:3/12在人行道停了一下回來沒看到單子今天5/23才收到紅單2個月的時間可以申訴嗎現在去看還是有人停有人還每天停這樣他紅單不就收60張...(恕刪) 可以申訴撤銷罰單還可以再申請國賠
Leonarka wrote:可能環保署用這招連續收單 國庫收入大增連帶其他單位的罰單也有樣學樣吧長期連續舉發 累積到一定量才寄出第一張對受罰人的警告意義 似乎有點本末倒置一般人收到罰單 會記得教訓 下次不去做讓民眾幾個月後才收到 這期間沒收到教訓 自然會一直做那罰單的意義是? 不就是阻止民眾做不該做的事嗎?...(恕刪) 應該連罰單都不用開叫警察在車子旁邊等等到為停車主回來跟他說"以後不可以這樣停喔"這樣效果比較好
orangebear1006 wrote:好像有規定罰單要7...(恕刪) 七天交通部指現已完成修正規定,未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超過7天就不舉發開罰。新制預定下周六上路。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803/35998355/
qweqw wrote:3/12在人行道停...(恕刪) ------法官在撤銷理由中批說,「刑罰對情節較重的刑事犯罪追訴,都有時效規定,交通違規罰單屬行政罰,是輕微違法行為,豈有永久追訴之理?」根據九十五年二月五日施行的行政罰法,交通違規裁處期只有三年,這些罰單已超過追訴時效,當然無效。法官指出,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引伸的「禁止恣意原則」,就是要求行政單位執法時,不能漫無標準,隨個人喜惡做事,監理站執行這些交通違規案件,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三個月內舉發,三年裁處期不執行就消滅的規定,明顯怠職,因此撤銷罰單。出處: 交通違規 時逾6年不能罰 - 審判審檢警調 - udn城市 http://city.udn.com/54532/2726368#ixzz4hxeY72Zm----樓主在兩個月內 看來還是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