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oban wrote:
今天你上來問,大家...(恕刪)
你也懂得,為什麼我要先反過來問(預設取暖方XD)
我想說幾個點是
1.我是前車,或許駕駛技術不好,或許沒有注意到後車車速,但這樣的變換車道應該大家看得出來,沒有惡意,就是肉腳了一點,對比檢舉車輛的不減速跟長鳴喇叭,顯然檢舉車輛更有惡意,卻被開罰成功,很難理解。
汽車法規題庫:
汽車行進中,發現鄰側車道車輛已開啟方向燈,有變換車道應:(1)加速行駛阻擋超越。(2)酌減車速禮讓。(3)併行競駛。
交道路通安全規則 第92條:
汽車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不得按鳴喇叭:
一、行近急彎,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者。
二、在郊外道路同一車道上行車欲超越前行車時。
三、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
前項按鳴喇叭,應以單響為原則,並不得連續按鳴三次,"每次時間不得超過半秒鐘"。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3款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當我跨過車道後,就跟他屬同一車道,但對方仍持續按喇叭並逼近)
2.以法規來說安全距離(車速/2),這點是應該沒有保持安全距離無誤,但安全距離並無明確規範變換車道該保持的距離,若以此基準來看只要後車跟前車沒有保持兩倍的安全距離,那外側車道永遠沒有切入主線車道的機會了。
3.法規僅規定變換車道前要打方向燈,沒有規定要打多久,打方向燈是為了告知後車準備變換車道,從後車的喇叭聲也可明確得知後車是有看到前車想變換車道的訊息的。
4.我承認這個變換車道真的沒有切得很好,不良示範,深感抱歉,會好好檢討自己的駕駛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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