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weqw wrote:
3/12在人行道停了一下

回來沒看到單子

今天5/23才收到紅單


2個月的時間
可以申訴嗎

現在去看還是有人停
有人還每天停
這樣他紅單不就收60張
...(恕刪)

可以申訴撤銷罰單
還可以再申請國賠

Leonarka wrote:
可能環保署用這招
連續收單 國庫收入大增

連帶其他單位的罰單也有樣學樣吧
長期連續舉發 累積到一定量才寄出第一張
對受罰人的警告意義 似乎有點本末倒置
一般人收到罰單 會記得教訓 下次不去做
讓民眾幾個月後才收到 這期間沒收到教訓 自然會一直做
那罰單的意義是? 不就是阻止民眾做不該做的事嗎?...(恕刪)

應該連罰單都不用開
叫警察在車子旁邊等
等到為停車主回來
跟他說
"以後不可以這樣停喔"
這樣效果比較好
orangebear1006 wrote:
好像有規定
罰單要7還14天內寄達

您應該保留相關證據申訴...(恕刪)

有這個規定沒錯
員警開單後
罰單要在七秒之內寄達
不然就無效
可以申訴

qweqw wrote:
這樣他紅單不就收60張...(恕刪)


不一定,如果被連續告發,可能會變成120或180張以上
https://www.mbgarage.tw/

orangebear1006 wrote:
好像有規定罰單要7...(恕刪)


七天
交通部指現已完成修正規定,未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超過7天就不舉發開罰。新制預定下周六上路。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803/35998355/

qweqw wrote:
3/12在人行道停...(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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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撤銷理由中批說,「刑罰對情節較重的刑事犯罪追訴,都有時效規定,交通違規罰單屬行政罰,是輕微違法行為,豈有永久追訴之理?」根據九十五年二月五日施行的行政罰法,交通違規裁處期只有三年,這些罰單已超過追訴時效,當然無效。

法官指出,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引伸的「禁止恣意原則」,就是要求行政單位執法時,不能漫無標準,隨個人喜惡做事,監理站執行這些交通違規案件,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三個月內舉發,三年裁處期不執行就消滅的規定,明顯怠職,因此撤銷罰單。


出處: 交通違規 時逾6年不能罰 - 審判審檢警調 - udn城市 http://city.udn.com/54532/2726368#ixzz4hxeY72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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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在兩個月內 看來還是要罰



沒車位騎車不就好了
台灣都市地少人多
未來開車成本只會越來越高
一些巷弄開始收費
開放檢舉一年罰單多個幾張的費用也要考慮


jaeasy wrote:
為樓主默哀~沒車位就...(恕刪)
qweqw wrote:
我是覺得有點慢!萬...(恕刪)


顆顆
申訴????????????????????????
違規與事實不符嗎??

如果確定自己違規了,是要申訴什麼
現在有別人都停,你可以每天都去檢舉他們的
真的很佩服這些違規事實然後還要申訴的人

還假借說要提醒他人

但不想繳罰單才是真正的目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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