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588690 wrote:
寧願撞死人 別被人...(恕刪)
喔喔 我說錯了 因該是撞了人趕緊去吸毒 然後驗尿後說 不是蓄意殺人 因為在毒品的狀態下 不是蓄意的
是毒品害的
SAKUSI wrote: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5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文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人都出來了才報記者沒新聞拿舊聞充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訴字第47號
主文:劉文賢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參年陸月
有興趣自行查閱
原PO的疑問必須先了解刑法所謂"罪疑惟輕"的原則
只要沒有證據法院便不得據以為證據
確實有檢驗出毒品反應 但被告也提出反證證明其在肇事後有吸食故檢驗出毒品反應是必然
這下好了被告在肇事前是否有吸食? 你檢察官提不出證據就是要認定沒有
原PO提出酒駕快跑的案子確實也如此,刑法要嚴格證明不能隨意將人定罪
如同你所舉例的酒駕案要是當事人真是肇事後心情不好喝酒後被捕你法官也要判他酒駕嗎?
法官不是上帝只能透過證據判斷事實沒有證據便不得認定其為真實
再者有人總認為法官好騙不知社會險惡?
法官一年運氣不好要審幾百位詐欺竊盜殺人強盜等等犯罪
一年接觸的殺人犯騙子比各位鄉民祖宗十八代加起來還多
說法官沒經驗我還真不知道誰比他們有經驗?柯南嗎?