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oo wrote:
這時候"這一條"一堆人當做沒看到的法條就用的上了
就是: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果他時速未達到最高速限一定也會被開龜速車~
〝得〞,白話的說就是「可以」,也可以作為「可以不」。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意思就是可以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車速110),也可不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必開到110,但不能低於100,否則視同慢速車),因此行車速度在100~110之間都視為最高速限,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固定速度而是一種區間速度的概念,否則內側車道就不可能被使用了,而高速公路警察取締慢速車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也是基於這個精神,因此取締的內側車道慢速車行車速度都是在99公里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